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界大多侧重于研究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的法理常常是将当事人双方付出和收益进行衡量与对比,以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进行裁判,基于法律经济学理论的考量并不多。当然,基于现实裁判的客观需求,不能否认公正平等价值理念的正确性与公正性,在理论上,这种权利义务平衡理念的高效性显而易见。以中介合同双方明了法对实际生活规范之重要意义,便应当深谙实际交易的流程与交易缺口中介为顾客提供订立合同的交易机会,而买卖双方顾客在获得了对方的交易信息后绕过中介,直接达成交易进而逃避支付中介报酬,此行为即为跳单。跳单行为广泛存在于房地产业建筑行业互联网行业等些以信息咨询为销售内容的服务行业和些以撮合为目的的平台中。因其行为之恶劣,社会诚信屡遭质疑契约精神广受诟病,这些对于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也是种危害又因其存在的行业范围之广,对市场交易中各方主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纠纷也由此产生......”。
2、“.....阐明背后的法理讲清制度运行的法学理念也同样不容忽视。这是直观层面对结果本身正误进行衡量的必要之举,又是在每论证环节,测度指导案例射程的必需。对比传统上的选择,阐明法律经济学原理上规制跳单行为的理由时就应当为达成合同目的而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委托人可能存在跳单行为时,原本对等的权利义务会出现倾斜基于预估风险的考量,委托人为保护自身的应得权益,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去阻止甚至弥补可能带来的损失。因此在事前委托人就要对委托事项做更多的调查工作制定更加严密的合同权利义务条款设计更加稳妥的实施方案策划尽可能多的风险规避方案等等。任何项工作出现疏漏,对自身权益都将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失。对于上述成本的增加实非必要,在双方严格遵守商业规则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本可以避免,由此产生的多余的社会成本原也不必进行。当然......”。
3、“.....但至少当下跳单行为是可以预判和避免的。因此,对其规制是应对订立合同隐性成本不当增加的必要措施。为实现程序交中介合同中跳单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论文原稿民法典颁布之前,规定该种行为的合同被称为居间合同,旨在强调中介人的居间地位撮合作用。民法典除了将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还新增了禁止跳单规则对中介人的求偿权以及市场秩序做出维护。将跳单行为纳入民法典规制足见对实务中出现的此类行为之重视,既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代同行回应时代需求的特点,又彰显出立法的成熟与完善,使得市场中介规则的内容得以丰富完善。价值理论作为法学理论学科的重要内容,对立法以及法律适用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因此,立法有必要紧跟时代潮流,同时注重制度的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使得制度设计更具普适性。阐明了法对实际生活规范之重要意义......”。
4、“.....而买卖双方顾客在获得了对方的交易信息后绕过中介,直接达成交易进而逃避支付中介报酬,此行为即原则,利用物业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直接与交易相对人完成房屋买卖,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收取报酬。但经查明,该交易信息并非原告独家掌握,对该信息的使用不能称之为故意绕过中介人而进行,也不能算是对中介人经营活动的破坏。因此,从者权利义务衡量的角度来看,并不能认定被告属于跳单。这是关于跳单行为的最早裁判,认定委托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基本要点在于是否实质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也就是从主观上认定行为人是否有利用中介人提供信息逃脱中介费用的恶意。跳单行为的传统规制基于法的实用性考量,学界大多侧重于研究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的法理常常是将当事人双方付出和收益进行衡量与对比,以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进行裁判,基于法律经济学理论的考量并不多。当然,基于现实裁判的客观需求......”。
5、“.....在理论考量,还是对法的运行成本程序进行考量,都应当注重跳单行为造成的低效率后果,为提高法的运行效率增强法的时效性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制策略。破坏了均衡原则均衡原则最初适用于经济学领域,强调消费者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和企业获取利润最大化之间的均衡。对均衡原则的把握涉及人的理性和客观规律之间的权衡,均衡不是强调经济收益和市场竞争之间的绝对稳定性,而旨在寻求个体收益和社会收入之间的动态平衡。对跳单行为进行价值分析便可发现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单纯从法学重公平,轻效率的法学思维习惯看,跳单行为绝对是违反了当事人双方的公正平等,为了修复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状态可以牺牲繁杂的市场交易程序为代价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商业交往瞬息万变,各个主体之间的商业往来如此频繁,频繁到无法顾及每个个案之间法律关系的细枝末节这也体现了科斯定理对法律经济学的启发......”。
