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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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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回避知情权,将严重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偏低。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保密文化盛行。目前我国定密的标准模糊程序不严范围过宽期限过长,造成大量的般事项作为国家秘密保护,而真正的国家秘密却被淡化。这直接影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造成信息公开中偏重保密,公开程度偏低的现状。最后,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不高。政府公开的信息实用性不强,民众关心的信息少,很多公开的信息价值不大。形式公开的多,实质公开的少结果公开的多,过程公开的少原则方面公开的多,具体内容公开的少正面信息公开的多,负面信息公开少。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确立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社会公众只有增强主张权利的积极性,政府信息公开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是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条件,是公民应当享有的项宪法性权利。因此法律明确知情权,将有利于巩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进步强化对公民获得信息权利的保护。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是个循序渐进,长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并不会因为公开条例的制定就能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它需要社会各界从思想制度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当务之急是加快政府网站的建设,提高信息更新速度,扩大链接功能,建立统的信息检索系统和信息申请渠道,完善政府民众间的互动平台。完善公开立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公开条例限于法规的权限,许多问题是其本身无法规定和解决的,它只是个过渡之举,公开立法的最终目标是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出台,这样才能对政府有全面的约束力,更加凸显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同时还应修订保密法档案法行政诉讼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公开与保密间的界限,建立起个统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是个循序渐进,长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并不会因为公开条例的制定就能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它需要社会各界从思想制度实践法律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确立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社会公众只有增强主张权利的积极性,政府信息公开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是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条件,是公民应当享有的项宪法性权利。因此法律明确知情权,将有利于巩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进步强化对公民获得信息权利的保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全国各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纷纷出台,还引入政府采购政务公开政府发言人政府上网工程等制度。这些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发展。但是我国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确定并保障实现公众的知情权,该权利应当贯穿于信息公开制度始终。立法回避知情权,将严重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偏低。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保密文化盛行。目前我国定密的标准模糊程序不严范围过宽期限过长,造成大量的般事项作为国家秘密保护,而真正的国家秘密却被淡化。这直接影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造成信息公开中偏重保密,公开程度偏低的现状。最后,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不高。政府公开的信息实用性不强,民众关心的信息少,很多公开的信息价值不大。形式公开的多,实质公开的少结果公开的多,过程公开的少原则方面公开的多,具体内容公开的少正面信息公开的多,负面信息公开少。关键词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公开条例于年月日正式实施,这被看作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件大事,是我国行政公开法制的个新起点。公开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法规。它的出台对于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阳光政府建设的步伐,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公开条例还存在很多问题,由此引发了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思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救济空白公开条例扩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外,还规定了类主体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说这是个例外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虽然没有行政职权,但是在提供着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它们其实是政府的边缘组织,理应是政府公开信息的责任主体。但是这些单位毕竟不是行政管理主体,不能完全适用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而这些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又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它们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时,对公民的知情权如何救济尚无具体规定,因此我国目前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依然存在着严重漏洞。关键词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公开条例于年月日正式实施,这被看作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件大事,是我国行政公开法制的个新起点。公开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法规。它的出台对于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阳光政府建设的步伐,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公开条例还存在很多问题,由此引发了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思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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