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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论文原稿) 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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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应劭把春秋断狱列为法律文件上奏,并得到朝廷的首肯,礼法结合,这正是礼与法长期磨合的结果。上述所举曹操对酒正是这结果的写照。在东汉长期磨合的基础上,魏晋时期礼与法的关系开始出现新的局面。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礼和刑何者为先的讨论。曹魏黄门侍郎刘廙主张先刑后礼,其所著关于刑礼关系的文章影响所及,甚至到江东的孙吴。孙吴谢景十分欣赏刘廙的理论,而陆逊则不赞成谢景的态度,指责他说礼之长于刑久矣,廙以细辩而诡先圣之教,皆非也。君今侍东宫,宜遵仁义以彰德音,若彼之谈,不须讲也。曹操封魏王后,下令说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以舜流凶族,皋陶作士。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勉恤之哉。礼与刑何者为先,当时不可能有最终的结论,曹操的令文提出确定何者为先要根据具体情况,清明安定的社会以礼义教化为首,治理动乱的社会应以刑法为先。然而这只是理论原则,实际操作起来并非那么简单。曹操当政时期,士家之法相当严厉,士兵逃亡,其作为人质的妻子要处死。个名叫宋金的士兵逃亡,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其严厉程度超过了般规定。负责刑狱的高柔启奏说士卒亡军,诚在可疾,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愚谓乃宜贷其妻子,可使贼中不信,可使诱其还心。正如前科,固已绝其意望,而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人亡逃,诛将及己,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高柔主张对逃亡者采取宽恕政策,给其悔过的机会,并指出重刑不但不能止住逃亡,反而会增加士兵的逃亡。这里的宽恕便体现了礼的原则。魏明帝时规定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司徒吏解弘丧父,百日后正赶上该服军役,但他提出大丧期间健康损伤得厉害,不能服役。明帝大怒,说汝非曾闵,何言毁邪下令逮捕解弘将其处死。高柔见了解弘,看到他身体确实相当羸弱,并非故意推脱,便上疏陈述实情,请求宽贷解弘。魏明帝下诏说孝哉弘也,其原之。以废重刑宋金得到宽恕,因尽孝心解弘免于处罚,都表明了礼在法先。应当指出,并不能因为以上两个案件的处理就得出礼在法先的结论。在国那个被认为是动荡不定的乱世,治理应以刑罚为先的原则和在处理上礼在法先的实际,正反映了礼与法孰先孰后的难解难分。礼与法孰先孰后虽然是场无解的讨论,但它透露出个重要的事实,即礼在治国方面的作用开始凸显。在此以前,法律直处于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秦代重法自不必言,即使在独尊儒术的汉代,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丝毫没有减弱。而礼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对人的教化和对人情的引导。在这种情况下,礼与法很难在治国领域里争轩轾。只有在人们的观念中,礼的治国作用越来越强化,以至于和法律并驾齐驱时,者孰先孰后的讨论才会发生。在治国功能上礼与法并驾齐驱,使得者紧密结合成为可能。这个紧密结合的过程始于两晋,北魏则在孝文帝太和以后更加清晰。礼法紧密结合的个突出特点,表现为者在思想认识法律制定司法实践等方面全方位的结合。这个奏疏得到了梁武帝的批准。这反映了萧梁时期的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在此以前,日而后敛只是个礼俗上的约束,没有法律的强制性,所以才会有送终之礼,殡以期日,衣衾棺椁,以速为荣的社会风气。在此以后,如有不奉日大殓之制者加以纠绳,治丧不以礼已成为违法之举了。陈武帝代梁后,在制定律十卷,令律十卷的基础上,又规定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先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进步给名教孝悌以法律地位。在北朝,婚丧祭祀等礼仪制度也具有法律化的表现。北魏文成帝和平年十月辛丑下诏说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殊等级,示轨仪。今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豪富,越度奢靡,非所谓式昭典宪者也。有司可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著之于令。壬寅,又下诏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孝文帝太和年月下诏说婚娉过礼,则嫁娶有失时之弊厚葬送终,则生者有糜费之苦。圣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礼数,约之以法禁。