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银行享有存款现金的占有。认为在发生汇款时,收款人就是存款的名义人,笔者认同黎宏教授的观点,收款人具有自由处分该汇款的权利,其获得的利益只能作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理由,所以也能够得出使用汇款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但笔者仍建议跳出这抽象演绎的层面回归到具体法律规定中思考。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张明楷‚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人民检察,年第期。肖中华,闵凯‚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含义‛,法学家,年第期。使用汇款行为刑法分析论文原稿。因此,使用汇款的行为应从个款的情形下,存款的占有仍然属于存款的名义人,因此,在汇款已经进入收款人账户之内的情况中,收款人作为存款的名义人对于汇款同样存在占有。收款人将汇款领走,银行和收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而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则形成不当得利问题......”。
2、“.....存款名义人享有存款债权的占有,而银行享有存款现金的占有。认为在发生汇款时,收款人就是存款的名义人,在收款人未将的汇款取走之前,享有对他人存款债权合法占有,但是如果将使用汇款行为刑法分析论文原稿即用于实现非法取得之意思的所有行为,均是侵占。但是,日本刑法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存在区别,我们认为存在商榷的必要。首先,从语词的字面含义出发。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中的‚拒不‛即是拒绝之义。认定‚拒不退还‛的前提是存在权利人或有关机关要求或请求对于保管之物予以退还。其次,从反面角度而言。如果不将拒不退还作为侵占罪的个要件,那么很难证明代为保管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使用汇款的行为应从个层次进行分析汇款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般在万元以下时,仅构成民汇款行为的评价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判例中均仍存在定争议......”。
3、“.....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法律分析。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性质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该行为只是作为限制侵占罪成立的个情节,它本身并不依附于侵占行为。但是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拒不退还‛仅是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种说明。如周光权教授就认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行为,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这个目的进行了强调,它所起到了作用是为行为人主观意图,即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充足的确认依据。以周教授的观点为基础,有学者进步强讨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国外相关主张的梳理及启示在探讨使用汇款问题大多会引用日本的相关判例和观点。最初,日本学界关于存款占有的观点是只承认存款人占有该存款,具备正当的取款权限,而该占有并不以实际支配控制力为前提。因此,在发生汇款的情形下,存款人虽然丧失了对该存款的实际支配控制力,而获得该存款的人取得了实际支配控制权......”。
4、“.....由此,基于否定说的立场,使用汇款的行为根据是在自动柜员机上还是通过银行柜台来转账或者提取而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摘要我国刑法学界对使用汇款行为的刑法评价主要存在侵占罪与无罪两种争议。文章认为,对使用汇款行为的分析应以我国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为标准,不应概认定为无罪或者有罪。此外,在使用汇款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般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对此不当利益予以返还即可,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关键词侵占罪不当得利存款的占有拒不退还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用网上银行网络支付平台和自动柜员机等进行电子汇款变得十分普遍。与此同时,由于汇款人在操作时的基于不当得利的发生而对汇款人汇至自己账户内的款项产生代为保管的现实,当无异议。因为汇款并不属于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使用汇款行为只在前两种类型中可能构成侵占罪,即将汇款非法占为己有......”。
5、“.....或者将汇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下面对此分别进行讨论。第,使用数额较大的汇款。对于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规定。以下以上海和浙江两个地区为例在上海,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存款人手中,由此,基于否定说的立场,使用汇款的行为根据是在自动柜员机上还是通过银行柜台来转账或者提取而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但日本最高法院的年月日民事审判例对否定说形成有力冲击。该判例指出,汇款行为也具有无因性,与其发生的前提行为是相分离的。无论是否存在汇款原因,收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仍然是成立有效的,而汇款人此时对该汇款只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以,此判例肯定了收款人对于汇款同样享有占有,由此其对于汇款的使用行为只能构成占有脱离物侵占罪,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6、“.....与此同时,由于汇款人在操作时的疏忽以及银行支付系统的技术故障等原因,汇款的情形时常发生。收款人在收到他人汇款时,理应基于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积极返还该笔汇款,但是,还是有很多收款人在贪念或其他心理的影响下,将汇款予以转账或者提取后使用。对于收款人收到汇款后通过予以转账自行取出等方式使用汇款的行为如何评价,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对此有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以及占罪的学者均忽略了此类型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限制条件,只要行为人在发现存在汇款后将汇款通过转账或者取出的途径加以使用,即可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肯定其实施了侵占行为,因而构成侵占罪。对于侵占行为的认定,日本通说为取得行为说,即用于实现非法取得之意思的所有行为,均是侵占。但是,日本刑法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存在区别,我们认为存在商榷的必要。首先......”。
7、“.....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中的‚拒不‛即是拒绝之义。认定‚拒不退还‛的前提是存在权利人或有关机关要使用汇款行为刑法分析论文原稿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规定,侵占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为数额较大,侵占数额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在浙江,年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侵占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为数额较大,侵占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使用汇款行为刑法分析论文原稿。陈洪兵‚中国语境下存款占有及汇款的刑法分析‛,当代法学,年第期。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法学研究,年第期。高国其‚论侵占罪中的占有与代为保管‛,政治与法律,年第期,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第种,将代为他人保管之物非法占为己有,除了要求数额较大以外,还必须有拒不退还的情节第种,将代为他人保管之物非法占为己有,只要求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8、“.....将埋藏物或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并且还有拒不交出的情节。对‚代为保管‛的理解,学界基本达成致。代为保管包括委托型保管和事实型保管两种,委托型保管是受他人委托而替他人保管财物事实型保管是没有他人的委托,但在事实上却自行替他人保管了财物。所以在汇款的场合,收款相关内容的研究。但是,这样只能导致探讨问题的基础局限理论层面上。从整体上而言,笔者认同黎宏教授的观点,收款人具有自由处分该汇款的权利,其获得的利益只能作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理由,所以也能够得出使用汇款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但笔者仍建议跳出这抽象演绎的层面回归到具体法律规定中思考。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法律分析。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性质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该行为只是作为限制侵占罪成立的个情节,它本身并不依附于侵占行为。但是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此即肯定说......”。
9、“.....由此可见,日本刑法学界对于使用汇款行为的评价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判例中均仍存在定争议,未达成统。使用汇款行为刑法分析论文原稿。陈洪兵‚中国语境下存款占有及汇款的刑法分析‛,当代法学,年第期。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法学研究,年第期。高国其‚论侵占罪中的占有与代为保管‛,政治与法律,年第期应以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作为标准来分析。根据中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无罪种主要主张。鉴于使用汇款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多发,在理论上也未形成统观点,笔者将在本文中对此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以期对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国外相关主张的梳理及启示在探讨使用汇款问题大多会引用日本的相关判例和观点。最初,日本学界关于存款占有的观点是只承认存款人占有该存款,具备正当的取款权限,而该占有并不以实际支配控制力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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