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司法环境还很不理想,些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需要,无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还有少数法官违法违纪循私舞弊贪赃枉法,毁损了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化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审判机关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目的应与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相致,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也同样不能与此相悖。此外,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为有效化解民事纠纷提供司法保障。从民事审判角度来看,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行使审判权,判了事......”。
2、“.....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诉。具体制度上的衔接。频繁地启动再审程序,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还会严重损害司法威信,因此,审判水平的提高不能简单地依赖于检察监督,而应从常规的审判机制入手,保障生效裁判的质量。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两审终审制的审级过低,既无法充分发挥级法院的整体功能和实现级法院各自不同的价值目标,也无法保障法律的统适用。这也正是制约审判水平的个重要因素。因此,将来在对民事诉讼法做再次修改时,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立法,增设第审程序法律审。民事审判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探究论文原稿。其次,应当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动......”。
3、“.....摘要近年来,有关民事审判与检察监督的冲突问题争议不断,在构建和谐司法环境过程中,这问题再次被凸显出来。要正确解决这问题,既不能盲目夸大两者之间的冲突,也不应片面强调两者之间的统,而应以客观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审判机关追求审判活动的独立性高效性和裁决的权威性,检察机关则追求对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多样有效的监督,两者之间虽存在诸多冲突,但从宏观上看,两者在实现公平正义化解民事纠纷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价值追求是致的,应当通过建立合理的衔接机制,使两者在相互制约中实现良性互动......”。
4、“.....维护审判独立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审判独立意味着审判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只能由审判机关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干预。检察监督同样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项重要制度,监督权本身具有定的干预性和权威性,这项权力进入诉讼领域时,不可避免地会同审判独立产生定的冲突。其次,应当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动,还应包含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民事审判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探究论文原稿。诉。具体制度上的衔接。频繁地启动再审程序,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还会严重损害司法威信,因此,审判水平的提高不能简单地依赖于检察监督,而应从常规的审判机制入手......”。
5、“.....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两审终审制的审级过低,既无法充分发挥级法院的整体功能和实现级法院各自不同的价值目标,也无法保障法律的统适用。这也正是制约审判水平的个重要因素。因此,将来在对民事诉讼法做再次修改时,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立法,增设第审程序法律审。民事审判与检察监督的统实现公平正义从民事审判角度来看,实现公平正义不仅是审判机关的当然职责,也是其维护自身司法威信的必然要求。为了实现这目标,审判机关也极其重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仅设立专门的审判监督庭负责监督工作,还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等系列活动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但是,内部监督机制具有定的局限性......”。
6、“.....从检察监督角度来看,实现公平正义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要求。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司法环境还很不理想,些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需要,无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还有少数法官违法违纪循私舞弊贪赃枉法,毁损了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化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审判机关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目的应与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相致,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也同样不能与此相悖。此外,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为有效化解民事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7、“.....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行使审判权,判了事,而应充分发挥调解裁判两种方式的纠纷解决功能,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事后监督与全面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和参与诉讼等事前事中监督方式。在事后监督模式下,检察监督不仅不会影响原审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检察机关的角色和职责也非常明确角色是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主要是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对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进行查处但这监督模式的弊端在于监督方式单监督范围狭隘监督效果滞后。在全面监督模式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参与诉讼等方式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能够在定程度上遏制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8、“.....还导致检察机关的角色出现混乱既要充当诉讼中的选手,像般当事人样提起和参与诉讼,又要充当准裁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此外,即便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但其行使这些职权已经超出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当前仍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探究论文原稿。从民事审判角度来看,审判机关虽居于中立消极的地位,但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则不能消极地应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提供的证据,而应依职权予以查证审判如双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9、“.....审判机关也应依职权予以确认如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机关不仅应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还应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民事审判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价值理念上的衔接首先,应当树立民事审判权威。在民事诉讼领域设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排除不当的干扰,使其得以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换言之,民事审判相对于检察监督而言,具有目的价值。事后监督与全面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和参与诉讼等事前事中监督方式。在事后监督模式下,检察监督不仅不会影响原审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检察机关的角色和职责也非常明确角色是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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