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被应用于司法领域,原意为应听取对立对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美国把该制度移植到立法当中,以加强立法的民主化。美国是立法听证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之,立法听证是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方式,立法者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公开听证会是其中的主要方式。立法听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控制,是公民直接参与治理的民主政治过程的体现。德国组织听证是为了将各种组织和个人的意见以及专家的专门知识在决议形成过程中纳入考虑,在听证规则操作程序和举行频率方面次于美国豓。在国外,听证会的准备工作完备充分,能够保证每个与会者发言的权利,保障了公众参与的平等权利,是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甚至是决定法案命运的重要依据。相比之下,我国的听证更注重形式,而忽视了其实际内容,所以借鉴国外经验是必不可少的。立法听证中的些制度问题亟待解决,应当扩大听证参加者和听证事项的范围,为基层群众参与立法听证提供制度和程序的保障......”。
2、“.....完善听证程序和民主参与制度,特别是要健全立法听证程序,以进步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的实施。完善立法程序监督体制当代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对立法程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立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立法程序的监督,不应仅从符合程序这方面进行,还要从立法的总体入手,对立法做全面的监察和督导。由于地方立法程序缺乏法律的规定,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难免出现差错,这就要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行使监督权。即在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下,也应依据立法基本原则,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施以有效的监督控制。要为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发挥其他机关监督立法程序的实际效力。此外,要调动公民和组织参与立法监督,使他们的监督和法定机关的立法监督相衔接,同时完善相关法律中有关群众监督立法程序的具体规定。建立多层次多侧面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3、“.....也从社会伦理民族习惯历史文化,特别是人民生活等角度进行监督。改变各级人大既是立法主体又是监督主体的状况,借鉴国外经验,增设监督机构进步扩大监督主体范围并从法律上明确其地位,发挥外部监督的效力,健全监督体制,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法规的提案起草和审议程序中的问题我国法律对立法提案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而从各地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看,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是由政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而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行使这项权力。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程序不完善,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为人大代表和老百姓行使提案权提供方便,使得他们的立法意图不能通过法案的形式真实完整的表达出来。就起草而言,目前大多数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起草将本部门的狭隘的执法目的和利益作为指导思想,使立法机关在起草阶段陷于被动,导致部门利益膨胀......”。
4、“.....在定程度上是立法为执法目的服务这种传统观念的残余豎。此外,在起草过程中必定有代表各方利益的主体,由于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协调工作做不好,利益冲突难以解决,势必影响草案的质量和可行性。审议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也不完备。立法法中规定审议过程应当听取广泛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是实践中却未能得到很好地运用。如立法听证会只在少数地方立法中采用,听取基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够。而立法法对听证的具体程序未做规定,因此不能有效保障听证的实际操作和运行。地方立法无统标准可循,使得公众参与机制不尽合理和完善,民主性不高。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论文原稿。地方立法程序中的主要问题立法准备阶段的程序立法准备制度是指立法真正提上立法机关的立法议程之前所进行的系列工作而形成的各种制度......”。
5、“.....使得立法准备无法可依。有人认为,立法准备并非在行使立法权,程序始于申请,所有法律程序概莫能外,立法程序的运作方式就是立法权的行使方式,立法准备不应属于立法程序。这种单纯以立法权为标准的观点未免片面化。鉴于立法准备的重要性和对立法活动的影响,不能将立法准备排除在立法程序之外。主要是其中的立法规划往往缺乏全面考虑和总体安排,执行效果不好,使项目难以完成。而在提出立法项目之前,又欠缺相关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以及程序规则的规范和保障,很难体现民主性科学性和适当性。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完善立法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它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维护社会法制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它对保障立法结果的合法合理和科学未能作出系统的规定。应当将立法准备程序纳入立法法的范围,实现准备程序的法定化制度化,以弥补制度的缺失......”。
6、“.....将科学原则的内涵进步具体化完整化,并确立科学合理的程序标准,使之能运用于立法程序中。在立法法中规定关于地方立法程序应遵循的原则或标准,规范地方程序立法不过分偏离基本方向。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论文原稿。地方立法程序中的主要问题立法准备阶段的程序立法准备制度是指立法真正提上立法机关的立法议程之前所进行的系列工作而形成的各种制度。我国现行立法法对立法准备阶段的程序未作规定,使得立法准备无法可依。有人认为,立法准备并非在行使立法权,程序始于申请,所有法律程序概莫能外,立法程序的运作方式就是立法权的行使方式,立法准备不应属于立法程序。这种单纯以立法权为标准的观点未免片面化。鉴于立法准备的重要性和对立法活动的影响,不能将立法准备排除在立法程序之外。主要是其中的立法规划往往缺乏全面考虑和总体安排,执行效果不好,使项目难以完成。而在提出立法项目之前......”。
7、“.....很难体现民主性科学性和适当性。法规的提案起草和审议程序中的问题我国法律对立法提案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而从各地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看,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是由政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而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行使这项权力。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程序不完善,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为人大代表和老百姓行使提案权提供方便,使得他们的立法意图不能通过法案的形式真实完整的表达出来。就起草而言,目前大多数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起草将本部门的狭隘的执法目的和利益作为指导思想,使立法机关在起草阶段陷于被动,导致部门利益膨胀,损害了立法利益的整体性,在定程度上是立法为执法目的服务这种传统观念的残余豎。此外,在起草过程中必定有代表各方利益的主体,由于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的不完善......”。
8、“.....利益冲突难以解决,势必影响草案的质量和可行性。审议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也不完备。立法法中规定审议过程应当听取广泛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是实践中却未能得到很好地运用。如立法听证会只在少数地方立法中采用,听取基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够。而立法法对听证的具体程序未做规定,因此不能有效保障听证的实际操作和运行。地方立法无统标准可循,使得公众参与机制不尽合理和完善,民主性不高。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论文原稿。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尤其是听证会制度从法律功能的角度而言,民主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侵犯扩大公众参与机制方面的功能。立法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通过程序民主来保证实现实体民主豒。这就要建成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考虑多方利益,使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其有效参与立法。许多地方立法中都规定了公开听证等制度......”。
9、“.....听证制度起源于英国,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首先被应用于司法领域,原意为应听取对立对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美国把该制度移植到立法当中,以加强立法的民主化。美国是立法听证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之,立法听证是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方式,立法者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公开听证会是其中的主要方式。立法听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控制,是公民直接参与治理的民主政治过程的体现。德国组织听证是为了将各种组织和个人的意见以及专家的专门知识在决议形成过程中纳入考虑,在听证规则操作程序和举行频率方面次于美国豓。在国外,听证会的准备工作完备充分,能够保证每个与会者发言的权利,保障了公众参与的平等权利,是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甚至是决定法案命运的重要依据。相比之下,我国的听证更注重形式,而忽视了其实际内容,所以借鉴国外经验是必不可少的。立法听证中的些制度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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