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完善,以此更好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其,对异议理由的具体要件缺乏明确规定。目前,商标异议程序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基本未作规定,这使得异议人在进行商标异议申请时根本无需任何法律或事实支持,仅需按照格式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即可,为恶意异议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相对,不论对于商标局的审查员,还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为应对这种异议所进行的答辩来说,均需要投注较长的时间与较多的精力,无疑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其,对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根据现行法律,任何人,不问其是否拥有在先权利,主观上善意与否,均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这就为恶意异议或者些非善意异议大开绿灯。目前,些权利人为了阻止他人商标顺利注册,使其商标权利始终处于未保护状态,或者通过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而与其进行恶意磋商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2、“.....对商标异议结果不服,当事人还可向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而对异议复审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其实是两级行政程序再加两级司法程序,即件商标确权案件需要经过级程序才能最终定案,这与般行政法中的及时救济和效率性原则相悖。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商标异议的审查主体变更为商评委,异议和异议复审同时存在彰显繁冗,以异议程序取代异议复审程序既可以缩短审查周期,又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配臵审查资源。而且如果当事人在异议的行政救济程序中没有获得预期的法律后果,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司法救济。商标局进行基础注册的审查,商评委进行评审,人民法院进行终极司法救济,这是符合当前需要的科学的法律程序。商标异议的立法修改与完善论文原稿。其,对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根据现行法律,任何人,不问其是否拥有在先权利,主观上善意与否,均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3、“.....目前,些权利人为了阻止他人商标顺利注册,使其商标权利始终处于未保护状态,或者通过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而与其进行恶意磋商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借助商标异议这合法的程序来达到目的。其,对异议理由的具体要件缺乏明确规定。目前,商标异议程序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基本未作规定,这使得异议人在进行商标异议申请时根本无需任何法律或事实支持,仅需按照格式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即可,为恶意异议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相对,不论对于商标局的审查员,还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为应对这种异议所进行的答辩来说,均需要投注较长的时间与较多的精力,无疑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品牌意识逐步加强,维权案例也日益增多,商标异议作为种行政救济方式已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然而近几年商标异议案件大量增加,审查周期十分漫长......”。
4、“.....这给权利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并针对商标法的修改,对商标异议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同时提出了新的建议,希望商标异议制度尽早通过立法修改得以健全,从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完善,以此更好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商标异议的立法修改与完善论文原稿。由上可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异议程序的重新设定,是种更加合理的程序安排,在定程度上确实减少程序冗余,提高效率,缩短审查期限。但笔者认为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如下缺陷需要完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异议理由的内容没有明确要求。异议的事实与理由不仅是异议裁决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反向确定异议人主观善恶意得得重要依据。如果允许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仍遵循简单和任意性规则,就不能充分实现对商标异议规范化的目的,即如果不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合理规范......”。
5、“.....其实,商标局早在年月日就颁发了关于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条明确规定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时,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文字表述。如以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十条即被异议商标侵犯在先申请商标或在先注册商标为由的,则应指出在先商标的申请号或注册号以及商标名称,并提供相应证据如以违反商标法其它规定为由的,则应清楚表述其理由及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文字表述应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时,如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我局依法不予受理。可见,商标局本身已经意识到异议理由的明确和规范是与前述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是体的,只有者同时存在才能构成个完整的规则,达到限制恶意异议的目的。具体而言,异议理由的明确与规范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申请号指定类别和具体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6、“.....,即被异议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相同或近似的书面比较,只有通过对比才能更清楚的了解被异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是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相同近似性审查提供认定事实之依据。案件的审查和裁决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而异议案件的审查当然也不例外,所以异议人有义务在异议理由中说明具体情况,只有充分了解异议人的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情况并通过比较才能更清楚的了解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异议人权利的障碍,从而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决。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标异议现行立法的缺陷共同导致目前异议案件数量巨大审查周期长审查任务严重积压恶意异议现象日趋严重,第次商标法的修改切实着眼于保护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7、“.....将异议复审程序以异议程序合理取代,但是关于异议理由的实质内容没有予以严格规范,仍存在不足之处,所以希望能够加强修改完善并尽早颁布实施,从而更好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完善。注释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郭修申编著,郑成思审定企业商标使用与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第页。商标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不予注册。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通过商标异议,使被异议商标进入次审查程序,如果异议理由成立则被异议商标不予获准注册相反,如异议理由不成立则被异议商标依法获准注册。商标异议的立法初衷在于将商标注册过程臵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
8、“.....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立法修改与完善论文原稿。由上可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异议程序的重新设定,是种更加合理的程序安排,在定程度上确实减少程序冗余,提高效率,缩短审查期限。但笔者认为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如下缺陷需要完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异议理由的内容没有明确要求。异议的事实与理由不仅是异议裁决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反向确定异议人主观善恶意得得重要依据。如果允许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仍遵循简单和任意性规则,就不能充分实现对商标异议规范化的目的,即如果不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合理规范,就难以达到前述通过限制异议人主体资格来限制恶意异议的目的。其实,商标局早在年月日就颁发了关于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条明确规定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时,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文字表述......”。
9、“.....则应指出在先商标的申请号或注册号以及商标名称,并提供相应证据如以违反商标法其它规定为由的,则应清楚表述其理由及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文字表述应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时,如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我局依法不予受理。可见,商标局本身已经意识到异议理由的明确和规范是与前述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是体的,只有者同时存在才能构成个完整的规则,达到限制恶意异议的目的。具体而言,异议理由的明确与规范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申请号指定类别和具体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即对异议人引证的商标专利作品姓名企业名称肖像域名等在先注册在先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或有关利害关系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即被异议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相同或近似的书面比较,只有通过对比才能更清楚的了解被异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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