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准备审前程序,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并且被告参与其中,进行系列的诉讼活动,往往待解决的民事审的时间需要几个月,时间拖的太长,当事人陷于诉累之中,除此以外耗费较高成本。而督促程序不需要经过法庭审理也无需债务人的答辩等环节,只要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就可以根据支付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督促程序的特点程序的特殊性督促程序是债权人单方面向法院提出适用的特殊程序,它无须法院的同意而适用,也无须传唤债务人,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它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另种快捷方便的程序。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我国的法律对于督促程序使用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对督促程序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2、“.....适用督促程序的适用必须是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纠纷案件。程序的简便性督促程序是由债权人提出申请适用的,法院只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则无须审查,并且督促程序的适用也无须像诉讼程序那样进行审理判决。支付令的附条件性支付令具有与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但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时,支付令就丧失执行效力。所以支付令的生效是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履行义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未被法院驳回请求为前提的。督促程序的概念及特点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则还应自动向法院提起诉讼,督促程序中支付令的申请不视为当事人的起诉,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是分开进行,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是有相对的当事人,程序的进行以当事人起诉为标志,诉讼程序的适用的取决权在于法院,即法院收到起诉申请后决定是否适用诉讼程序,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开庭审理判决,保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督促程序是由债权人单方申请适用,法院对适用督促程序没有决定权,在适用督促程序时处于消极地位,只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时,就按债权人的申请适用督促程序,不主动调查事实和证据,并且法院不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而是确定他们之间的法律事实关系和处理非争议的纠纷。督促程序行使的是司法督促权,而非司法执行权,因为督促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无争议的纠纷......”。
4、“.....而司法执行权是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或其他诉讼文书而产生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它与支付令具有本质区别。并且支付令并不必然发生执行效力,当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时,支付令即告失效由此看出督促程序并非行使的是司法执行权。督促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特点。首先,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有着共同的解决纠纷的追求,为了消灭私权纠纷。其次,督促程序是以债权人的申请为起点的,它与诉讼程序样,要有书面的形式,向法院作出自己的意思表达。然后,督促程序虽然无需债务人的同意即可适用,但是督促程序也要遵循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比如辩论原则,当债务收到支付令时,可以提出异议,使支付令丧失执行效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对于债权人的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时,法院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程序审查......”。
5、“.....处分原则,当债务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时,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进行主义,督促程序的适用是由债权人申请而发起的,法院无主动适用该程序的权利,法院也不对当事人间的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主动调查等等。督促程序的概念及特点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讨督促程序的性质与功能论文原稿。督促程序的特点程序的特殊性督促程序是债权人单方面向法院提出适用的特殊程序,它无须法院的同意而适用,也无须传唤债务人,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它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另种快捷方便的程序......”。
6、“.....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对督促程序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督促程序的适用必须是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纠纷案件。程序的简便性督促程序是由债权人提出申请适用的,法院只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则无须审查,并且督促程序的适用也无须像诉讼程序那样进行审理判决。支付令的附条件性支付令具有与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但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时,支付令就丧失执行效力。所以支付令的生效是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履行义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未被法院驳回请求为前提的。探讨督促程序的性质与功能论文原稿。督促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在进入诉讼前过滤掉无争讼的案件。大量金钱纠纷案件的出现,当事人诉之法院解决......”。
7、“.....法院的压力也日渐加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尽量使些简单明了无争讼的案件在进入诉讼前消化掉,创设了督促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案件无争议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债权人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法院在审查债权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法定条件时就可以使用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这是债权人依靠法院的威信发出的支付令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准备审前程序,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并且被告参与其中,进行系列的诉讼活动,往往待解决的民事审的时间需要几个月,时间拖的太长,当事人陷于诉累之中,除此以外耗费较高成本。而督促程序不需要经过法庭审理也无需债务人的答辩等环节,只要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就可以根据支付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8、“.....发挥其本身具有的价值作用有积极的意义。督促程序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督促程序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督促程序的设立是由于当时的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贸易交往加强,特别是商品买卖的频繁,使得金钱债务纠纷发生的数量快速增长,其中在些纠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是由于债务人经济上的困难,以致于无力还款,或者是债务人恶意迟延清偿债务,为了能顺利而快速的解决纠纷,而创设督促程序。在设立督促程序以前,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但是因为要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调查证据等系列法定程序,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决,这就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和耗费当事人较大的精力,为了能快速又便捷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问题,对于产生的大量金钱纠纷案件,并且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争议就可以适用督促程序......”。
9、“.....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具有同法院裁判确定的法律文书同等的执行效力,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解决纠纷。与适用诉讼程序相比较来说,这是种更为合适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特别程序。探讨督促程序的性质与功能论文原稿。摘要督促程序是为了解决大量金钱债务纠纷案件,首先由德国创建的特殊程序,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我国年民事诉讼法专章设立了督促程序。多年来理论界对于督促程序的性质有不同的见解,对于督促程序的功能也众说纷纭。本文试在自己的理解基础上探讨督促程序的性质和功能,明确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督促程序的功能明确督促程序的功能对于更好的适用督促程序,发挥其本身具有的价值作用有积极的意义。督促程序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督促程序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督促程序的设立是由于当时的商品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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