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性保全措施,那么在整个仲裁程序的视角下,紧急仲裁员的裁令与仲裁庭的裁决有什么关系其间的效力等级是如何呢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据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将提交仲裁的案件审理完结后,对仲裁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的支持或者不支持的结论。笔者认为,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的裁令类似于临时裁决,其特点在于不具有终局性,而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并可以撤销修改裁令。这点可以从仲裁规则第条看出来对于紧急仲裁员裁令中认定的任何问题事宜或争议,该裁令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可以修改终止或撤销紧急仲裁员所作出的裁令或对裁令的任何修改。附件中还规定了裁令对当事人不再发生拘束力的情况,包括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书,除非仲裁庭另行明示作出决定。显而易见,紧急仲裁员裁令对仲裁庭并没有约束力,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在很大程度上限缩了裁令的效力。裁令的承认与执行裁令的承认与执行是指紧急仲裁员的裁令在仲裁地或者仲裁地以外的其他国家承认其效力并且予以执行。裁令是否得到承认与执行事关重大,因为如果裁令得不到承认与执行,那么整个紧急仲裁程序没有实际意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可能进步影响仲裁裁决。由于紧急仲裁员作为新规则实践有限,目前尚无案例可以让笔者分析裁令的承认与执行的情况。但我们可以着眼目前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所处的国际环境。运用国际性的条约来执行或者承认这项合理的临时紧急保全措施是最受欢迎的,然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并不都认可这做法,不想仲裁裁决的执行那么统,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多变国际条约明确规定这问题,即使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史上里程碑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没有对这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说明紧急仲裁裁令并没有顺利在别的国家得到同样的认可,反而遭遇挑战。摘要本文从仲裁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规则入手,从紧急仲裁员规则的适用方式紧急仲裁程序的申请时限紧急仲裁员的委任紧急仲裁员的权限等方面,并比较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相应规则,对仲裁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进行解读和分析,并对紧急仲裁员制度对中国大陆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借鉴意义作出探讨和思考。关键词仲裁規则紧急仲裁员临时性保全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通过对仲裁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蕴含于其中的平等对待权利制衡等重要的法律价值取向和精妙的立法技巧,但从其实践效果来看也存在着潜在问题。当下,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规则中都是缺失状态,因此,对其进行研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借鉴意义。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般理论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产生背景紧急仲裁员的制度属于种临时性的保全措施,临时性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个至关重要的程序问题。通常,这些程序性指令的发布对整个案件的实体起不到很大的作用,主要是避免损失和不好的影响,能够有效确保仲裁程序顺利开展,及最后的判决顺利执行。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由于法院的临时措施程序工作效率比较低,虽然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或者仲裁庭申请临时保全,但是由于仲裁庭的组建需要很多时间,这就拉长了战线则。鉴于仲裁解决争议的基本出发点是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而仲裁协议具有契约的本质特征,即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解决方法作出的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样也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借鉴意义首先,法律层面上来看,我国年仲裁法对财产和证据保全作出了规定。其中,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案例中,如果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则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条赋予仲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仲裁开始前直接向法院申请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利在第章仲裁中,第条更是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这与年仲裁法关于申请证据保全的安排致。其次,仲裁层面上可见,国内绝大多数仲裁机构在此方面之规则安排与法律致,由法院独享保全措施发布权。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紧急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继确立了紧急仲裁员制度,并且赋予紧急仲裁员较大权限。可见,在商事仲裁中,保全措施和临时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着司法机关。中言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保全措施的发布权专属于法院,仲裁庭几乎没有发布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力,仅扮演传手的角色。笔者认为,现在,我们国家的相关的仲裁立法机关认为,临时的措施只能是法院部门宣布,远远落后于国际上的正常做法。因为,首先,在仲裁中法院不是案件的直接审理者,由法院来发布临时保全命令必然使该制度丧失,或者至少说削弱其最重要的高效性,增加了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证据灭失的可能性其次,只由法院排他地行使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会让法院对仲裁庭的权力干预过多,不利于仲裁庭高效组织和推进仲裁程序。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两步走策略构建在我国作为常规性制度的紧急仲裁员规则。第步,消除法律层面的障碍,法院放权给仲裁庭。我国不妨修改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仲裁程序中则向仲裁庭提交保全申请,只需仲裁庭掌握发布庭前保全措施命令的权力,其余程序性的问题放到仲裁的制度层面便能比较容易地得到解决。第步是关键,在仲裁制度层面构建合理的紧急仲裁员规则。笔者认为,我国可以紧急仲裁员制度为框架构建,只需在以下两个关键点进行把握即可首先,如前文所述,该制度最大的隐患在于紧急仲裁员决定承认与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在赋予紧急仲裁员权限上做到软硬兼备。方面,在决定作出形式上给予紧急仲裁员较大的裁量空间,这样仲裁员可以依据具体案件灵活处理,最大程度上使决定达到合理公正,有利于其承认与执行另方面,仲裁法可明文规定紧急仲裁员决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使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申请执行。