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界定律师实务这门课程的重要地位,扩大其内涵容量,就是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曾给学生讲过听我老师说哲学是聪明学,法学是精明学。鉴于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般原理为主,向重视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律师事务课来说,理应将融通法律素质与法律应用技能,成为课程教学的核心环节。融通法律素质与法律应用技能国家的长期繁荣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健全完善法治社会的实现,离不开法律人,而法律人的养成离不开法律职业化。如果没有法律职业化,那么国家和社会就不可能形成批能够胜任各种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而法律职业化又离不开法律职业教育。但是,长期以来......”。
2、“.....没有处理好素质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从而广大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之后,往往时难以胜任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律师业务等法律业务。以点带面触类旁通,让学生在每点上都成为专家在律师事务的教学中,难以面面俱到,只能将律师职业的基本规范要点做介绍,然后重点放在实务操作技能的训练,用典型案例阐释法律原理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以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律师法律事务案例等多种形式,使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培养学生过硬的实务操作能力,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分享结果成败的喜悦与教训,从中总结提高。让学生在每点上都成为专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计的民事诉讼结构中,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攻防手段对等的诉讼中,诉讼程序的把握,诉讼证据的适时提出,律师诉讼技术手段的运用,便会对维护己方的合法利益赢得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有幸站在被告方赢得诉讼。其中确有律师实务理论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法律技术手段运用的功效。律师实务课程教学研究论文原稿。融通法律素质与法律应用技能国家的长期繁荣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健全完善法治社会的实现,离不开法律人,而法律人的养成离不开法律职业化。如果没有法律职业化,那么国家和社会就不可能形成批能够胜任各种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而法律职业化又离不开法律职业教育。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没有处理好素质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从而广大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之后,往往时难以胜任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律师业务等法律业务。鉴于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般原理为主,向重视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
4、“.....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律师事务课来说,理应将融通法律素质与法律应用技能,成为课程教学的核心环节。关键词律师实务课程定位融通法律案例教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准确把握律师实务课程定位律师实务课是大学法学本科高年级的选修课限选,般安排在毕业实习前的个学期开,学生通过近年法学专业理论和素质训练,正是小试牛刀,展身手,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解决实际问题。然而,这期间却与找工作考研参加司法考试的时间交织在起,就业和出路问题使得相当部分学生不重视这门课,若不是有限选和学分制控制,听课的人会更少。因此,如何界定律师实务这门课程的重要地位,扩大其内涵容量,就是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曾给学生讲过听我老师说哲学是聪明学,法学是精明学。律师实务课程教学研究论文原稿......”。
5、“.....理由为年月日签订的工矿购销合同中,恒德公司为永兴公司作担保方。合同约定共需钢材余吨,按批量供货,直到建筑完成为止,并依此认为恒昌公司与恒德公司是最高额限度内保证,保证期间是直至建筑完成为止,而且合同中对恒德公司与恒昌公司之间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申请法院冻结了恒德公司的存款万元。恒德公司认为滥用诉权被告方恒德公司的合同责任年月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方恒德公司与原告方恒昌公司同为供货方,这事实在合同原件上明确显示,只是在签署过程中需方永兴公司提出多方供货,责任不清,让恒德公司作供货担保。合同的履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供钢材为吨,原告方恒昌公司仅于月日供钢材吨,无法保证足额供货的情况下,恒德公司履行供货保证责任,应永兴公司的要求增加了部分供货,合计共向永兴公司供货吨钢材......”。
6、“.....及欠条为凭。上述事实表明,恒德公司信守承诺,当原告方恒昌公司未能如期履约时,承担了保证供货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方要向恒德公司主张付款担保债权,必须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恒德公司为恒昌公司提供了付款担保。而原告方根本无法证明。因此,原告方主张债权问题与恒德公司无关,将为其供货提供保证并代其供货的恒德公司作为对方付款的保证人,不能成立。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恒德公司既不是合同的需求方也不是收货方,所以恒德公司不是债务方,因而没有理由成为付款责任的承担者。本案原告方无法证明恒德公司为永兴公司付款提供了担保恒德公司为永兴公司提供了连带保证恒德公司为永兴公司提供了最高付款额保证等个问题。恒德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依据本案中恒德公司既不是主债务人,也不是付款担保人。因为是恒德公司不是合同的需求方......”。
7、“.....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债务合法有效地转移到恒德公司是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恒德公司为永兴公司付款提供了担保。假定恒德公司的担保为担保付款,而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根据担保法第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这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本案中,供需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与期限为收货之日起日内结清货款。原告方恒昌公司于年月日向永兴公司供货,所以,其向所谓的担保方主张担保债权的期限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恒昌公司从未向恒德公司主张过担保债权,恒昌公司于年月日在其对永兴公司的债权期限超过近两年时,才向恒德公司主张担保债权,早已超过向担保方主张担保债权的法定时效期间。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保证是缺乏根据的......”。
8、“.....更不可能与恒昌公司之间形成最高付款额保证原告方恒昌公司以本案购销合同中标示的项目施工需要钢材总量余吨为由,武断认为成立最高付款额保证是荒谬的其,购销合同约定的供货量为吨钢材,原告方仅供货次,计吨钢材其,恒德公司作为保证供货方,在原告方不能足额供货时代为供货,并应需方要求供货达吨钢材其,购销合同中余吨的总供货量的批注,其实只是意向性约定。该批注表明的内容是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吨钢材后,以后供材价格随市场变化,双方协商,以需方需要的品种价格,写明给供方为准。这种数量品种价格都不确定的条款是根本无法直接履行的,是可以随时变化的,而变化的根源在于需方是否提供所需钢材的数量品种价格等,如果需方不提供,或者供需双方协商不致,总计余吨钢材的供货额便无法实现。而事实上,因为永兴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纠纷所致......”。
9、“.....吨钢材的总供货量和最高债权额保证都是无法落实的。因此原告方所谓的余吨钢材的最高额保证也将无所依归不攻自破。恒昌公司的代理意见为除坚持前述意见外,又补充了两点恒德公司为永兴公司提供担保不仅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而且加盖了该公司印章。对这点,恒德公司是无可否认的。恒德公司为永兴公司的付款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条款是在合同的备注栏中明确约定的,按批量供货,直到建筑完成为止。这完全符合担保法第十条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个保证合同的规定,同时原告方所主张的担保债权在最高额度内且没有超过最高额度的担保期限。法院裁判受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恒德公司不是合同的主债务方,恒德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其具体保证责任是保证供货,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恒昌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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