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他对宪法有所了解,他应该知道,即使国会在鼓励种特殊的行事方式,人们仍然可以将自己的认识调整到前两年这个时间段。那种建立在个人对法律不了解前提下的结论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在个人缺少了解宪法是否对所有溯及既往立法概禁止的情况下,或者至少不了解对些溯及既往民事立法禁止的情况下,他自然无法合理地相信民事法律不会被溯及既往适用。在最高法院已经认为允许般的民事法律具有溯及效力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包括有可能带来危害的合理信赖作为司法审查标准是不符合逻辑的。明明知道对他不利,还要求这个人去信赖这样部现行的民事法律,这似乎不太合乎情理。毕竟没有多少人能够在做出项行为时知晓所有以往的法律和溯及既往的法律,个人也没有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不受法律的保护。假如个人确实信赖了这些法律,再这样做就有点变本加厉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
2、“.....这标准在民事立法的司法审查中几乎就不需要了。韦勒理论中的最后两个标准是目的公平和负担的合理分摊。依据目的公平标准,‚政府目标的合理性得到检验,并与私人的期望作比较,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对于正当程序条款模糊规定的分析是必需的‛。安德鲁韦勒审查溯及既往立法的标准由于宪法规定的模糊和最高法院解释的不尽如人意,不少学者建议采用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这样可以使溯及既往立法难以获得支持。安德鲁韦勒在年发表的正当程序落伍了吗溯及既往经济法的司法橡皮图章文中指出,在正当程序名义下,最高法院对于溯及既往经济立法的司法审查只是块橡皮图章。虽然韦勒没有直接挑战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但是他指出,最高法院对待溯及既往立法的态度过于宽松。他建议按照以下个标准判断溯及既往立法是否可行及时通知合理信赖目的公平负担的合理分摊。韦勒认为......”。
3、“.....第个标准是及时通知。只有在法律首次颁布,溯及时效开始计算后,法院才能够认定是否有足够的通知时间,包括将议案提交国会,告知民众法案生效的时间是从提交时算起,而不是从正式通过的时候算起。这条标准对于遏制溯及既往立法的影响甚微,因为它无法使个人基于已知的规则计划他的行动。内容有冲突前后不连贯的议案经常被提交国会讨论。至于哪个议案会被通知,个人无法知晓。事实上,任何新议案都会与现存的法律相冲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个人也不清楚究竟是遵守现行的法律,还是新议案中的哪个。遗憾的是,这条影响有限的标准在韦勒的理论框架内被解释得更加苍白。他认为,即使通知时间不够,溯及既往的法律也不应该自动被废止。相反,通知标准仅仅是个与其他个标准相平衡的因素。第个标准强调,如果人们事先对溯及既往的法律有合理的信赖,那么法律将会变得不那么唐突。韦勒以所得税的变化为例......”。
4、“.....人们有合理的信赖,因为政府已经鼓励对有利的税收减让采用种特殊的处理方式。这里所指的‚特殊方式‛是通过员工股票持有计划销售财产。然而,信赖所带来的危害还不足以成为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理由。首先,既不是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也不是法院的裁决,能够动摇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规定所具有的稳定性。通过对自己制定的法律引入种警告,告知人们些法律具有溯及效力,允许国会就禁止制定溯及既往法律规定作些规避解释,这是无法令人接受的。这种做法将会使立法机构通过法案导致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变得无效。美国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立法规定的司法实践与法律解读论文原稿。特拉华州宪法规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即惩罚该法律制定之前所作出的冒犯行为,具有暴虐和非正义性质,因而也是不应该制定的。‛马里兰州宪法规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即惩罚该法律存在之前所犯行为的法律......”。
5、“.....也是与自由原则不相符的。因此,不应该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克劳斯基精辟地指出,蔡斯法官依据州宪法作出的结论是的,因为他援引的是部分州宪法规定,而且援引的是些不恰当的内容。蔡斯法官忽略了同属新英格兰地区最早制定宪法之的新罕布什尔州。该州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规定既适用于刑事法律,也适用于民事法律。克劳斯基指出,直到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发生时,各州法院以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时都将宪法第条第款解释为既适用于刑事法律,也适用于民事法律。尽管克劳斯基从历史角度对宪法第条第款的考证分析是有说服力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中的观点从逻辑上讲也是有问题的。即使我们同意法院的立场那时大多数州宪法明确指出,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规定是针对刑事法律......”。
