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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原稿)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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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因而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密切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程度。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唯有如此,才能使刑事司法真正贯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如何运用并不易掌握,问题即关键在于司法者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牢固树立慎用死刑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死刑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最后的刑罚手段,应当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注释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人民检察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王帆中国死刑制度的现实选择中州学刊第页赵秉志,肖中华论死刑的立法控制中国法学贾宇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死刑案件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第,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问题比较复杂,社会矛盾也较突出,为起到威慑安抚作用对些严重犯罪仍需适用死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要根据社会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就有利于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通过宽缓的处理方式避免死刑适用,符合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另方面,对严重危害国家的犯罪予以从重打击,能够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第,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现代社会人权意识高涨,死刑政策最为人诟病之处在于其不人道性。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违反人道主义,会助长人性的残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有助于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的死刑犯罪分子,可尽量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既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积极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也是对宪法保障人权精神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论文原稿。注重贯彻宽松刑事政策死缓制度,即判处死刑缓期年执行,其本身体现着人道性的价值。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方面的刑罚制度,所以罗干同志在谈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的面时特别指出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些缓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死缓作为我国特有的种法律制度却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般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死缓似乎不算是种死刑,而是轻于死刑的另种刑罚司法机关也往往在可杀与可不杀的情况下偏向于杀。因此,我们应当从司法上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尽量避免死刑的实际执行。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来看,死缓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是以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为对象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见,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分子是否立即执行是限制死刑的关键问题。但刑法对适用死缓的条件界定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种模糊的规定,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实际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死缓制度的立法精神,对所有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慎重考虑适用死缓的可能性,只有确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的才能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即使是触犯了最高刑是死刑的犯罪,按照主客观相致的原则衡量,该犯罪并没有达到罪行及其严重程度必须立即执行占到所有死罪的半以上。上述规定无疑都体现了少杀慎杀的政策。然而自年开展严打以来,重刑主义思想度成为主流,在应对犯罪时忽视了从宽的面,这显然偏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精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论文原稿。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现有的死刑政策则是和谐社会的大障碍,死刑的执行常会带来副作用,并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同时也有害于国家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因此,对死刑案件如何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显得尤为必要。关键词宽严相济死刑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年月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首次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豍年月,十届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正式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豎时间,宽严相济成了司法界的热门话题。注重贯彻宽松刑事政策死缓制度,即判处死刑缓期年执行,其本身体现着人道性的价值。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方面的刑罚制度,所以罗干同志在谈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的面时特别指出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些缓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死缓作为我国特有的种法律制度却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般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死缓似乎不算是种死刑,而是轻于死刑的另种刑罚司法机关也往往在可杀与可不杀的情况下偏向于杀。因此,我们应当从司法上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尽量避免死刑的实际执行。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来看,死缓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是以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为对象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见,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分子是否立即执行是限制死刑的关键问题。但刑法对适用死缓的条件界定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种模糊的规定,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实际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死缓制度的立法精神,对所有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慎重考虑适用死缓的可能性,只有确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的才能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即使是触犯了最高刑是死刑的犯罪,按照主客观相致的原则衡量,该犯罪并没有达到罪行及其严重程度必须立即执行的,律优先考虑死缓的适用。因此,我们应该这样理解条规定的内容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的,则无法控制该重大犯罪人对社会造成的新危害的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则可能引起社会震荡的。具备这两个条件之的,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反之,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之的,都应当适用死缓。另外,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死缓的适用范围。