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概述合同法第条规定了发包人预期欠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所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更加明确了承包人权利优先顺序建设工程的标的物必须归发包人所有,如果产权单位不是发包人,而是由第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则承包人不能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分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区别对待对于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属于建筑法明文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的,分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但对于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就其工程价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包括完成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属于公益项目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商品房小业主办理登记的。观点放弃优先受偿权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其主要理由为第,放弃优先受偿权有违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放弃该权利是发包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参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均对对承包人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效力持否定态度,更侧重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因此,以无效为原则,以担保工人工资支付为例外的效力观点更符合立法初衷。对既有观点的评价筆者认为观点观点刀切的观点太过于绝对,不符合实际。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原稿。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分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区别对待对于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属于建筑法明文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的,分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但对于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就其工程价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包括完成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属于公益项目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商品房小业主办理登记的建设工程的标的物必须归发包人所有,如果产权单位不是发包人,而是由第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则承包人不能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摘要司法实践中,建设单位为了获得银行办理在建工程的抵押贷款的支持,通常利用强势地位要求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签订合同,而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直争议不断。笔者通过介绍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入手,在研究当前理论界学术界现有文献观点的基础上,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利益相关者影响的角度出发,论述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问题。关键词优先受偿权观点效力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合同法第条规定了发包人预期欠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所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更加明确了承包人权利优先顺序。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原稿。本文对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笔者认为,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以有效为原则,以认定无效为例外。支持笔者观点的理由除了在对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所论述的理由之外,还包括首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涉及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本身,并不涉及债权本身。在法律没有明确否认承包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应当认可承包人的行为。其次,对于观点提到的因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而致第人利益受损的情形,第人可以通过提出第人异议之诉第人撤销权制度等解决,刀切地否认承包人弃权效力不可取。最后,将承包人弃权的法律效力认定为无效作为般规则,当承包人自愿且相关利害关系人均认同弃权效力时,法官依职权作出否定性裁定,则诉讼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已经被排除在外,不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此外,存在承包人弃权行为被认定无效的例外情形,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加以认定,不宜扩大认定范围。承包人弃权行为损害第人利益的,该利益受损的第人可参照合同法第条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完全放弃债权,而是放弃债权实现的优先权。法律风险防控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因此承包人要防范建设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要求其事先放弃优先受偿权,法律风险主要在承包人方。因此承包人不能为了承揽工程就轻易弃权,即便为了配合业主办理银行贷款,也应当要求业主提供相应的担保。参考文献王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法律出版社,最高法民事审判第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基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权利,无须以登记或公示为生效要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位列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之前,如抵押权质押权等。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原稿。本文对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笔者认为,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以有效为原则,以认定无效为例外。支持笔者观点的理由除了在对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所论述的理由之外,还包括首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涉及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本身,并不涉及债权本身。在法律没有明确否认承包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应当认可承包人的行为。其次,对于观点提到的因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而致第人利益受损的情形,第人可以通过提出第人异议之诉第人撤销权制度等解决,刀切地否认承包人弃权效力不可取。最后,将承包人弃权的法律效力认定为无效作为般规则,当承包人自愿且相关利害关系人均认同弃权效力时,法官依职权作出否定性裁定,则诉讼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已经被排除在外,不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此外,存在承包人弃权行为被认定无效的例外情形,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加以认定,不宜扩大认定范围。承包人弃权行为损害第人利益的,该利益受损的第人可参照合同法第条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完全放弃债权,而是放弃债权实现的优先权。法律风险防控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因此承包人要防范建设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要求其事先放弃优先受偿权,法律风险主要在承包人方。因此承包人不能为了承揽工程就轻易弃权,即便为了配合业主办理银行贷款,也应当要求业主提供相应的担保。参考文献王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法律出版社,最高法民事审判第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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