规则下的紧急仲裁员制度研究论文原稿。紧急仲裁员的裁令与仲裁庭的裁决的关系紧急仲裁员规则是独立于仲裁庭的临,在疗原理厌恶治疗中戒毒人员带上眼镜以及借助特定的生理心理测试设备,就可以在视觉触觉和听觉上较好的参与到虚拟世界的互动中,再配合视频的节奏和戒毒人员头部的运动,最大限度的还原吸毒行为的真实场景,戒毒人员感觉自己已经融入在吸毒的虚拟场景中。吸毒带来的兴奋感与毒品相关线索之间的连接是心理成瘾行为的关键所在,这种愉悦感不断的强化着心理依赖。在使用厌恶疗法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过程中,旦戒毒人员身临其境般的接触吸毒场景后,会不同程度的产生对毒品的渴求。眼镜内设置的眼动技术结合实时的生理参数采集会形成系列反映毒瘾程度的数据。当生物反馈的数据显示戒毒人员对毒品的渴求度已经到达定的峰值。就可以利用技术插入让其感到不适甚至恶心恐惧的刺激元素,如吸毒后全身皮肤溃烂牙齿脱落容颜迅速衰退甚至死亡。戒毒人员在体验到这些不良刺激后会产生厌恶的心理或生理反应,从而改写戒毒人员对于毒品的记忆。通过心理生理测试仪采集相关数据,以保证科学的通过反复实施适合的厌恶刺激,使戒毒人员心理依赖与厌恶刺激之间建立起新的条件反射。以后只要戒毒人员出现对毒品的心理依赖,这种厌恶和恶心的情绪体验依然会自动产生,使得戒毒人员降低对毒品的渴求度,从而自愿终止或者放弃对毒品的依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背景介绍年月日是第个国际禁毒日,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当天发布年世界毒品问题报告。报告显示,全球万人患有药物滥用障碍,在世界许多地区,毒品预防和治疗服务仍然不足,每年只有的吸毒者接受治疗。在我国,根据年国家禁毒办发布的年中国毒品形式报告显示,截至年底,全国现有戒毒人员万名,同比下降。其中,岁以上万名,占岁到岁万名,占岁以下万名,占。关键词虚拟现实技术厌恶疗法毒品渴求度基金项目年度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行政研究课题项目技术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应用。使用厌恶疗法降低戒毒人员毒品渴求度研究论文原稿。通过科学智能化的戒治手段,推动戒毒的戒治水平,在总结戒毒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推出新的更加有效的方法。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对戒毒人员毒品渴求度评估与矫治方法科学准确有效,具有相当广泛的戒毒应用前景。厌恶疗法与虚拟现实技术简介厌恶疗法概述厌恶疗法是基于行为主义学派的疗法之。行为主义认为心理的切问题可以通过外在行为的改变来解决,环境因素是影响个体心理和情绪的重要因素,所以行为主义学派强调后天行为训练的重要性,通过操作训练模仿学习等方式都可以强化和改变后天行为。经典条件反射实验和操作性条件反射是行为主义的经典实验。根据以上原理,行为主义学派提出了多种行为疗法,主要包括正性行为强化法系统脱敏疗法厌恶疗法生理反馈治疗代币制疗法冲击疗法等等。关键词虚拟现实技术厌恶疗法毒品渴求度基金项目年度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行政研究课题项目技术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应用。使用厌恶疗法降低戒毒人员毒品渴求度研究论文原稿。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背景介绍年月日是第个国际禁毒日,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当天发布年世界毒品问题报告。报告显示,全球万人患有药物滥用障碍,在世时性保全措施,那么在整个仲裁程序的视角下,紧急仲裁员的裁令与仲裁庭的裁决有什么关系其间的效力等级是如何呢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据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将提交仲裁的案件审理完结后,对仲裁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的支持或者不支持的结论。笔者认为,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的裁令类似于临时裁决,其特点在于不具有终局性,而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并可以撤销修改裁令。这点可以从仲裁规则第条看出来对于紧急仲裁员裁令中认定的任何问题事宜或争议,该裁令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可以修改终止或撤销紧急仲裁员所作出的裁令或对裁令的任何修改。附件中还规定了裁令对当事人不再发生拘束力的情况,包括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书,除非仲裁庭另行明示作出决定。显而易见,紧急仲裁员裁令对仲裁庭并没有约束力,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在很大程度上限缩了裁令的效力。裁令的承认与执行裁令的承认与执行是指紧急仲裁员的裁令在仲裁地或者仲裁地以外的其他国家承认其效力并且予以执行。裁令是否得到承认与执行事关重大,因为如果裁令得不到承认与执行,那么整个紧急仲裁程序没有实际意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可能进步影响仲裁裁决。由于紧急仲裁员作为新规则实践有限,目前尚无案例可以让笔者分析裁令的承认与执行的情况。但我们可以着眼目前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所处的国际环境。运用国际性的条约来执行或者承认这项合理的临时紧急保全措施是最受欢迎的,然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并不都认可这做法,不想仲裁裁决的执行那么统,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多变国际条约明确规定这问题,即使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史上里程碑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没有对这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说明紧急仲裁裁令并没有顺利在别的国家得到同样的认可,反而遭遇挑战。摘要本文从仲裁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规则入手,从紧急仲裁员规则的适用方式紧急仲裁程序的申请时限紧急仲裁员的委任紧急仲裁员的权限等方面,并比较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相应规则,对仲裁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进行解读和分析,并对紧急仲裁员制度对中国大陆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借鉴意义作出探讨和思考。关键词仲裁規则紧急仲裁员临时性保全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通过对仲裁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蕴含于其中的平等对待权利制衡等重要的法律价值取向和精妙的立法技巧,但从其实践效果来看也存在着潜在问题。当下,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规则中都是缺失状态,因此,对其进行研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借鉴意义。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般理论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产生背景紧急仲裁员的制度属于种临时性的保全措施,临时性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个至关重要的程序问题。通常,这些程序性指令的发布对整个案件的实体起不到很大的作用,主要是避免损失和不好的影响,能够有效确保仲裁程序顺利开展,及最后的判决顺利执行。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由于法院的临时措施程序工作效率比较低,虽然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或者仲裁庭申请临时保全,但是由于仲裁庭的组建需要很多时间,这就拉长了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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