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促进法规定的公民是自己的健康责任人的立法理念和法律要求。加强健康体检的结果运用,全面保护公民健康权利从法律角度看,医疗机构虽然不是健康体检数据的所有权人,但是健康结果的数据客观上为医疗机构或体检机构实际占有。因此,建议医疗机构应该发挥法律占有的独特优势,在不侵犯和泄露健康隐私权的前提下,加强对体检结果的利用,定期对受检者进行横向的健康结果比对,主动进行适当的健康干预和宣教提示。此外,如果对于公司或单位的集体组织的健康体检,可以增加健康結果的样本数量,扩大健康体检的群体效应,积极开展人群干预,与用人单位密切配合,改善办公环境或餐饮质量,提供有利于职工个人健康的有利医学意见和建议,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的法律问题与保障策略论文原稿。受检者权益保护不足,隐私权利易被侵犯在从业性人群健康体检管理过程中,公立医院在体检结束后将入职体检的报告大多交付单位。单位是在医疗机构和受检者这种体检法律关系的第人,但是往往又是单位第时问掌握了受检者的个人健康结果,如提前发现从业者的乙肝病毒血清的检查结果进行非法歧视,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导致了受检者的隐私权外泄。法律依据国家对于健康体检的立法形式相对分散,些立法规定都散见于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受检者权益保护不足,隐私权利易被侵犯在从业性人群健康体检管理过程中,公立医院在体检结束后将入职体检的报告大多交付单位。单位是在医疗机构和受检者这种体检法律关系的第人,但是往往又是单位第时问掌握了受检者的个人健康结果,如提前发现从业者的乙肝病毒血清的检查结果进行非法歧视,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导致了受检者的隐私权外泄。健康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引发医疗投诉与纠纷健康体检档案主要用于记录受检者个人资料诊疗过程健康状况等信息,同时,体检档案管理人员依据受检者定期体检结果,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但是在体检过程中,医院管理方却过于偏重健康前期的市场宣传开发客户群体维护,极易忽视健康档案的管理和投入。甚至个别医疗机构过于强调临床的病案管理,却无视健康档案的规范化建设。这就容易引发受检者的健康档案遗失泄露等法律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或医疗投诉。完善健康体检的法律建议统机构职能和立法基础,加快制定健康体检管理法健康体检的立法分散。在定程度上可归因于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和职能的不断调整。如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能职业病防护监管放射防护监管等,涉及到的健康体检管理成为相应部门在职能变化中的临时性落实。因此建议,将所有健康体检视为全社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责任。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立法精神和要求,提升健康促进能力发展,统健康体检立法形式,规范健康体检的市场和行为,增强健康体检的法律强制性,加强健康体检的信息管理和指导教育。厘清健康体检合同关系,多元灵活化解健康体检纠纷笔者认为,健康体检应当属于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与受检者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愿致达成健康体检的意愿。受检者依据健康体检告知书等履检过程中,医院管理方却过于偏重健康前期的市场宣传开发客户群体维护,极易忽视健康档案的管理和投入。甚至个别医疗机构过于强调临床的病案管理,却无视健康档案的规范化建设。这就容易引发受检者的健康档案遗失泄露等法律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或医疗投诉。完善健康体检的法律建议统机构职能和立法基础,加快制定健康体检管理法健康体检的立法分散。在定程度上可归因于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和职能的不断调整。如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能职业病防护监管放射防护监管等,涉及到的健康体检管理成为相应部门在职能变化中的临时性落实。因此建议,将所有健康体检视为全社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责任。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立法精神和要求,提升健康促进能力发展,统健康体检立法形式,规范健康体检的市场和行为,增强健康体检的法律强制性,加强健康体检的信息管理和指导教育。厘清健康体检合同关系,多元灵活化解健康体检纠纷笔者认为,健康体检应当属于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与受检者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愿致达成健康体检的意愿。受检者依据健康体检告知书等履行正常体检程序,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健康管理水平提供必要的体检义务,双方自然就形成了种健康体检或者健康管理合同缔约关系。在这种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方是健康体检机构,方是受检者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均以受检者接受体检服务开始,并因医疗机构出具健康体检报告而终止。双方如果在体检过程中发生问题,既可以依照约定协商厘清健康责任,又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违约法律责任,同时还解决了侵权责任法适用难的法律困境。建议医疗机构在制作和签订健康合同的时候严格把握合同条款,明确免责条款,并醒目提醒受检者,约定告知责任,保障知情权,约定双方的保密责任和法律禁检项目。强化法律观念,依法严格保护受检者隐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侵权责任法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都将健康隐私权作为重要的保护内容。鉴于健康隐私权的立法要求,建议加强医疗机构牢固树立隐私权益意识,不得直接或变相手段方式向受检者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个人健康隐私。健康体检机构应当重视法律的宣讲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自身法律教育和职业修养,加强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宣传,强调侵犯公民隐私的法律罚则。同时,健康体检机构也要优化相关健康体检场所科室的设臵,根据医院能力和条件对于不同性别年龄的受检者进行相对分离或错峰式体检,避免受检者的敏感身体部位外泄的尴尬,尽最大可能对健康隐私进行物理空间的适当保护。加大医疗投入,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在智慧医疗的大数据时代,建议医疗机构加大专项财政投入,实现健康档案的信息化发展路径。通过云端物联网技术等集中管理个人体检档案与单位体检报告,推动电子健康档案的建设,运用智能化的互联网医疗科技,为受检者创造更好的健康体验。鼓励受检者进行健康信息化的互动和参与,减少不必要的繁琐操作,缩短出具体检报告用时,改进自身健康水平状况,提高体检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从而达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行正,最大限度的平衡承运人托运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注释英国法律承认对人实施救助有报酬请求权,但国际公约德国日本商法以及我国海商法均不承认有报酬请求权,除非救助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参考文献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胡正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湘兰主编海商法武汉大学出版社。