6、“.....联邦宪法与州宪法不同,第条第款并没有提及刑事法律。因此,最高法院在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中对些州宪法关于禁止溯及既往立法规定适用范围的准确解读,这并不意味它对联邦宪法在同问题上的解释也是正确的。事实上,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好相反。美国宪法包含禁止溯及既往立法条款,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英国议会经常制定特别法律,以合法的名义追溯惩罚那些被政府视为具有危害影响的敌人和阶级。‚国父们通过溯及力条款,以防止立法权的滥用,并保护人民免受此种具有特定指向的事后法律的迫害。‛除了上述分析,还有大量证据表明美国宪法第条第款同样适用于民事法律。联邦党人文集是份有助于我们今天理解立宪者在宪法中有关‚溯及既往‛这概念潜在含义的重要史料。联邦党人文集提到,‚溯及既往的法律‛是指‚既包括刑事法律,也包括民事法律‛......”。
7、“.....违反了民约的首要原则和每项健全的立法原则。前两者业已在些州宪法的前言中明确加以禁止,所有这些均为基本宪章的精神和目的所不容。然而我们自己的经验教导我们,必须对这些危险进步加以预防。因此,制宪会议非常适当地加上了这个有利于个人安全和私人权利的宪法保障。如果他们这样做时并未真实地考虑选民的真正感情和不容怀疑的利益,那我就大为上当了。有理智的美国人已经厌倦了那些变幻莫测的政策,这些政策引导着这个国家的公共机构。人们遗憾地甚至愤怒地看到,在些影响到私人权利的案件中,政策的突变或立法机构的介入是那些有胆量和有影响的投机家掌玩的把戏,但是对于这个社会勤勉但缺少资讯的民众而言,这却是个陷阱。人们看到立法机构的首次介入只是政策系列反复中的第环,此后每次介入自然是受前次的影响。于是,人们非常合理地推导出这样的结论需要进行彻底改革......”。
8、“.....激发起更广泛的谨慎与勤勉,以及为社会商业活动提供个正常发展的环境。‛麦迪逊所说的‚谨慎与勤勉‛以及倡导‚给社会商业活动提供个正常发展的环境‛旨在建议由于公共政策的原因,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规定应该被认为是既适用于刑事法律,也适用于民事法律。在第卷联邦党人文集中,麦迪逊提到刑事法律时指出‚人身保护法案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等规定比起宪法的其他内容,这些也许是对自由和共和体制更大的保护。在行为发生以后再将其定为犯罪,或者行为人在行为发生时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却将其绳之以法,这是千百年来专制统治者最喜欢,也是最擅长的手段。‛作为美国宪法之父之的麦迪逊,他显然是想将禁止溯及既往立法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虽然刑法和民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不同,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例如,美国国内收入局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经常在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之间作出选择......”。
9、“.....因此,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上,对于刑事立法明确加以限制,而对于民事立法则没有任何限制,这是毫无疑义的。无论就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而言,当人们做出个行为时,法律对此并不禁止,为什么事后人们对此提起刑事诉讼时要受到溯及既往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提起民事诉讼时就没有这样的限制呢人们也许会认为,刑法与民法的区别是在于前者会导致当事人肉体上的惩罚。殊不知,美国宪法制定的时候,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遭受禁闭惩罚的做法在北美大陆非常普遍。例如,当时的债务监狱就是专门关押那些无力支付的债务人的地方。这事实说明,当时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没有截然区别,这是宪法禁止溯及既往法律规定适用于民事法律的又有力佐证。结语在对待溯及既往立法的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除了那个相当模糊的标准外,还需要有保护正当程序权利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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