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发生冲突时,笔者认为,情况大多是在此情况下负有告知公民应享有何种权利的义务的权力主体往往采取臵之不理的态度,而此时本享有权利的公民却天真地认为受罚是当然的。这些状况的存在说明在权力和权利的实际运行中,者是不和谐的,没有体现权力源于权利,权力服务权利以及权利监督权力的要求。再者,霍布豪斯指出国家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其能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切。即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服务权利。我国传统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至上,造成了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权力制约并不十分有效,直以来,我们强调公共利益而对公民的私利重视不够,公民权利旦受到侵犯,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此外,立法权和司法权时常受到行政权的干扰......”。
2、“.....加剧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失衡的程度。整个社会系统要正常运转,离不开行政权,但行政权的无限膨胀,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恰恰有所损益。所以,如何正确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实现者的平衡和协调,已是十分紧迫的问题。我们认为国家权力是不得已的恶。恶在这里指的是国家权力的暴力性和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必要性。不得已指的是国家权力暂时仍需承担藉以实现自我管理的工具性职能。人创造了工具是为了使用工具,若工具反过来奴役人,成为使用者,那便是对人类文明的极大讽刺。而个人自由应是禁止公权力为所欲为的自由。因此,基于权力的职能和弊端,必须使者达到平衡。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
3、“.....并且如果所有人在这种公权力下温顺地引颈就戮,那这个社会将是个不折不扣的臣民社会。综上可知,国家权力由公民权利派生,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当国家这个个体公民的集合体可以还原和归因于每个普通而尊严的个人,当法律可以作为公民个人反抗暴力侵害的依据和支撑,和谐社会的实现将指日可待,而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的道路也会更加顺利。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论文原稿。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的现状首先,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社会法律都以刑律为主,私法处于依附地位,这注定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而公民权利在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和法学中是非常罕见甚至是不存在的......”。
4、“.....受此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很少,尤以行政权力为甚,它的触角甚至伸向了立法司法领域,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形成了两者极不平衡的局面,尽管在几十年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国人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权利天生的自力救济性和软弱性与权力的强制性和扩张性,决定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权利必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当个体性的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对抗时,两者的不平衡性尤为明显。关键词权利权力制约平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权利词来自西方,与公民紧密相连。它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定行为......”。
5、“.....权利由法律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由此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特征。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的现状首先,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社会法律都以刑律为主,私法处于依附地位,这注定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而公民权利在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和法学中是非常罕见甚至是不存在的,可以说那时的中国是个彻头彻尾的臣民社会。受此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很少,尤以行政权力为甚,它的触角甚至伸向了立法司法领域,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6、“.....尽管在几十年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国人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权利天生的自力救济性和软弱性与权力的强制性和扩张性,决定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权利必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当个体性的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对抗时,两者的不平衡性尤为明显。其次,尽管公民的很多权利已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因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部分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权利的享有不足,表现在部分人不知自己享有权利或知道有权利却不知如何行使,这造成了当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发生冲突时,公民作为权利享有者常处于被动地位。另外,两者发生冲突时,笔者认为......”。
7、“.....而此时本享有权利的公民却天真地认为受罚是当然的。这些状况的存在说明在权力和权利的实际运行中,者是不和谐的,没有体现权力源于权利,权力服务权利以及权利监督权力的要求。再者,霍布豪斯指出国家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其能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切。即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服务权利。我国传统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至上,造成了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权力制约并不十分有效,直以来,我们强调公共利益而对公民的私利重视不够,公民权利旦受到侵犯,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此外,立法权和司法权时常受到行政权的干扰,这严重违背了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服务权利的原则,加剧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失衡的程度......”。
8、“.....离不开行政权,但行政权的无限膨胀,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恰恰有所损益。所以,如何正确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实现者的平衡和协调,已是十分紧迫的问题。我们认为国家权力是不得已的恶。恶在这里指的是国家权力的暴力性和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必要性。不得已指的是国家权力暂时仍需承担藉以实现自我管理的工具性职能。人创造了工具是为了使用工具,若工具反过来奴役人,成为使用者,那便是对人类文明的极大讽刺。而个人自由应是禁止公权力为所欲为的自由。因此,基于权力的职能和弊端,必须使者达到平衡。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铭记的是从没有以强势权力实现的和谐,并且如果所有人在这种公权力下温顺地引颈就戮......”。
9、“.....综上可知,国家权力由公民权利派生,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当国家这个个体公民的集合体可以还原和归因于每个普通而尊严的个人,当法律可以作为公民个人反抗暴力侵害的依据和支撑,和谐社会的实现将指日可待,而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的道路也会更加顺利。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论文原稿。在权利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中,都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种利益相联系的权利与法律紧密相连,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存在形式。马克思指出法律上承认的自由在个国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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