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复授权现象较多,且类别搭车设计较多。因此,统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成为当务之急。方面,提高新颖性标准。另方面,引入创造性标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质量,增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般消费者混同或误认保准年专利审查指南将混同误认标准修改为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比,者是否具有显著影响。如果般消费者对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者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相近似否则两者即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存在的问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较低,外观设计重复授权严重,导致垃圾专利大量存在。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采用类似新颖性标准,以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以受否混同误认为标准,导致些毫无新意的外观设计充斥市场,比如利用自然物著名建筑造型的仿制......”。
2、“.....不会导致般消费者的混同或误认,所以不能宣告专利无效。,产品类别判断标准不统。专利审查指南对相同和相近似作出了规定,但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初审部分与复审部分及无效部分的规定有所不同。初审部分规定产品相同是指其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产品相近似是指其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复审和无效部分规定同类的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用途的产品,相近似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专利法未对创造性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正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下文将对此进行讨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研究论文原稿。尽管观点不致,但审查实践中对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审查标准与新颖性审查标准相似,如采用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是否混同误认作为判断基准,单独对比作为判断方式,而且在相近似性比较判断中进行对比的产品有类似限定等,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产品外观设计不能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比较判断......”。
3、“.....并且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在先设计的相应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专利法审查指南中对相同,相近似种类给出了定义。同类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用途的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正是由于审查中对类别的要求,对于设计完全相同的不同类别的产品,如仿照些动植物外形的仿生食品,玩具等外观设计并不丧失新颖性,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外观设计授权标准,玩具手枪不会因为造型完全相同的手枪的存在而丧失新颖性。而创造性标准明显高于新颖性,这就为防止大量垃圾专利的出现提供了制度保障。美国外观设计授权标准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主要有新颖性,根据美国专利法第条款规定,丧失新颖性,是指再申请人作出有关发明之前,在美国,此发明已为他人所知和使用在世界范围内,此发明已被申请专利,或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4、“.....由申请人在早于在美国专利申请日年以前,在世界范围内已被申请专利,或已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美国,该发明已被公开使用或出售。两款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给予专利申请人年的新颖性宽限期限。在评判新颖性时,判断主体是般观察者,这与条款非显而易见的判断主体不同。非显而易见的判断主体是具有设计技术的般知识者,即般设计者。判断新颖性的原则是单来源原则。具体说,在项发明专利申请中,如果所有的技术特征已有发明日前的项现有技术所披露,则该申请丧失新颖性。这规则同样适用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判断。从美国专利法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外观设计授权标准关于新颖性的判断并没有对产品类别作出要求。非显而易见性。美国专利法第条款规定,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向而易见的,仍不能取得专利。非显而易见的判断主体是般设计者。判断原则可基于单对比,亦可基于组合对比,可见......”。
5、“.....类似与创造性标准。独创性。即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原创的,不应对已有的公知的或者自然发生的人或物进行模仿。这标准排除了模仿类外观设计产品获得保护的可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研究论文原稿。尽管观点不致,但审查实践中对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审查标准与新颖性审查标准相似,如采用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是否混同误认作为判断基准,单独对比作为判断方式,而且在相近似性比较判断中进行对比的产品有类似限定等,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产品外观设计不能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比较判断。对比类别相同或相近似专利法审查指南规定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是同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在先设计的相应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专利法审查指南中对相同,相近似种类给出了定义。同类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用途的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正是由于审查中对类别的要求......”。
6、“.....如仿照些动植物外形的仿生食品,玩具等外观设计并不丧失新颖性,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外观设计授权标准,玩具手枪不会因为造型完全相同的手枪的存在而丧失新颖性。般消费者混同或误认保准年专利审查指南将混同误认标准修改为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比,者是否具有显著影响。如果般消费者对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者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相近似否则两者即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存在的问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较低,外观设计重复授权严重,导致垃圾专利大量存在。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采用类似新颖性标准,以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以受否混同误认为标准,导致些毫无新意的外观设计充斥市场,比如利用自然物著名建筑造型的仿制,因其与原物没有类别可比性......”。
7、“.....所以不能宣告专利无效。,产品类别判断标准不统。专利审查指南对相同和相近似作出了规定,但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初审部分与复审部分及无效部分的规定有所不同。初审部分规定产品相同是指其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产品相近似是指其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复审和无效部分规定同类的产品是指具有相同用途的产品,相近似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专利法未对创造性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正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下文将对此进行讨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研究论文原稿。从前文第部分可见,引入创造性标准是提高专利质量的根本。创造性标准的引入能使审查标准更加与权利人付出的智力劳动相致。引入创造性标准后,又会面临着判断主体与判断原则的问题。从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有创造性要求的国家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创造性标准的判断主体应当是所属领域专业设计人员。判断原则除了可以进行单对比之外......”。
8、“.....并且产品类别也不应该限制。综上所述,我国外观设计专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质量不高,重复授权现象较多,且类别搭车设计较多。因此,统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成为当务之急。方面,提高新颖性标准。另方面,引入创造性标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质量,增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之建议提高新颖性标准通过分析各国新颖性标准,各国新颖性判断主体基本上都界定为般消费者,我国亦采这做法。这里所需要强调的是关于般消费者的定义,是否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假象的人需要进步界定,笔者认为般消费者应采用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站在正真的消费者的立场上,这样才能很好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在判断原则上,除日本外,其他国家都未对产品的种类作出限制。虽然没有取消或放宽外观设计产品类别,但物品相同和相近似不再作为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前提......”。
9、“.....这种做法实际上比我国区别产品类别的做法对新颖性的要求要高,所以,在防止垃圾专利的出现更有效,但与其他不区分产品类别的国家,此新颖性要求又较低,我国究竟应当采用那种做法呢笔者认为,任何种制度的建立都要建立在国情基础上,目前我过工业设计水平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如果采用美国等新颖性标准,对产品类别不做区分,这样势必会阻碍工业设计的发展,不利于鼓励创新。但现有新颖性标准较低,导致些垃圾外观设计专利大量出现,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日本的做法,新颖性标准审查时还应该区分产品类别,但与外观设计的形态形状图案和色彩起构成外观设计相似性的判断内容。这样便会有效的阻止垃圾专利的出现,又有利于促进我国工业设计的发展,鼓励创新。引入创造性标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外观设计授权标准比诸如美国日本等有创造性要求的国家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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