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多商业城市的贸易状况与封建法制的实际状况极端的不协调,有关保护商业活动的系列条件均缺少必要的法律反映。正是在这种贸易发展与封建法制尖锐矛盾斗争之中,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以求发展,逐渐形成了自治权和裁判权,从而有条件的利用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范,并实施于本商会内,该种规范经世纪至世纪实行数百年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即商人习惯法。进入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为民族国家制定统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提供了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需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经过艰苦斗争取得的利益,在这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运动。商法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而言,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救济的般规定,商法提供了各种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第,民法和商事法规是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
2、“.....而只能适用民法的般原则,民法的总则物权制度债券制度实际上已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般规定,对商事法规中的些问题同样适用。第,反对把商法说成是民法的特别法。传统的民法规则难以包容商法的发展,商法的国际性的天然属性,也是其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区别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点如果把商法强行纳入国内法,忽视其特殊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混同,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虽不明显,但在世界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其不合理性必然显现出来。因此认为不应该将个具有国际性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部门,沦为调整家庭关系的附庸。以上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种,即反对把商法说成是民法的特别法,虽然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领域,两者有着不可忽视的密切联系,但在性质功能与作用上两者是泾渭分明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对象有别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不仅包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无偿的社会关系......”。
3、“.....体现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我国民商分立模式的可行性研究论文原稿。价值追求目标有别民法在对主体调整的过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对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财产归属的调整,因而强调人格的独立与被尊重,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而商法的主体是从事商事经营的商人,这种特定的主体阶层及其营利之目的决定了商法的价值追求在于使社会生产的效率的最大化,因此商法具有极强的功利色彩。归责原则上有别民法般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而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对主体调整的过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对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财产归属的调整,因而强调人格的独立与被尊重,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而商法的主体是从事商事经营的商人,这种特定的主体阶层及其营利之目的决定了商法的价值追求在于使社会生产的效率的最大化,因此商法具有极强的功利色彩。归责原则上有别民法般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而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主体在从事交易过程中,总是希望对方能够如约履行义务,自己预期的利益顺利实现......”。
4、“.....而且商事法律责任的严格性,又使任何方在不履行义务时要承担对其严重不利的后果,这就使双方都受到较强的责任约束,从而促使其切实履行义务,使双方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所以商法除了实行过错原则外,主要实行无过错原则。商法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而言,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救济的般规定,商法提供了各种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第,民法和商事法规是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商法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般原则,民法的总则物权制度债券制度实际上已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般规定,对商事法规中的些问题同样适用。第,反对把商法说成是民法的特别法。传统的民法规则难以包容商法的发展,商法的国际性的天然属性,也是其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区别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点如果把商法强行纳入国内法,忽视其特殊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混同,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虽不明显,但在世界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其不合理性必然显现出来。因此认为不应该将个具有国际性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部门,沦为调整家庭关系的附庸......”。
5、“.....笔者赞同第种,即反对把商法说成是民法的特别法,虽然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领域,两者有着不可忽视的密切联系,但在性质功能与作用上两者是泾渭分明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对象有别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不仅包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无偿的社会关系。而商事关系则是经营性主体基于营业活动而引起的营利性社会关系,体现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我国实行民商分立的可行性从商法的形成史看商法的独立性近代商法实际上形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些自治城市最早制定的商人习惯法。世纪后期,以农为本的欧洲进入了发展时期,大量的剩余商品涌向东方市场,商品经济开始迅速活跃。这种东西方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和沿岸的新兴城市的商业贸易的繁荣,加上行业分工细化和商品交换的进步发展,于是产生了调整商人内部经济关系的自律组织即商会。为了实现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的自由,数个单的商人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需要给予法律上的保护。然而......”。
6、“.....区政府制定了华区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不仅提高了政府内部的行政效率,更加推动了区政府无纸化办公的进程。服务意识提升,管理理念创新电子政务的本质是要通过技术应用实现制度和管理的创新,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所以,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同时把用户需求作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电子政务公共服务的用户满意度以及公众对政府服务的信任度,才是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和运用的核心所在。电子政务建设发展不平衡,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不仅在昆明市各区县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和运用中存在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即使是在发展较好的华区政府也存在辖区内各部门和下辖街道办事处社区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不平衡。这主要是由电子政务本身投入大周期长的特点和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发展不平衡将是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另外,由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重复建设问题也开始凸显。以政府信息公开网络的建设为例。有的地区很多年前已经完成了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有的地区的网站才刚刚建立。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规范化系统化,上级部门专门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统建设标准......”。
7、“.....对于那些建立较早的政府门户网站而言,此规定则意味着重新开辟个新网站,而又不能废止现行的网站。这就是我们现在可以同时在网络上看到两个名称不同,但是内容和功能相似的华区政府网站的原因。缺乏相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方面,昆明市政府曾经对下级区县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和运用情况进行过评价,但评价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的效果。另外由于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导致评价的结果也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另方面,区政府对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也没有相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主要原因还是上下级信息部门之间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和管理权限,上下级之间仅限于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的关系。所以,无论是区县政府还是昆明市政府都应该重视这问题。昆明市电子政务应用现状研究论文原稿。华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侧重于政府动信息查询和政府工作的动态发布情况。昆明华网站则更像是个窗口,让公众企业通过网站了解华区的基本概况,为者提供基本的信息查询。昆明华便民中心网站则在网上开通多部门联合预审系统,通过网络为公众和企业提供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政府电子公文传输主要涉及个层面的传输通道,具体实施情况归结如下第......”。
8、“.....华区政府依托互联网在区人大区委常委区政府和区政协之间建设了电子政务信息交换平台,主要用于机构和部门间的电子公文传输第,通过互联网络与下辖街道办事处实现了部分的电子公文交换。昆明市华区现阶段电子政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华区电子政务建设无疑是走在了昆明市各区县的前列,从年开始建设至今,其电子政务的建设和运用取得了定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摘要政府电子政务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本文是根据对昆明市华世纪的欧洲大陆实际上仍处在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很多商业城市的贸易状况与封建法制的实际状况极端的不协调,有关保护商业活动的系列条件均缺少必要的法律反映。正是在这种贸易发展与封建法制尖锐矛盾斗争之中,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以求发展,逐渐形成了自治权和裁判权,从而有条件的利用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范,并实施于本商会内,该种规范经世纪至世纪实行数百年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即商人习惯法。进入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
9、“.....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为民族国家制定统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提供了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需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经过艰苦斗争取得的利益,在这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运动。商法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而言,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救济的般规定,商法提供了各种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第,民法和商事法规是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商法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般原则,民法的总则物权制度债券制度实际上已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般规定,对商事法规中的些问题同样适用。第,反对把商法说成是民法的特别法。传统的民法规则难以包容商法的发展,商法的国际性的天然属性,也是其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区别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点如果把商法强行纳入国内法,忽视其特殊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混同,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虽不明显,但在世界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其不合理性必然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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