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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论文原稿) 浅析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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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的平衡承运人托运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注释英国法律承认对人实施救助有报酬请求权,但国际公约德国日本商法以及我国海商法均不承认有报酬请求权,除非救助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参考文献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胡正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湘兰主编海商法武汉大学出版社。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制度之相同点均要求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处于危险之中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都是以危险的存在作为前提,就危险的具体含义而言,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是致的首先,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洋相通的可航水域。年国际救助公约第条第款即规定救助作业须发生在可航水域或者其他水域。对于共同海损,我国海商法第条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都规定危险须发生在同海上航程中,这里所指的海上航程在实践中也包括了与海洋相通的可航水域。其次,危险须客观存在或者无法避免。只有危险客观存在或无法避免时,才有必要采取海上救助或共同海损措施。不论危险大小,只要对船舶或其他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就符合海难救助或共同海损的前提条件。浅析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论文原稿。措施必须有意且合理所谓有意,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或其他负责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船员主观上预见到采取避险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损失,但为避免船货遭受更大的损失而主动实施的行为。所谓合理,是指作出的牺牲未超出化解共同危险所必须的范围。如果船长或船员采取的措施超出合理范围,其他受益方有权对分摊请求提出抗辩。项措施是否合理,需要根据特定危险状况下的外部条件方案可行性客观效果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系指正常航行中不会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它是船长或船员在应尽义务之外所采取的措施。例如船舶遭遇台风后,船长下令驶向挂靠港以外的避难港停靠,则进入避难港所支出的油耗滞港费修理费就属于特殊费用,应计入共同海损。对于共同海损而言,虽然受益方取得了利益,但该利益与不当得利中的方取得财产利益有所不同。不当得利中,取得财产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消极增加。消极增加主要包括种情形所负担的债务被不当的减少本应设定的权力负担未设定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共同海损中,虽然受益人的财产未遭受损失,但不属于上述种情形。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的不同实施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的主体不同实施共同海损行为的主体是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船员,海难救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则是遇险船舶以外的第方。效果的含义不同由于共同海损的分摊遵循残存主义原则,所以共同海损行为有效果指的是航程终止时,船舶和货物尚有部分残存价值,即至少有方的财产在共同海损行为中得到了保全。浅析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论文原稿。措施必须有意且合理所谓有意,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或其他负责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船员主观上预见到采取避险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损失,但为避免船货遭受更大的损失而主动实施的行为。所谓合理,是指作出的牺牲未超出化解共同危险所必须的范围。如果船长或船员采取的措施超出合理范围,其他受益方有权对分摊请求提出抗辩。项措施是否合理,需要根据特定危险状况下的外部条件方案可行性客观效果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系指正常航行中不会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它是船长或船员在应尽义务之外所采取的措施。例如船舶遭遇台风后,船长下令驶向挂靠港以外的避难港停靠,则进入避难港所支出的油耗滞港费修理费就属于特殊费用,应计入共同海损。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制度之相同点均要求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处于危险之中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都是以危险的存在作为前提,就危险的具体含义而言,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是致的首先,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洋相通的可航水域。年国际救助公约第条第款即规定救助作业须发生在可航水域或者其他水域。对于共同海损,我国海商法第条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都规定危险须发生在同海上航程中,这里所指的海上航程在实践中也包括了与海洋相通的可航水域。其次,危险须客观存在或者无法避免。只有危险客观存在或无法避免时,才有必要采取海上救助或共同海损措施。不论危险大小,只要对船舶或其他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就符合海难救助或共同海损的前提条件。浅析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论文原稿。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确定所遵循的原则是残存主义,即各受益财产的分摊责任不应当超过其分摊价值。如果船货全损,则损失方对所有受益方的共同海损之债将归于消灭。因此,有人认为,共同海损之债是种附有以获救财产的灭失为解除条件的债。结语海難救助和共同海损在海商法中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各自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对这两种制度加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的把握两者的本质和区别,从而将这两种制度在实践中准确加以运用,最大限度的平衡承运人托运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注释英国法律承认对人实施救助有报酬请求权,但国际公约德国日本商法以及我国海商法均不承认有报酬请求权,除非救助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参考文献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胡正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湘兰主编海商法武汉大学出版社。如果只是利益方的财产遭遇危险,救助方对该财产进行了救助,则救助行为就与其他利益方无关,只有获救财产的利害关系人有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利害关系人所支付的救助报酬可以被列入单独海损的范畴。如果船舶和船上所有货物都遭遇了危险,船长船员在无其他合理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向邻近船只请求救助,如果救助成功,救助方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种情形下,船长船员所采取的请求救助措施已经构成了共同海损行为,救助报酬应计入共同海损费用中,由所有受益方分摊。确定海难救助报酬和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所依据的原则不同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首先遵循的是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财产价值的原则。其次,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还应当遵循鼓励救助原则,特别补偿制度就是该原则的典型体现。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救助对象处于危险之中是构成海难救助的法律前提。这要件有层含义第,救助对象所遭遇的海上危险须为客观存在且无法避免,并非来自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人员的主观臆断。第,从程度上来说,船长或船员不得不依赖于外来救助,方可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摆脱海上危险。第,海上危险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无论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还是救助对象的潜在缺陷,或者是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危险,均不影响海难救助的成立。救助行为是自愿行为该条件意味着海难救助适用自愿原则,它的适用着眼于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双方。对救助方来说,其并非因为负有义务而进行救助,其不予救助亦不承担法律责任。需指出的是,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所需的自愿,是指救助人在海难事故发生之前不负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海难事故发生后,救助人即使与被救助人签订救助合同,亦属于救助人自愿的范围。对于被救助方来说,其既有权接受救助,亦有权拒绝救助。如果只是利益方的财产遭遇危险,救助方对该财产进行了救助,则救助行为就与其他利益方无关,只有获救财产的利害关系人有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利害关系人所支付的救助报酬可以被列入单独海损的范畴。如果船舶和船上所有货物都遭遇了危险,船长船员在无其他合理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向邻近船只请求救助,如果救助成功,救助方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种情形下,船长船员所采取的请求救助措施已经构成了共同海损行为,救助报酬应计入共同海损费用中,由所有受益方分摊。确定海难救助报酬和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所依据的原则不同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首先遵循的是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财产价值的原则。其次,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还应当遵循鼓励救助原则,特别补偿制度就是该原则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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