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白人地产主巴克利试图阻止另位白人地产主科里根将其地产卖给位黑人妇女柯蒂斯,因为该交易违反了该邻里所有业主所签署的项种族限制性契约。哥伦比亚特区法院认为该契约有效,并发布了强制执行令。案件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的上诉法院,该法院维持了原判。最后,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地产主可以签订限制性契约,约束自己继承人和其他签约人,在定的时期内不可使地产由黑人购买租用或占用,并支持特区法院发布的强制执行令州法院的判决不属于州政府行为,不受宪法第条修正案的限制。此判决出,各州法院纷起效尤,从而使种族限制性契约成为实行种族居住隔离的个有力工具。对州政府行为解释的扩大与判决的转变各州乃至联邦法院对限制性契约和种族隔离的纵容,遭到了美国黑人进步白人民权组织法律专家的抨击与反抗。于是,联邦法院的判决开始发生转变,逐渐将州法院的司法判决纳入州政府行为的范畴......”。
2、“.....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各项判决中,尤以年对谢利诉克雷默等案件的判决为代表,从根本上制止了各州法院对种族限制性契约的纵容,使美国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斗争翻开了新的页。在反对限制性契约的诉讼斗争中,众多民权组织投身其间,其中尤以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最为积极,而其在芝加哥市的分会做得最为出色。美国种族限制性契约的司法判决与种族隔离的松动论文原稿。该判决无疑是非常激进的,超越了联邦宪法的授权,从前文第条修正案的条文可以看出,该条文主要是针对州政府行为的,而不包括私人契约。尽管这种解释具有种族平等的进步精神,但它不符合美国宪法的精神。因此,该判决并没有引起各州法院的重视,而是在后来的审判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或回避了。第个案件就是前文所阐述的年的布坎南案。从法理上而言,该判决案再次强调了州议会通过的法律不能违背宪法第条修正案,而州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这类法律......”。
3、“.....第个时期的判决发生了极大的逆转,各级法院般都把州法院的判决和发布的强制执行令排除在州政府行为之外。比如,在年加州的扬斯投资公司诉沃尔登等人案中,扬斯地产公司在出售地产合同中加入项限制性契约,规定该地产的任何部分都不得由白人或高加索种族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或占有。而且该合同还包含了违约罚款的条款。后来,沃尔登等人违反该契约,将其地产转售给黑人,于是扬斯公司提起了诉讼。加州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地产合同中的限制性契约有效,并发布了强制执行令,扬斯地产公司有权将地产收回。该判决表明,州政府的司法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强制执行具有种族歧视性质的私人契约,而不受宪法第条修正案的限制,也就是说,州法院的行为不属于州政府行为。这样的判决还包括年加州法院对洛杉矶投资公司诉加里案的判决,年科罗拉多州法院对钱德勒诉齐格勒案的判决,马里兰州法院对米德诉丹尼斯顿案的判决等,不胜枚举......”。
4、“.....是因为他们认为,州法院的强制执行仅仅是执行了私人契约的权利,具有明显的间接性,而不是州政府机构的直接行为,因而不受宪法第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限制。归根结底,限制性契约的效果依赖于法院颁布的命令和对私人契约的强制执行。因此,州的权力诱导了歧视性行为。本委员会相信,必须采取各项措施阻止这种滥用职权。在司法诉讼民权组织法律专家和联邦政府的多重压力之下,联邦最高法院在民权问题上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这就是著名的年限制性契约判决案,包括谢利诉克雷默麦吉诉赛普斯赫德诉霍奇乌尔休洛诉霍奇个案件,其中谢利判决案是第个也是最著名的个。谢利案发生于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市。年,在该市条街道的位房主中,有位签署了项限制性契约,规定年内其房产不得由黑人或黄种人使用或占用。然而,年,位签约的白人房主将其房产出售给黑人,于是其他签约房主提起了诉讼......”。
5、“.....密苏里州初审法院拒绝了白人房主的要求,因为按照该契约的规定,只有该街道所有的房主签署才能生效,所以该契约并没有生效。然而,年该州最高法院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要求该契约得到执行。与此类似,年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在赛普斯案中,同年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赫德案和乌尔休洛案中,都判决限制性契约有效,并发布了司法命令强制执行。这个案件最后都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全国律师指导协会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工业组织大会美国劳联美国犹太人大会团结反纳粹联盟等几十个社会组织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份法律参考要旨,支持黑人上诉人。年月日和日,联邦最高法院针对这个案件举行了两天的口头辩论,法庭内外人满为患,全国各大媒体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并发表了诸多社论或专栏文章。美国种族限制性契约的司法判决与种族隔离的松动论文原稿。该判决无疑是非常激进的......”。
