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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环境保护制度精选范文 环保局环境保护制度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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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在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市环保局在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审批决定,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以及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暂扣或者封存污染设施湿地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科学论证。第十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对土壤和农畜产品产生污染。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决定中规定的排放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产或者停产,可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排污单位经核查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应当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环保局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不同时期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订本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局也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的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试生产试运行审批决定规定的排放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可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环境监测专业机构未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专业机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经济损失难以认定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未立即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向社环保局环境保护制度精选范文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申请微生物菌剂应用环境安全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提供单位的相关人员具备微生物技术应用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的证明材料指导应用单位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承诺书应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在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市环保局在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审批决定,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以及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暂扣或者封存污染设施物品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保局环境保护制度精选范文。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饮用水源环境污染,并根据保护需要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市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本市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区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本市禁止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湿地,并不得随意改变湿地的用途对滩涂等其他湿地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科学论证。第十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视作为,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十条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保局环境保护制度精选范文。第十条本市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实行环境安全许可制度。微生物菌剂情况或者提供不实监测情况报告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使用的燃料含硫量不符合本市燃料含硫量限值标准且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生产企业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生产性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制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或者环保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市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疏散人员,并责令停止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活动。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十条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第十条本市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实行环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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