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在场可以督促鉴定人更加严谨地鉴定,避免争议无法解决而导致后续的重新鉴定。在此过程中,若专家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在庭审上要求鉴定人回答拒绝的理由。增加鉴定意见的可接受性,在鉴定阶段就开展有效的对抗。同样我国目前的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鉴定在场的权利。在这方面,笔者觉得可以借鉴意大利赋予专家辅助人参与官方鉴定活动的权利。监督侦查机关勘验案件现场提取证据材料的权利专家辅助人的调查权除了上说的获得鉴定检材以及鉴定在场外,还应当要求专家辅助人所要面对的材料是客观合法有效的。为了保证涉鉴材料的合法性,就需要侦查机关在勘验提取案件证据材料时需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美国,个枪击案件的现场,除了警方和检方可以勘验使用,辩方也可以使用,如果辩方有疑问的话也可以聘请专业的专家到现场进行帮助勘验。由于在英美体系中是比较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因此......”。
2、“.....与警检共用案件现场的情况较我国还是大相径庭。由于我国的侦查权配置比较封闭集中,结合上述对专家辅助人性质的界定,首先明确我国的专家辅助人是不具有侦查权,更不是具体勘验活动参与者。但是为了保证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专家辅助人应当享有监督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活动的权利。我国目前对此的立法稍有涉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侦查人员在进行勘验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相关规定。我国侦查活动中的启动权还是垄断在侦查机关手中,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让专家辅助人介入,说明这仅是少数的特殊情况,并非个长效监督机制。所以,在有些极端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对提取证据的侦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很容易滋生警察造假的现象,产生非法证据......”。
3、“.....这也是当下对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环。为此笔者对专家辅助人的调查权基本内容提出如下构造接触涉鉴检材及样本的权利鉴定意见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展现,只能反映出鉴定过程中获得了那些信息以及鉴定之中的相关推理链条,而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实验问题很难在意见中发现。对于个事项的鉴定意见也确由不同的鉴定人而可能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专家对于鉴定人的鉴定习性以及其是如何进行实验操作得出该结果的,都很难通过短时间的书面检阅中获知。因此,要获得对鉴定意见中问题的实质意见就应该要允许专家辅助人获得到鉴定中检材和样本,让专家自己也对涉鉴材料进行鉴定下,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得出相关看法。最后,再出庭与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相比对,专家就不会显得雾里看花,能够有的放矢,针对与自己意见相左之处着重提问,以提高质证质量和效率......”。
4、“.....这是专家能够发挥自己专业技能和向鉴定人提出有效意见的重要手段。享有鉴定在场权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如上,通常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应当有权接触到与鉴定人基本相同的待鉴材料,但是如果涉及到检材性质和数量的特殊性如只有次可验性,以及涉及敏感法律问题等情况下。这时,也考虑到专家处理检材的经验与能力因素,是不具备提供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公平鉴定的条件的。在这类情况下还是应当交由更有鉴定经验以和完备鉴定设备的鉴定人来开展鉴定。那么相应的也要赋予专家辅助人官方鉴定在场的权利。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也是调查权中的重要项。首先,决定鉴定的法官或检察官要提前及时通知受聘请的专家有关鉴定的时间人员以及鉴定地点。若成功聘请,则通过审核后,应当同意专家辅助人到场监督侦查机关的勘验提取工作。允许接触被害人的权利上述专家辅助人多是对些物证等客体物进行接触......”。
5、“.....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实际上是不被允许去接触被害人的,而鉴定人有权接触到被害人。在人体伤残鉴定中,必须要通过接触到被害人的身体状况,才能评定出相应的伤残等级,并以此获得赔偿追究刑事责任。鉴定人由于有官方的资格授权,在从事鉴定活动的时候,可以接触到被害人的身体或者尸体,获得第手的材料。据此形成的鑒定意见在法官的意识中也会有较高的采信倾向性,而被告人的专家意见就会显得无力。如进行伤残鉴定中,个被害人的情况在鉴定意见中的结论是根肋骨线性骨折,构成轻伤。那么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聘请的位骨科专家,在该行业具有丰富的经验。如果单单就通过这个鉴定意见来让专家提意见,显然是提不出什么有针对性的意见。若可以允许该专家接触被害人,进行部位检查,凭借其丰富的经验,那么可能得出只有根肋骨线性骨折,或许就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笔者认为调查权应当属于专家辅助人权利的重要项......”。
