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则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定与适用论文原稿。年在刑法全面修订中,单位犯罪作为种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犯罪种类被正式确立。鉴于单位犯罪在当时是个新课题,所以在制度构建方面基本上沿用了关于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这势必会引发系列理论争议和实践困惑,本文所涉及的自首制度即为其中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确立依据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关于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自首制度,单位自首和自然人自首有何差别目前现行刑法并无明确规定。刑法第十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那么,单位能否成为自首的主体,经过近年来学界的热烈讨论,基本形成两派观点肯定论者赞成在刑法中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他们认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其对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单位犯罪作为种法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享有自首从宽的权利与机会,单位自首同时也体现出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与此相反的是,否定论者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从刑法的相关条文规定来看,对自首者的称谓是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因此,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作为无生命特征的单位,单位本身不具有思维特征,既不可能自动投案也不可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因此单位根本不可能实施自首行为,无法认定单位构成自首。单位无所谓自首,因而研究单位自首问题毫无意义。摘要我国刑法缺乏对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的明确条文规定,而传统的自首制度般只能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这势必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空白。本文通过探讨有关单位犯罪自首的两种不同理论主张,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确立依据予以阐述,并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条件适用情形及例外展开了深入探讨。关键词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罚金刑直接责任人员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年我国首次在海关法中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再次,确立单位犯罪自首也是预防单位犯罪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在短时期内有上升的趋势。如何控制预防单位犯罪的发生,单纯依靠刑罚打击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应对单位犯罪加以区分,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单位犯罪,应从宽处罚,体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立法精神。从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教育争取了绝大多数,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最后,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已为司法解释所确认。尽管学者们对刑法第十条关于自首者的称谓尚存在疑义,刑法总则也有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摘要我国刑法缺乏对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的明确条文规定,而传统的自首制度般只能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这势必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空白。本文通过探讨有关单位犯罪自首的两种不同理论主张,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确立依据予以阐述,并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条件适用情形及例外展开了深入探讨。关键词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罚金刑直接责任人员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年我国首次在海关法中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年在刑法全面修订中,单位犯罪作为种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犯罪种类被正式确立。鉴于单位犯罪在当时是个新课题,所以在制度构建方面基本上沿用了关于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这势必会引发系列理论争议和实践困惑,本文所涉及的自首制度即为其中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确立依据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关于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自首制度,单位自首和自然人自首有何差别目前现行刑法并无明确规定。刑法第十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那么,单位能否成为自首的主体,经过近年来学界的热烈讨论,基本形成两派观点肯定论者赞成在刑法中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他们认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其对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单位犯罪作为种法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享有自首从宽的权利与机会,单位自首同时也体现出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与此相反的是,否定论者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从刑法的相关条文规定来看,对自首者的称谓是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因此,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作为无生命特征的单位,单位本身不具有思维特征,既不可能自动投案也不可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因此单位根本不可能实施自首行为,无法认定单位构成自首。单位无所谓自首,因而研究单位自首问题毫无意义。单位犯罪自首的适用情形结合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笔者将单位自首的常见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第,单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其他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如果单位犯罪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其不予认定自首。第,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则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定与适用论文原稿。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者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如果能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在接受有关机关的调查询问,或者因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犯罪事实的,也应认定为单位自首。以单位的意志实施自首行为单位意志是指,经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并且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即可以代表单位意志。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即以单位的名义,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如果单位内部在自首问题上有异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应注意,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记载成立自首的是单位而非自动投案人员,以示与自然人自首的区别。第,如果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单位犯罪,该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其个人也应认定为自首如果后来翻供,其个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的认定。单位犯罪自首的例外情形根据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我们同样可以对单位犯罪的例外情形做如下理解首先,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跑或翻供的,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个人自首,但不影响同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自首成立与否的认定。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者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如果能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在接受有关机关的调查询问,或者因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犯罪事实的,也应认定为单位自首。以单位的意志实施自首行为单位意志是指,经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并且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即可以代表单位意志。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即以单位的名义,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如果单位内部在自首问题上有异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应注意,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记载成立自首的是单位而非自动投案人员,以示与自然人自首的区别。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定与适用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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