6、“.....从前文第条修正案的条文可以看出,该条文主要是针对州政府行为的,而不包括私人契约。尽管这种解释具有种族平等的进步精神,但它不符合美国宪法的精神。因此,该判决并没有引起各州法院的重视,而是在后来的审判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或回避了。第个案件就是前文所阐述的年的布坎南案。从法理上而言,该判决案再次强调了州议会通过的法律不能违背宪法第条修正案,而州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这类法律,同样受该条款的限制。第个时期的判决发生了极大的逆转,各级法院般都把州法院的判决和发布的强制执行令排除在州政府行为之外。比如,在年加州的扬斯投资公司诉沃尔登等人案中,扬斯地产公司在出售地产合同中加入项限制性契约,规定该地产的任何部分都不得由白人或高加索种族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或占有。而且该合同还包含了违约罚款的条款。后来,沃尔登等人违反该契约,将其地产转售给黑人,于是扬斯公司提起了诉讼......”。
7、“.....地产合同中的限制性契约有效,并发布了强制执行令,扬斯地产公司有权将地产收回。该判决表明,州政府的司法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强制执行具有种族歧视性质的私人契约,而不受宪法第条修正案的限制,也就是说,州法院的行为不属于州政府行为。这样的判决还包括年加州法院对洛杉矶投资公司诉加里案的判决,年科罗拉多州法院对钱德勒诉齐格勒案的判决,马里兰州法院对米德诉丹尼斯顿案的判决等,不胜枚举。州法院之所以将其判决排除在州政府行为之外,是因为他们认为,州法院的强制执行仅仅是执行了私人契约的权利,具有明显的间接性,而不是州政府机构的直接行为,因而不受宪法第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限制。在各州法院判决主流的影响之下,联邦最高法院也作出了类似的判决,比如年的科里根诉巴克利判决案年的哈蒙诉泰勒判决案年的里士满诉迪恩斯判决案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政府的行为包括立法部门的法律和行政部门的行动......”。
8、“.....其歧视性判决不受到宪法第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制约。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对科里根案的判决,它确定了年谢利判决案之前州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的基调,属于次地标性的判决。科里根案发生于哥伦比亚特区,位白人地产主巴克利试图阻止另位白人地产主科里根将其地产卖给位黑人妇女柯蒂斯,因为该交易违反了该邻里所有业主所签署的项种族限制性契约。哥伦比亚特区法院认为该契约有效,并发布了强制执行令。案件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的上诉法院,该法院维持了原判。最后,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地产主可以签订限制性契约,约束自己继承人和其他签约人,在定的时期内不可使地产由黑人购买租用或占用,并支持特区法院发布的强制执行令州法院的判决不属于州政府行为,不受宪法第条修正案的限制。此判决出,各州法院纷起效尤,从而使种族限制性契约成为实行种族居住隔离的个有力工具......”。
9、“.....遭到了美国黑人进步白人民权组织法律专家的抨击与反抗。于是,联邦法院的判决开始发生转变,逐渐将州法院的司法判决纳入州政府行为的范畴,其歧视行为应该受到宪法第条修正案的制约。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各项判决中,尤以年对谢利诉克雷默等案件的判决为代表,从根本上制止了各州法院对种族限制性契约的纵容,使美国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斗争翻开了新的页。在反对限制性契约的诉讼斗争中,众多民权组织投身其间,其中尤以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最为积极,而其在芝加哥市的分会做得最为出色。美国种族限制性契约的司法判决与种族隔离的松动论文原稿。第个遗留问题是,州政府是否可以制定法律采取肯定性行动。年最高法院对限制性契约案件的判决,仅仅强调了包括州法院在内的州政府不能强制执行限制性契约,但没有对州政府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来取缔限制性契约作出说明,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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