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和婚姻同属于家事领域法律关系,其内容均涉及到基于人身关系产生对亲属财产处分。且子女继承父辈之专利权,子女对专利权之发明创造过程可能并未有任何贡献。其尚可基于人身关系形成专利权共有,基于婚内的共同投入产生专利权共有亦有可行之处。专利产生的激励作用不为专利权共有所影响。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激励实际上包含诸多层次,如经济利益报酬自我价值实现和社会公众肯定。且发明创造人的身份基于其发明创造无法被剥夺或分享。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尽管存在利益的分享,参与发明创造方配偶在婚内仍能对专利权的利用占据主导地位,其仍能从发明创造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仍具有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的动力。故可以调整婚姻关系中涉专利权经济利益分配方式为专利权共有,以解决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因专利权收益不可预期性无法提供合理补偿部分法院认为可以在分割其他财产时对被告予以适当照顾,如司甲离婚案中,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应归原告司甲所有,分割其他财产时对被告予以适当照顾。但实际在判决书中并未体现如何照顾当事人。专利权经济利益的产生需要定的时间,且专利权产生经济利益存在不确定性......”。
2、“.....忽视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根本原因通过分析,当前婚姻关系中涉专利权经济利益处分采取专利权收益共有而非专利权共有的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错臵专利权共有与收益的源流关系按照当前规定,如果婚内专利权通过许可或转让产生了实际或确定产生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都有权平等支配和管理。然而,对于作为专利权的收益之源头的专利权,却是参与发明创造方配偶的个人私有财产。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可行性研究论文原稿。在婚姻家事领域应当有效贯彻财产平等保护理念。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财产范围不断扩大,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同样是现代财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夫妻共同财产制已扩张处理了婚内以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以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等问题,赋予了另方配偶在离婚时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参与到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机会。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并不因为其特殊性而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对象之外。产生专利权共有存在可能性专利权的财产属性能为产生共有提供法理基础。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实际上都与财产利益息息相关......”。
3、“.....实务中有人将我国专利法第条规定的标明发明创造人身份的权利当作专利权中的人身权。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无论专利权是否产生始终存在,与专利权无关。而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以及在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设计人获得荣誉奖励报酬的权利,都应属于人身权性质的发明权。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在专利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也不具有人身权性质,而是伴随着专利权存在而存在。当专利权终止后,若原权利人仍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便构成假过程和产生收益过程等,与婚姻关系的缔结与终止可能完全重合或仅有部分时间重合。这种规定忽视了专利权的产生历程,部分专利权收益获得者获得收益并不符合付出与收益对等的基本法律逻辑。本文旨在梳理当前法律规定忽视专利权共有产生的法律漏洞,并分析法律漏洞背后认知误区的根本原因,尝试探讨将婚姻关系中涉专利权经济利益分配方式改为专利权共有的可行性,以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参考。当前法律规定下产生的法律漏洞由于当前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离婚时适用法律规定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4、“.....后发现,仅有个案例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专利权的收益,法院对该笔收益进行了均等划分。而绝大部分案例都存在婚内未产生专利权收益或当事人无法证明婚内产生专利权收益的情况。根据产生原由可梳理为以下几种法律漏洞参与发明创造方配偶故意拖延专利权转化专利权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巨大的,参与发明创造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专利权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可能在获知专利权转化途径之后通过离婚方式规避配偶本应获得的经济利益。如陈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陈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专利,并且在双方离婚后将专利经评估作价为万元投入公司。法院认为专利权归方专有,在离婚这时间节点双方并未获得专利权在涉诉公司的股份与收益,万元出资额及其对应的股权归陈所有。在婚姻家事领域应当有效贯彻财产平等保护理念。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财产范围不断扩大,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同样是现代财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夫妻共同财产制已扩张处理了婚内以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以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等问题,赋予了另方配偶在离婚时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参与到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机会......”。
5、“.....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并不因为其特殊性而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对象之外。产生专利权共有存在可能性专利权的财产属性能为产生共有提供法理基础。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实际上都与财产利益息息相关,可以说垄断技术实质上是为了获得技术背后所能带来的财产利益。实务中有人将我国专利法第条规定的标明发明创造人身份的权利当作专利权中的人身权。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无论专利权是否产生始终存在,与专利权无关。而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以及在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设计人获得荣誉奖励报酬的权利,都应属于人身权性质的发明权。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在专利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也不具有人身权性质,而是伴随着专利权存在而存在。当专利权终止后,若原权利人仍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便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专利权的权利属性更接近纯粹的财产权,专利权可以基于婚姻关系产生共有具有天然的权利基础。专利权共有类型多样性能为产生共有提供参照。当前,专利权共有的产生类型散见于诸多法律之中,包括根据合作发明创造协议约定商业活动专利权转让或赠继承关系专利权申请规则等产生的共有......”。
