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些地方性系统内部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但上海市目前并无相关规定。如笔者在办理黎寻衅滋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黎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于精神卫生中心。承办人经向其主治医师咨询,了解到黎目前精神病症状经治疗已基本缓解,除逻辑思维还有些异常外,患病初期的被害妄想症也已基本消除。但该院医务科认为,精神卫生中心无权就嫌疑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给出明确答复,其建议检察机关申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再次为嫌疑人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形下,因法律无明确规定,故到底应要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嫌疑人目前的病情证明,还是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再次对嫌疑人精神状态及社会危险性作出评估,亦或者须兼具,无明确定论......”。
2、“.....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的司法鉴定,主要是就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等进行鉴定,法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范围也并不包括对精神病人继续危害性的鉴定和评估,因此鉴定报告本身并不能体现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为判断被申请人的继续危害性而重新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再次进行鉴定显然没有必要也无意义。相较之下,由进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机构对涉案精神病人最新的病情及精神状态进行个较为全面的说明,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将此作为衡量继续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之,再结合其危害社会时的危害程度家庭看管条件生活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这样的做法似乎更为妥当......”。
3、“.....完善方式及初步合理化建议强化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程序的法律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应当将原普通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的行为,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中并未提出具体的监督方式。在当前已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的情况下,可由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业务部门将类似线索移送诉讼监督部门,由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部履行相关职能,搜集批存在此类情况的案件,通过向公安机关制发类问题通报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等方式进行刚性监督,以进步规范强制医疗程序,切实保障该程序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中的问题与思考论文原稿。涉案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及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是动态的变量......”。
4、“.....而如何进行综合考量审查的标准又是什么,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为承办人进行最终的司法判断也带来了难度。关键词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法律监督危险性评估强制医疗程序作为项特别程序,在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被正式确立,后来又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及刑事诉讼规则。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但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及对此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仍有诸多障礙和问题。本文拟结合基层院办理强制医疗案件实际及内设机构改革背景,阐述相关问题及建议。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程序之衔接经统计,年至今,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共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件......”。
5、“.....在检察院审查阶段,多数承办人也未注意到该问题,也未建议公安撤案或进行撤案监督,各部门间也未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或沟通。涉案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及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是动态的变量。检察机关在审查其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时,应当综合考量,而如何进行综合考量审查的标准又是什么,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为承办人进行最终的司法判断也带来了难度。检察机关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中的问题与思考论文原稿。如笔者在办理黎寻衅滋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黎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于精神卫生中心。承办人经向其主治医师咨询,了解到黎目前精神病症状经治疗已基本缓解,除逻辑思维还有些异常外......”。
6、“.....但该院医务科认为,精神卫生中心无权就嫌疑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给出明确答复,其建议检察机关申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再次为嫌疑人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形下,因法律无明确规定,故到底应要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嫌疑人目前的病情证明,还是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再次对嫌疑人精神状态及社会危险性作出评估,亦或者须兼具,无明确定论。笔者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的司法鉴定,主要是就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等进行鉴定,法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范围也并不包括对精神病人继续危害性的鉴定和评估,因此鉴定报告本身并不能体现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在此情况下......”。
7、“.....相较之下,由进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机构对涉案精神病人最新的病情及精神状态进行个较为全面的说明,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将此作为衡量继续危害性的重要因素之,再结合其危害社会时的危害程度家庭看管条件生活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这样的做法似乎更为妥当,也更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作出司法判断的客观合理性。完善方式及初步合理化建议强化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程序的法律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应当将原普通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的行为,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中并未提出具体的监督方式。在当前已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的情况下,可由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业务部门将类似线索移送诉讼监督部门......”。
8、“.....搜集批存在此类情况的案件,通过向公安机关制发类问题通报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等方式进行刚性监督,以进步规范强制医疗程序,切实保障该程序的正确实施。法律援助律师在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存在障碍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在审查阶段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帮助。有些地方性系统内部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9、“.....此外,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局司法局于年颁布的关于本市强制医疗案件办理和涉案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提出将案件转为强制医疗案件的意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转为强制医疗案件办理,同时撤销原案件或对涉案精神病人终止侦查。由此可见,强制医疗程序确系单独存在的特殊程序,其与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很大区别,两者只能选,不能并行,若者混同进行,将违背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办理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中的问题与思考论文原稿。有观点认为,强制医疗程序本质上并不是纠纷而引起的,因而没有指控存在,无指控便无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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