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时候就会产生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公众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冲突的本质当公众的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简单的把这种冲突视为两种权利或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不能简单地把冲突中的各方般公民和国家官员作为私法或民法上的主体来看待。而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清醒地注意到国家官员在社会中的独特角色和作用,认识到公众知政权在民主政治中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就会很清晰地看到,公民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表面上是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在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或者说,它表现为两种私法或民法主体的利益冲突,而在冲突的背后蕴含着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官员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对国家官员隐私权应有的保护虽然如前所述......”。
2、“.....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化的理解为对国家官员隐私权的彻底剥夺。相反,国家官员的部分隐私权仍应与其它公民同样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国家官员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侵扰。国家官员的住宅属于其私人领域,他有权享有私生活的安宁。对于国家官员的住宅,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强行侵入和随意侵扰的。这不仅是国家官员本人应享有的权利,而且是他与其家庭成员所共同享有的项重要权利。第,私生活中些不当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他们的不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如婚外恋嫖赌等,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新闻媒介可以而且有责任予以公开披露,以警示社会,发挥教育作用,维护党和政府的崇高威望,促使各级国家官员严于律己,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第,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活动及家庭生活......”。
3、“.....他们的生活般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部分,对于他们的私生活的报道成了新闻媒体不可缺少的内容,法律对这些公众人物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般都作了定的限制。但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官员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私人生活应享受隐私权保护,不得随意披露。法律不允许新闻记者为追求猎奇刺激去披露与公共利益无关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名人隐私。探讨国家官员隐私权限制论文原稿。第,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扰和调查。夫妻性生活是完全属于私人领域的范畴,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应受他人的干扰和调查。第,其它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仍受法律保护第,私生活中些不当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他们的不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如婚外恋嫖赌等,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新闻媒介可以而且有责任予以公开披露,以警示社会,发挥教育作用,维护党和政府的崇高威望......”。
4、“.....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第,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活动及家庭生活。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官员因其特殊成就才能地位为公众所熟知和关注,他们的生活般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部分,对于他们的私生活的报道成了新闻媒体不可缺少的内容,法律对这些公众人物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般都作了定的限制。但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官员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私人生活应享受隐私权保护,不得随意披露。法律不允许新闻记者为追求猎奇刺激去披露与公共利益无关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名人隐私。对国家官员隐私权应有的保护虽然如前所述,对国家官员隐私权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化的理解为对国家官员隐私权的彻底剥夺。相反,国家官员的部分隐私权仍应与其它公民同样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国家官员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侵扰。国家官员的住宅属于其私人领域,他有权享有私生活的安宁......”。
5、“.....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强行侵入和随意侵扰的。这不仅是国家官员本人应享有的权利,而且是他与其家庭成员所共同享有的项重要权利。公众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和社会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知政权是知情权中最重要的项权利。根据知政权,作为社会主体的公众有权了解政府国家官员,尤其是政府高级国家官员的出生年龄学历经历道德能力等情况。而政府国家官员,尤其是高级国家官员,他们首先应是社会生活中道德的模范遵守者,对般公民起表率作用。但些行为背景不佳或财产来历不明品行不端的政府国家官员有希望借隐私权来隐瞒其身上的污点。这时候就会产生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6、“.....我们不能简单的把这种冲突视为两种权利或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不能简单地把冲突中的各方般公民和国家官员作为私法或民法上的主体来看待。而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清醒地注意到国家官员在社会中的独特角色和作用,认识到公众知政权在民主政治中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就会很清晰地看到,公民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表面上是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在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或者说,它表现为两种私法或民法主体的利益冲突,而在冲突的背后蕴含着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官员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目前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或者人格尊严权予以较为充分的保障。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但我国法律却从多方面保护具有隐私权意义的公民人格权力......”。
7、“.....国家官员最基本的身份就是社会公民,应该享有普遍意义上的隐私权。但由于其是由受政府委托而代行政府职能的,其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比般公民更加强大,如不对其行使权力施以严格的限制,其权力极易沦为暴虐的工具,破坏公共利益。早在上世纪年代,美国的个判例即指出,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需要,在此情况下,该权即隐私权并不存在。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亦无法与所从事之事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利不存在。国家官员隐私权应受限制的主要原因公众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的冲突及其保护的价值取向是限制国家官员的隐私权主要原因。探讨国家官员隐私权限制论文原稿。第,对国家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不应绝对化。必须首先承认国家官员的隐私在整体上是受法律保护的......”。
8、“.....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国家官员的这隐私是否与其与所担任的公职的适应性有影响或直接间接的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国家官员作为原告,以隐私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承担证明自己的隐私与其所担任公职执行的公务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的举证责任,或者说国家官员应首先证明这隐私完全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的范畴。第,对不同级别或不同种类的国家官员在限制其隐私权的问题上应有所区别。因为国家官员的种类或级别不同,其职务权力待遇及对公共事物或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对他们隐私权的限制理应有所区别。总的来说,经选举或任命产生的全国性国家官员,对其隐私权应做较多的限制,而经考试录用的般国家官员文官,对其隐私权应作相对少的限制对主要领导干部,其隐私应作较多限制,对般干部......”。
9、“.....其隐私应作较多限制,对于级别低权力小收入低的国家官员,其隐私权应作相对少的限制。豏第,国家官员个人可自愿扩大限制范围。在个体与社会他人接触中会将部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进行信息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交换。这些信息也就进入定的公共领域,成为公共信息。现代社会是个信息商品化的社会,传媒力量在世俗生活中的急速膨胀,出卖些个人信息获利,已不少见。公民对其个人信息有着处分的权利,这本身就是隐私权权能的部分,国家官员同样出于种利益考虑自行扩大隐私权公开范围,将个人隐私透露给公众,以博得信任。因此作为限制的边界,就国家官员方是可以充满弹性的,其在不涉及政府机密的情况下可以扩大披露范围。目前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或者人格尊严权予以较为充分的保障。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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