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加以具体的表述,以指导各地法院对死缓制度的实际运用,从而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使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减低至最小。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当宽则宽来讲,虽然死刑案件行为人的罪行十分严重,但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不仅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更有利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法院能否正确适用量刑情节,不仅涉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得到体现,而且直接关涉被告人之合法权益能的,的,则由尚生存的方供体参照死亡方近亲属的意见综合考虑如何处理冷冻胚胎。如果夫妻之间已经离婚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理,笔者认为对冷冻胚胎的权属问题,女性应更具有话语权,因为就冷冻胚胎的产生而言女性所有经受的痛苦是比男性更多,此外也应考虑生育能力较弱的方。对于出现双方供体均死亡的情况,也就是宜兴市冷冻胚胎之争这样的案件下,笔者认为可以由供体双方的近亲属发生法定继承,由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顺位制度予以规范。建立胚胎收养制度人體冷冻胚胎携带着人类独无的基因,是十分宝贵的,若将我国传统的收养制度提前,借鉴美国佐治亚州的胚胎收养制度,对我国而言能够让沉睡在液氮中的冷冻胚胎物尽其用,让需要冷冻胚胎的人实现生育梦想,在定程度上讲也能减少现实生活中出现拐卖儿童的现象。胚胎收养制度将传统的收养制度推进到了胎儿的出生前的阶段,对于不育不孕家庭而言是种很好的选择,这制度在美国的佐治亚州是有明确的法律进行具体的规范,美国该州制定了收养选择法对收养的条件,收养的主体收养的程序进行规范,使得胚胎收养制度有法律保障。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建立胚胎收养制度将可能导致胚胎收养被滥用,因此需要借鉴美国佐治亚州的做法制定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应加强对申请胚胎收养的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国家应建立相关的机构审查收养者的资格,并应建立登记制度。结语人体冷冻胚胎承载着人类个体独无的基因,其法律属性应认定为人格物,认定为人格物能兼具认定为人或者物的法律属性的优势,能更好的对冷冻胚胎实施保护,同时我们应认识到对冷冻胚胎法律制度的研究任重道远,对冷冻胚胎的处臵问题应在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经济发展状况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冷冻胚胎的法律规范。参考文献,德伯恩魏德士,著,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杨雪浅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法律规制问题司法实践,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吴文珍美国的胚胎收养实践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社会科学,吴文珍美国的胚胎收养实践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社会科学,李燕冷冻胚胎胡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研究人民司法,。客体说认为人体冷冻胚胎的本质属性为物。按照物权法的理论可以解释冷冻胚胎为精子和卵子的混合,可以视为精子与卵子提供者所共同共有的物。冷冻胚胎从本质上讲是从人体分离出去的,按照学术界的观点认为,从人体中分离出去的时候,就不再属于人体的部分,应该属于外界的物。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研究论文原稿。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人的生命始于受精,受精卵的形成意味着生命的开始,所以说冷冻胚胎属于人。在国外澳大利亚在审理类似案件认为不能将冷冻胚胎销毁,应实现冷冻胚胎的价值将冷冻胚胎植入代孕子宫,以使冷冻胚胎实现其价值,这明显是认为冷冻胚胎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笔者认为认定冷冻胚胎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其积极的意义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方面认定冷冻胚胎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能对冷冻胚胎予以很好的保护,随意毁坏买卖胚胎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因而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密切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程度。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唯有如此,才能使刑事司法真正贯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如何运用并不易掌握,问题即关键在于司法者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牢固树立慎用死刑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死刑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最后的刑罚手段,应当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注释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人民检察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王帆中国死刑制度的现实选择中州学刊第页赵秉志,肖中华论死刑的立法控制中国法学贾宇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死刑案件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第,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问题比较复杂,社会矛盾也较突出,为起到威慑安抚作用对些严重犯罪仍需适用死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要根据社会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就有利于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通过宽缓的处理方式避免死刑适用,符合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另方面,对严重危害国家的犯罪予以从重打击,能够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第,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现代社会人权意识高涨,死刑政策最为人诟病之处在于其不人道性。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违反人道主义,会助长人性的残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有助于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的死刑犯罪分子,可尽量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既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积极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也是对宪法保障人权精神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论文原稿。注重贯彻宽松刑事政策死缓制度,即判处死刑缓期年执行,其本身体现着人道性的价值。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方面的刑罚制度,所以罗干同志在谈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的面时特别指出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些缓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死缓作为我国特有的种法律制度却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般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死缓似乎不算是种死刑,而是轻于死刑的另种刑罚司法机关也往往在可杀与可不杀的情况下偏向于杀。因此,我们应当从司法上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尽量避免死刑的实际执行。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来看,死缓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是以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为对象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见,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分子是否立即执行是限制死刑的关键问题。但刑法对适用死缓的条件界定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种模糊的规定,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实际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死缓制度的立法精神,对所有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慎重考虑适用死缓的可能性,只有确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的才能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即使是触犯了最高刑是死刑的犯罪,按照主客观相致的原则衡量,该犯罪并没有达到罪行及其严重程度必须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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