6、“.....为此笔者对专家辅助人的调查权基本内容提出如下构造接触涉鉴检材及样本的权利鉴定意见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展现,只能反映出鉴定过程中获得了那些信息以及鉴定之中的相关推理链条,而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实验问题很难在意见中发现。对于个事项的鉴定意见也确由不同的鉴定人而可能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专家对于鉴定人的鉴定习性以及其是如何进行实验操作得出该结果的,都很难通过短时间的书面检阅中获知。因此,要获得对鉴定意见中问题的实质意见就应该要允许专家辅助人获得到鉴定中检材和样本,让专家自己也对涉鉴材料进行鉴定下,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得出相关看法。最后,再出庭与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相比对,专家就不会显得雾里看花,能够有的放矢,针对与自己意见相左之处着重提问,以提高质证质量和效率。所以在专家辅助人的调查权中应该要和鉴定人享有接触基本相同的待鉴材料......”。
7、“.....享有鉴定在场权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如上,通常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应当有权接触到与鉴定人基本相同的待鉴材料,但是如果涉及到检材性质和数量的特殊性如只有次可验性,以及涉及敏感法律问题等情况下。这时,也考虑到专家处理检材的经验与能力因素,是不具备提供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公平鉴定的条件的。在这类情况下还是应当交由更有鉴定经验以和完备鉴定设备的鉴定人来开展鉴定。那么相应的也要赋予专家辅助人官方鉴定在场的权利。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也是调查权中的重要项。首先,决定鉴定的法官或检察官要提前及时通知受聘请的专家有关鉴定的时间人员以及鉴定地点。对抗式刑事审判下我国专家辅助人调查权问题研究论文原稿。专家参加鉴定活动,目的是在于通过临场监督,观察鉴定活动,提出意见,随时提出鉴定人可能出现的并予以纠正。这是在专家自己不能亲自接触的情况下......”。
8、“.....通过鉴定在场,专家也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对鉴定人的鉴定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以及对鉴定材料的使用是否有符合鉴定标准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鉴定人应该当场予以回答解释。专家在场可以督促鉴定人更加严谨地鉴定,避免争议无法解决而导致后续的重新鉴定。在此过程中,若专家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在庭审上要求鉴定人回答拒绝的理由。增加鉴定意见的可接受性,在鉴定阶段就开展有效的对抗。同样我国目前的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鉴定在场的权利。在这方面,笔者觉得可以借鉴意大利赋予专家辅助人参与官方鉴定活动的权利。监督侦查机关勘验案件现场提取证据材料的权利专家辅助人的调查权除了上说的获得鉴定检材以及鉴定在场外,还应当要求专家辅助人所要面对的材料是客观合法有效的。为了保证涉鉴材料的合法性,就需要侦查机关在勘验提取案件证据材料时需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美国......”。
9、“.....除了警方和检方可以勘验使用,辩方也可以使用,如果辩方有疑问的话也可以聘请专业的专家到现场进行帮助勘验。由于在英美体系中是比较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因此,可以赋予专家相应的权利以达到对公诉方对抗的程度。与警检共用案件现场的情况较我国还是大相径庭。由于我国的侦查权配置比较封闭集中,结合上述对专家辅助人性质的界定,首先明确我国的专家辅助人是不具有侦查权,更不是具体勘验活动参与者。但是为了保证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专家辅助人应当享有监督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活动的权利。我国目前对此的立法稍有涉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侦查人员在进行勘验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相关规定。我国侦查活动中的启动权还是垄断在侦查机关手中,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让专家辅助人介入,说明这仅是少数的特殊情况......”。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