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作为基础,当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时,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理赔,以有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再次,还要鼓励有立法权的地区和部门制定些配套性法律法规规章等,进步细化相关法律的规定,使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第,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环境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虽然是为了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但是实际上环境责任保险还有预新型保险,在具体操作上,比如费率的厘定出险赔偿程序侵权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都与般保险不样,对保险公司运营能力的要求也非常高,保险公司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才能开发运营好这类新产品。而作为种公益性很强的保险产品,我国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具体的支持措施,所以在运营成本的考虑上,作为营利性法人的保险公司不愿意在环境责任保险产品上进行投入。这也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业发展缓慢的原因之......”。
2、“.....以降低自己的巨额赔付风险,这无疑为我国的环境监管增添了重要的力量。在企业普遍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的我国,环境监管力量的强大显得尤为重要,在有效的监管之下,企业才能重视环境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环境污染事故。是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与企业的实际环境风险状况上挂钩。如果企业不注意环境风险的控制,那么就会增加应缴的保险费,如果企业曾经出过险,那么在第年保险费会增长更多。在强制责任保险的模式下,企业涉及环境污染侵权的的诉讼并不多,受害者所获得的赔偿与污染造成的损害相比少得可怜,这种状况使排污企业面临的污染侵权赔偿压力根本不大。而且,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旦发生污染事故时,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尽快解决问题,总是由政府出面进行干预,政府出于对经济发展的考虑,执法不严,对受害都由政府进行直接救济,在政府的变相的保护伞之下,企业的赔偿压力更小......”。
3、“.....第,有利于对海洋石油勘探和油污损害赔偿两个方面有所规定外,在其他方面并没有关于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次在法律中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但是也仅仅是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没有强制企业投保。其他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都是些针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性的省部级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并不能给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试点的环境责任保险只能采用自愿投保的模式。因此,因此,解决环境污染侵权损害问题,需要侵权赔偿的社会化,这已经在各国达成了共识,而社会化途径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即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环境责任保险是从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种专门针对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其保险对象是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治理责任......”。
4、“.....最有效的途径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多次试点,但是收效甚微。只有强制责任保险才能够实现利用该社会化手段救济环境污染事故损害后果的目的。应结合我国国情,在试点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的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关键词社会化救济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环境污染事故损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广泛性和严重性境外部不经济性没有得到解决。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即是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对环境有污染或者潜在污染的企业依法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性环境任保险在世纪发源于法国,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环境责任保险采取强制投保的形式,尤其对从事高危行业的企业均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设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可以更充分地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
5、“.....在最大论文原稿。摘要在对环境污染侵权的所有社会化救济手段中,最有效的途径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多次试点,但是收效甚微。只有强制责任保险才能够实现利用该社会化手段救济环境污染事故损害后果的目的。应结合我国国情,在试点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的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关键词社会化救济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环境污染事故损害结果的不完善,旦发生污染事故时,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尽快解决问题,总是由政府出面进行干预,政府出于对经济发展的考虑,执法不严,对受害都由政府进行直接救济,在政府的变相的保护伞之下,企业的赔偿压力更小。这是企业缺乏投保热情的重要原因之。因此,解决环境污染侵权损害问题,需要侵权赔偿的社会化,这已经在各国达成了共识,而社会化途径中......”。
6、“.....很多事故发生后,对于排污企业来说,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有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的破产,对于受害者来说,所受到的损害无法得到弥补,这些造成了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政府买单,救济受害群众是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但是仅仅依靠政府救济,对于环境损害的弥补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是非常不公平的,企业生产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没有得到解制责任保险则要求所有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潜在污染环境者,不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风险,当参保企业为社会中绝大数环境污染者时,所缴保费就足以承担和分散了环境污染事故中所带来的巨大损失,体现了环境作为公共物品所具有的公益性特征。而企业所缴保费,其实也是为其污染行为支付的代价......”。
7、“.....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摘要在对环保险,但是也仅仅是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没有强制企业投保。其他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都是些针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性的省部级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并不能给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试点的环境责任保险只能采用自愿投保的模式。因此,缺乏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是目前我国实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最大障碍。污染企业缺乏投保热情。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都是不特定的,这些不特定的受害者很难团结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缓解社会矛盾。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优点第,有利于真正发挥环境责任保险的社会化救济功能。基于试点的非强制性,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保险,投保企业过少的话,保险公司收到的保费过低,甚至不足以抵销其运营成本时,将无法发挥保险业的大数法则,无法真正分散投保污染企业的经营风险......”。
8、“.....无法发挥环境责任保险的社会化救济功能。而环境强有不确定性广泛性和严重性,因此,很多事故发生后,对于排污企业来说,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有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的破产,对于受害者来说,所受到的损害无法得到弥补,这些造成了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政府买单,救济受害群众是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但是仅仅依靠政府救济,对于环境损害的弥补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是非常不公平的,企业生产的现状。环境责任保险是从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种专门针对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其保险对象是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治理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则是通过收取保险费将风险转移给投保人即广泛的潜在的环境污染事故制造者。因此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
9、“.....避免各种矛盾和冲突。对构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起来,所以与污染企业相比,受害者无论在经济地位还是信息的掌握上都属于弱势群体,而对侵权行为的救济,般需要很长时间,尤其是群体性诉讼耗费的时间更长,中国人又有厌讼的传统,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强,所以,虽然我國现在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时期,但是涉及环境污染侵权的的诉讼并不多,受害者所获得的赔偿与污染造成的损害相比少得可怜,这种状况使排污企业面临的污染侵权赔偿压力根本不大。而且,由于相关法律规对构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论文原稿,会主动进行环境风险的防范。我国实行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条第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要想推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必须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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