6、“.....从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落实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过程中,除了要起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之外,还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权,要取得两者之间的平衡,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对于些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用缺席审判的方式,即使犯罪嫌疑人因为保外就医逃逸国外等原因无法出席,也可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现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虽已明确做出了规定,但具体操作仍需进步完善第,对部分刑事案件进行及时审理,尤其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等行为,及时审理相关案件可以将犯罪的影响降到最低,也能够树立我国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规范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刑事诉讼法不仅对于刑事犯罪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且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也制定了相关的规范,这是确保法律法规公平性的重要因素。规范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此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第,在送达方式方面,被告人需要享有知情权,并且在是否能够出庭方面,也需要根据被告人的身体情况精神状态心理状态等多个方面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决定是否可以出庭接受审判第,在进行审查过程中,需要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从而确保对刑事案件的重视程度和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原则第......”。
7、“.....如果遇到被告人主动投案等情况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宽大处理的原则,在提高司法程序效率的同时,也能够保障法律法规的公平性,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百十条百十条百十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及第百十条速裁程序的设立,正是体现了这方面内容第,对于涉及财物的案件处理,除了对刑事犯罪的内容进行惩罚之外,还需要对相关的财物进行返回和赔偿等等。证据制度的完善第,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规定,随着目前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的证据类型也在不断扩充,因此刑事诉讼法应该对证据的种类等进行不断补充和完善,例如将电子资料作為证据,抓捕过程等材料也应该纳入到证据中,从而更加有利于控辩的平衡,进而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和正义。第,举证责任需要进步明确,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情况来讲,举证过程般是由检察院承担,同时公安部门可以进行辅助,综合两方的证据,对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能够体现法律实体公平的特点。在实施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与举证机关进行独立,分别肩负各自的责任,相互配合又能相互制约,对维护法律法规的公平性有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举证责任还需要进步明确,使得公检法个机构发挥各自的作用......”。
8、“.....第,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应该给予排除,例如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搜集到的证据,通过严刑逼供获得的证据都应该给予排除,因为不合法的证据会严重妨碍司法公正,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进而影响法律的公平性。所以,相关机构在进行证据收集时,需要按照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同时,辩护律师依权利充分对非法证据进行质疑,并要求在判决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对结果的影响。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的公平性,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出现的情况。样。继承和婚姻同属于家事领域法律关系,其内容均涉及到基于人身关系产生对亲属财产处分。且子女继承父辈之专利权,子女对专利权之发明创造过程可能并未有任何贡献。其尚可基于人身关系形成专利权共有,基于婚内的共同投入产生专利权共有亦有可行之处。专利产生的激励作用不为专利权共有所影响。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激励实际上包含诸多层次,如经济利益报酬自我价值实现和社会公众肯定。且发明创造人的身份基于其发明创造无法被剥夺或分享。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尽管存在利益的分享......”。
9、“.....其仍能从发明创造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仍具有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的动力。故可以调整婚姻关系中涉专利权经济利益分配方式为专利权共有,以解决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因专利权收益不可预期性无法提供合理补偿部分法院认为可以在分割其他财产时对被告予以适当照顾,如司甲离婚案中,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应归原告司甲所有,分割其他财产时对被告予以适当照顾。但实际在判决书中并未体现如何照顾当事人。专利权经济利益的产生需要定的时间,且专利权产生经济利益存在不确定性,这种处理方式对参与发明创造方配偶与未参与发明创造方配偶都存在着不公平的可能。忽视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根本原因通过分析,当前婚姻关系中涉专利权经济利益处分采取专利权收益共有而非专利权共有的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错臵专利权共有与收益的源流关系按照当前规定,如果婚内专利权通过许可或转让产生了实际或确定产生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都有权平等支配和管理。然而,对于作为专利权的收益之源头的专利权,却是参与发明创造方配偶的个人私有财产。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专利权共有的可行性研究论文原稿。在婚姻家事领域应当有效贯彻财产平等保护理念。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