6、“.....如果能以较短的时间较快的程序达成较好的实际效果,就不应选择诉讼拖延止纷低效的法律手段。任何项法的运行过程都蕴含着系列成本的流失,极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有正义迟到的风险。意外事故法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事故成本和事故避免成本的总量。因此,不能仅为达成公正裁判的实体目的而忽视效率原则。然而否认者可能认为,实施跳单行为是种高效的行为,对其加以规制不符合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此观点貌似证实了本文态度的矛盾性,但事实真的如此吗跳单行为似乎因行为人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行为而省去笔中介费,可能以较大的利润较便捷的程序完成了交易,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但从本质来看,交易双方本可通过非中介的手段达成交易,直接除去委托中介的时球化趋势和我国如既往的改革开放态度,就应当用法律经济学理论将跳单行为的定性规制进行详细阐述,为立法提供可行的理论参照和实践建议......”。
7、“.....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林立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上海上海联书店,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中国法学,汤文平从跳单违约到居间报酬法学家,张谷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漫谈法治研究,其木提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法理依据法学,周江洪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评释浙江社会科学,英罗纳德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上海联书店,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税兵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以跳单现象为例法学,丛中笑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当代法学,汪华亮基于合同关系的替代责任个法律行衡量评估,考察是否值得冒险为之。比如波斯纳在经典案例中曾提道,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就是为刑法犯罪提供个刺激,使行为人在为相应的行为时,预先估计犯罪成本,衡量清楚犯罪行为是否值得。虽然加大刑罚力度就能降低犯罪率的论断合理性有待商榷......”。
8、“.....会引导行为人权衡跳单行为所获收益与应付成本之间的利弊,做出理性选择。以平衡效率和公平价值为立法精神法律经济学虽然倡导社会成本最小化,获取最大的社会福利,但不可忽视公平正义这个法的本质价值。如果味地强调高效率解决法律纠纷,忽视市场对于诉讼具有反馈机制,恐怕并不能真正做到定分止争。因此,针对跳单行为立法的重点,除了要强调市场经济中商业交易的便捷高效,简化因中介行为产生的不必要支出,还应考虑到中介以其专业性重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使得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所耗费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跳单行为的界定和解释法律经济学秉承实用主义基本立场,要求法律规定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际有效地运用。因此就要求立法者在对跳单行为进行规制时首先要厘清跳单行为的基本特征与表现,特别注意区分多渠道获得交易信息与实质利用中介人提供信息之间的差别。最高法的号案例中就明确了多次委托时......”。
9、“.....不属于跳单行为。只有结合大量的实践情况,综合分析跳单行为的复杂性,才能对其构成要件做出清晰的规定。在中介合同关系成立后,社会总成本包括订立履行合同的预期成本与防止行为人跳单所支付的成本之和。因此,与合同相关的立法就应当着眼于激励合同双方尽到对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审慎义务,使得社会成本最小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客观规律之间的权衡,均衡不是强调经济收益和市场竞争之间的绝对稳定性,而旨在寻求个体收益和社会收入之间的动态平衡。对跳单行为进行价值分析便可发现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单纯从法学重公平,轻效率的法学思维习惯看,跳单行为绝对是违反了当事人双方的公正平等,为了修复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状态可以牺牲繁杂的市场交易程序为代价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商业交往瞬息万变,各个主体之间的商业往来如此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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