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词受贿罪立法缺陷法律完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近年来,随着国家打击受贿犯罪力度的加大,司法机关对大量受贿案件的破获,给犯罪分子以极大的振摄。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的不完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罪该治而治不了的案件层出不穷,司法机关处于尴尬境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重新思考和探讨受贿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论文原稿......”。
2、“.....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其本质,我国学者般采社会危害性标准说,学界在对受贿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秩序这点上争议不大,争议的焦点在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表述上,对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种不同的观点。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这问题呢从立法的层面来看,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种腐败犯罪......”。
3、“.....行使定的职权,但也必须履行定的义务。国家赋予其职权不是让其为自己谋取私利,更不是便利其实施犯罪行为,而是用于为国家社会和公众服务。就此而言,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反其道而行之,即属于背离职责的行为,而这种背离职责的行为无疑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因而,将廉洁义务作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适合所有的接受财物受贿行为的。鉴于此......”。
4、“.....如是,可以这样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立法缺陷的原因分析及完善总的来看,造成这法律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立法者受了惩治受贿犯罪以脏论处的传统刑罚理论的羁束立法者考虑到侦察机关收集收受财物以外形式的贿赂犯罪证据的难度审判机关不易认定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至不能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科以刑罚。新刑法单独设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独无的数额规定......”。
5、“.....往往会使人产生了种错觉即定数额的贪污受贿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取消立法中这种明示性的数额规定。建议,应该明确对贿赂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罪对象的范围,修改完善贿赂犯罪的既遂标准,考虑对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的可能性,增加资格刑罚金刑,扩大没收财产的范围。对此,必须对法条进行重新设臵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把以职务之便......”。
6、“.....收受他人利益作为底线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利益作为评价的定量因素,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刑法的功能,摆脱困境,避免在法律理解上的诸多分歧。立法缺陷的原因分析及完善总的来看,造成这法律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立法者受了惩治受贿犯罪以脏论处的传统刑罚理论的羁束立法者考虑到侦察机关收集收受财物以外形式的贿赂犯罪证据的难度审判机关不易认定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7、“.....新刑法单独设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独无的数额规定,而这恰好在立法上为腐败分子预留了个不小的空间。往往会使人产生了种错觉即定数额的贪污受贿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取消立法中这种明示性的数额规定。建议,应该明确对贿赂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罪对象的范围,修改完善贿赂犯罪的既遂标准......”。
8、“.....增加资格刑罚金刑,扩大没收财产的范围。对此,必须对法条进行重新设臵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把以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收受他人利益作为底线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利益作为评价的定量因素,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刑法的功能,摆脱困境,避免在法律理解上的诸多分歧受贿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论文原稿。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
9、“.....对于其本质,我国学者般采社会危害性标准说,学界在对受贿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秩序这点上争议不大,争议的焦点在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表述上,对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种不同的观点。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这问题呢从立法的层面来看,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种腐败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定的职务,行使定的职权,但也必须履行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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