乃者,民渐奢尚,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又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西魏大统年正月,诏禁中外及从母兄弟姊妹为婚。北周武帝建德年月下诏同姓百世,婚姻不通,盖惟重别,周道然也。而娶妻买妾,有纳母氏之族,虽曰异宗,犹为混杂。自今以后,悉不得娶母同姓,以为妾。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关于祭祀之礼,北魏孝文帝延兴年月乙巳诏书说尼父禀达圣之姿,体生知之量,穷理尽性,道光海。顷者淮徐未宾,庙隔非所,致令祠典寝顿,礼章殄灭,遂使女巫妖觋,淫进非礼,杀生鼓舞,倡优媟狎,岂所以尊明神敬圣道者也。自今已后,有祭孔子庙,制用酒脯而已,不听妇女合杂,以祈非望之福。犯者以违制论。其公家有事,自如常礼。牺牲粢盛,务尽丰洁。临事致敬,令肃如也。牧司之官,明纠不法,使禁令必行。上述关于婚姻丧葬祭祀等的诏令,显然是从礼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无疑具有刚性的法的效力。第,刑事案件中的礼法结合。南朝萧齐时,建康曾发生这样起刑事案件有个名叫张悌的人,因家里贫如洗,无力供养老母,便向邻居富人求借。富人不与,张悌便纠结了另外人到富人家抢劫,所得衣物又全被人拿走,自己没得到文钱。案发后县里判张悌死罪。张悌的长兄张松听说后,跑到县衙说与弟景是前母子,后母唯生悌,松长不能教诲,乞代悌死。张景也跑到县衙请求代替张悌去死。张悌的母亲表示,张悌犯了死罪,已经承认,应当去死,不能连累兄弟。县衙将此案上报朝廷,朝廷认为张悌家门孝义,特免张悌死。与之类似的是东汉末期孔融收留张俭案件山阳张俭为中常侍侯览所怨,览为刊章下州郡,以名捕俭。俭与融兄褒有旧,亡抵于褒,不遇。时融年十,俭少之而不告。融见其有窘色,谓曰兄虽在外,吾独不能为君主邪因留舍之。后事泄,国相以下,密就掩捕,俭得脱走,遂并收褒融送狱。人未知所坐。融曰保纳舍藏者,融也,当坐之。褒曰彼来求我,非弟之过,请甘其罪。吏问其母,母曰家事任长,妾当其辜。门争死,郡县疑不能决,乃上谳之。诏书竟坐褒焉。同是门争死,但者有很大区别第,前者是纯粹的刑事案件,事主是民间的普通百姓后者则是与党锢之祸有关的政治案件,事主是社会名流。第,前者处理结果是为张扬张氏家的孝义,显示了刑事案件中的礼的精神后者则以孔融的哥哥孔褒坐罪结束,与张悌家的结果大相径庭。南朝萧齐时,南郡江陵县人苟胡之的妻子被曾口寺沙门奸淫,苟胡之的哥哥苟蒋之杀死沙门。后苟蒋之被县衙问罪。苟蒋之供词说,此家门秽行,耻于告官宣扬,又无法忍受心中恶气,便杀了沙门。苟胡之也到衙门自首,供词与哥哥样,兄弟人争死。县衙将此案报到州府,州刺史谘议袁彖说夫迅寒急节,乃见松筠之操,危机迥构,方识贞孤之风。窃以蒋之胡之杀人,原心非暴,辩谳之日,友于让生,事怜左右,义哀行路。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论文原稿。礼是河堤,刑是河水,河堤挡水,水冲河堤,者长期磨合,必然使些堤土融入河水,些河水浸入河堤。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无论陈宠还是班固,他们虽讨论礼与法之间关系,但仍视为两途,礼法两者仍在磨合过程之中。礼法结合标志性事件是汉献帝建安元年,曾经做过泰安太守的应劭删定律令,以为汉议,并上表奏曰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百十篇。应该说,应劭把春秋断狱列为法律文件上奏,并得到朝廷的首肯,礼法结合,这正是礼与法长期磨合的结果。上述所举曹操对酒正是这结果的写照。在东汉长期磨合的基础上,魏晋时期礼与法的关系开始出现新的局面。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礼和刑何者为先的讨论。曹魏黄门侍郎刘廙主张先刑后礼,其所著关于刑礼关系的文章影响所及,甚至到江东的孙吴。孙吴谢景十分欣赏刘廙的理论,而陆逊则不赞成谢景的态度,指责他说礼之长于刑久矣,廙以细辩而诡先圣之教,皆非也。君今侍东宫,宜遵仁义以彰德音,若彼之谈,不须讲也。曹操封魏王后,下令说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以舜流凶族,皋陶作士。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勉恤之哉。礼与刑何者为先,当时不可能有最终的结论,曹操的令文提出确定何者为先要根据具体情况,清明安定的社会以礼义教化为首,治理动乱的社会应以刑法为先。然而这只是理论原则,实际操作起来并非那么简单。曹操当政时期,士家之法相当严厉,士兵逃亡,其作为人质的妻子要处死。个名叫宋金的士兵逃亡,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其严厉程度超过了般规定。负责刑狱的高柔启奏说士卒亡军,诚在可疾,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愚谓乃宜贷其妻子,可使贼中不信,可使诱其还心。正如前科,固已绝其意望,而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人亡逃,诛将及己,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高柔主张对逃亡者采取宽恕政策,给其悔过的机会,并指出重刑不但不能止住逃亡,反而会增加士兵的逃亡。这里的宽恕便体现了礼的原则。魏明帝时规定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司徒吏解弘丧父,百日后正赶上该服军役,但他提出大丧期间健康损伤得厉害,不能服役。明帝大怒,说汝非曾闵,何言毁邪下令逮捕解弘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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