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制度之相同点均要求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处于危险之中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都是以危险的存在作为前提,就危险的具体含义而言,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是致的首先,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洋相通的可航水域。年国际救助公约第条第款即规定救助作业须发生在可航水域或者其他水域。对于共同海损,我国海商法第条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都规定危险须发生在同海上航程中,这里所指的海上航程在实践中也包括了与海洋相通的可航水域。其次,危险须客观存在或者无法避免。只有危险客观存在或无法避免时,才有必要采取海上救助或共同海损措施。不论危险大小,只要对船舶或其他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就符合海难救助或共同海损的前提条件。浅析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论文原稿。措施必须有意且合理所谓有意,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或其他负责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船员主观上预见到采取避险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损失,但为避免船货遭受更大的损失而主动实施的行为。所谓合理,是指作出的牺牲未超出化解共同危险所必须的范围。如果船长或船员采取的措施超出合理范围,其他受益方有权对分摊请求提出抗辩。项措施是否合理,需要根据特定危险状况下的外部条件方案可行性客观效果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系指正常航行中不会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它是船长或船员在应尽义务之外所采取的措施。例如船舶遭遇台风后,船长下令驶向挂靠港以外的避难港停靠,则进入避难港所支出的油耗滞港费修理费就属于特殊费用,应计入共同海损。对于共同海损而言,虽然受益方取得了利益,但该利益与不当得利中的方取得财产利益有所不同。不当得利中,取得财产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消极增加。消极增加主要包括种情形所负担的债务被不当的减少本应设定的权力负担未设定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共同海损中,虽然受益人的财产未遭受损失,但不属于上述种情形。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的不同实施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的主体不同实施共同海损行为的主体是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船员,海难救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则是遇险船舶以外的第方。效果的含义不同由于共同海损的分摊遵循残存主义原则,所以共同海损行为有效果指的是航程终止时,船舶和货物尚有部分残存价值,即至少有方的财产在共同海损行为中得到了保全。浅析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之间的关系论文原稿。措施必须有意且合理所谓有意,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或其他负责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船员主观上预见到采取避险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损失,但为避免船货遭受更大的损失而主动实施的行为。所谓合理,是指作出的牺牲未超出化解共同危险所必须的范围。如果船长或船员采取的措施超出合理范围,其康促进法规定的公民是自己的健康责任人的立法理念和法律要求。加强健康体检的结果运用,全面保护公民健康权利从法律角度看,医疗机构虽然不是健康体检数据的所有权人,但是健康结果的数据客观上为医疗机构或体检机构实际占有。因此,建议医疗机构应该发挥法律占有的独特优势,在不侵犯和泄露健康隐私权的前提下,加强对体检结果的利用,定期对受检者进行横向的健康结果比对,主动进行适当的健康干预和宣教提示。此外,如果对于公司或单位的集体组织的健康体检,可以增加健康結果的样本数量,扩大健康体检的群体效应,积极开展人群干预,与用人单位密切配合,改善办公环境或餐饮质量,提供有利于职工个人健康的有利医学意见和建议,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的法律问题与保障策略论文原稿。受检者权益保护不足,隐私权利易被侵犯在从业性人群健康体检管理过程中,公立医院在体检结束后将入职体检的报告大多交付单位。单位是在医疗机构和受检者这种体检法律关系的第人,但是往往又是单位第时问掌握了受检者的个人健康结果,如提前发现从业者的乙肝病毒血清的检查结果进行非法歧视,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导致了受检者的隐私权外泄。法律依据国家对于健康体检的立法形式相对分散,些立法规定都散见于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受检者权益保护不足,隐私权利易被侵犯在从业性人群健康体检管理过程中,公立医院在体检结束后将入职体检的报告大多交付单位。单位是在医疗机构和受检者这种体检法律关系的第人,但是往往又是单位第时问掌握了受检者的个人健康结果,如提前发现从业者的乙肝病毒血清的检查结果进行非法歧视,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导致了受检者的隐私权外泄。健康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引发医疗投诉与纠纷健康体检档案主要用于记录受检者个人资料诊疗过程健康状况等信息,同时,体检档案管理人员依据受检者定期体检结果,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但是在体检过程中,医院管理方却过于偏重健康前期的市场宣传开发客户群体维护,极易忽视健康档案的管理和投入。甚至个别医疗机构过于强调临床的病案管理,却无视健康档案的规范化建设。这就容易引发受检者的健康档案遗失泄露等法律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或医疗投诉。完善健康体检的法律建议统机构职能和立法基础,加快制定健康体检管理法健康体检的立法分散。在定程度上可归因于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和职能的不断调整。如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能职业病防护监管放射防护监管等,涉及到的健康体检管理成为相应部门在职能变化中的临时性落实。因此建议,将所有健康体检视为全社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责任。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立法精神和要求,提升健康促进能力发展,统健康体检立法形式,规范健康体检的市场和行为,增强健康体检的法律强制性,加强健康体检的信息管理和指导教育。厘清健康体检合同关系,多元灵活化解健康体检纠纷笔者认为,健康体检应当属于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与受检者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愿致达成健康体检的意愿。受检者依据健康体检告知书等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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