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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一”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原稿) 试论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一”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5-12-04 01:20:59
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当前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的必要性分析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种社会现象。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口流动和社会资源的重新配臵,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增加,从而导致了刑事发案率的上升。但相比之下,由于受机构设臵及编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诉讼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并没有同步增加,呈现出案多人少的矛盾现象,而捕诉分享的办案机制使得这种矛盾更加突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总体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但其中轻微刑事案件的比率却占到近。事实上,基于公正和内部制约考量的捕诉分离办案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诉讼效率,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得不考虑诉讼效率的制约作用。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的具体内容可以设臵为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经承办人审查并根据规定条件提出是否适用捕诉合的初步意见然后,在作出批捕决定时,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予以确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对适用捕诉合机制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交由原审查批捕承办人办理,承办人审查终结后交由公诉处负责人对是否提起公诉予以审核决定出现特别事由的经公诉部门负责人认定后及时调整适用程序,交由公诉部门干警继续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的适用条件可以设臵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刑事案件,不分案由,只要符合意见现行条件,以及系两名以下含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次犯罪,无余罪线索或者无余罪漏罪等条件的,均可以实行捕诉合快速办理。实行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可以有效地缩短审限而审限的缩短,则可以有效地缩短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程序中的羁押时间,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长期讼累。当前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的可行性分析实行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并不改变批捕权的性质,也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的具体内容可以设臵为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经承办人审查并根据规定条件提出是否适用捕诉合的初步意见然后,在作出批捕决定时,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予以确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对适用捕诉合机制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交由原审查批捕承办人办理,承办人审查终结后交由公诉处负责人对是否提起公诉予以审核决定出现特别事由的经公诉部门负责人认定后及时调整适用程序,交由公诉部门干警继续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的适用条件可以设臵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刑事案件,不分案由,只要符合意见现行条件,以及系两名以下含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次犯罪,无余罪线索或者无余罪漏罪等条件的,均可以实行捕诉合快速办理。试论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原稿。当前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的必要性分析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种社会现象。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口流动和社会资源的重新配臵,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增加,从而导致了刑事发案率的上升。但相比之下,由于受机构设臵及编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诉讼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并没有同步增加,呈现出案多人少的矛盾现象,而捕诉分享的办案机制使得这种矛盾更加突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总体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但其中轻微刑事案件的比率却占到近。事实上,基于公正和内部制约考量的捕诉分离办案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诉讼效率,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得不考虑诉讼效率的制约作用。试论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原稿。实行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并不必然导致不捕率的上升有人担心,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承办人会用起诉的标准来审查批捕,导致批捕和起诉的标准混同,从而直接导致不捕率的上升。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的环节,都有着各自证据标准,对此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是同承办人办理批捕和起诉,也不会导致批捕起诉标准的必然混同。相反,承办人用起诉的眼光审查批捕,会极大地降低捕后不诉的概率,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其次,实行捕诉合,虽然少了道内部交叉办理程序,但是否批捕是否起诉仍然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审核把关决定,可以有效化解案件质量的潜在风险。最后,实行捕诉互补后,如果案件证据存在定的瑕疵但是不影响批捕的,承办人可以在批捕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来弥补这些缺陷,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有效提高公诉案件质量。试论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原稿。摘要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是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由同承办人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合机制,体现了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原则,实践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词轻微捕诉合必要性可行性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年月日下发施行。该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人民检察院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构建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办主要落实在两个方面是可以简化内部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是可以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笔者认为,对于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意见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的原则,通过对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设定,还能使快办提速即构建以简案快办为核心的捕诉合办案机制,对部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谁捕谁诉捕诉联动快速办理。其次,实行捕诉合,虽然少了道内部交叉办理程序,但是否批捕是否起诉仍然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审核把关决定,可以有效化解案件质量的潜在风险。最后,实行捕诉互补后,如果案件证据存在定的瑕疵但是不影响批捕的,承办人可以在批捕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来弥补这些缺陷,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有效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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