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是基层州试,也是都不允许工商杂类随便参加。如果这名工商业者能通过州试,再被保举省试,那他绝对出类拔萃,举必能中。否则,发解州县长官就可能要被治罪。故出现这种出类拔萃的工商之人概率并不高。由此观之,对于工商业者本人来说,唐宋科举限制要旨相同。那么,唐宋对工商业者科举限制的差异在哪呢实际上关键是对工商业者之子的科举限制。唐典称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这代表唐前期的规制,不仅是他本人经商,就是他的亲属经营工商业,他也不能入仕,当然同样也不能参加科举。同样的例子在唐后期也有体现。如白居易贞元中为参加拔萃科考试所遇判词得甲之周亲,执工伎之业,吏曹以甲不合仕。甲云,今见修改。吏曹又云,虽改,仍限年后听仕,未知合否。这道判词与唐典样,都申明有亲属从事工商业者不得入仕,区别是到唐后期若亲属改业年后会允许出仕。上述为亲属层面......”。
2、“.....必定更不被允许。如唐宪宗初,韦贯之为礼部员外郎,新罗人全忠义以机巧进至少府监,荫其子为两馆生,贯之持其籍不与,曰工商之子不当仕。这说明唐后期不仅工商业者不能入仕,就是父母亲属从事工商业也不行。但是,正如亲属从事工商业改业年后被给予机会入仕或参加科举样,工商之子在实际科举运行中还是有所松动的,例如白居易的贡市井之子判即称惟贤是求,何贱之有况士之秀者,而人其舍诸惟彼郡贡,或称市籍,非我族类,则嫌杂以萧兰,举尔所知,安得弃其翘楚诚其恶于稗败,谅难舍其茂异。从其判词能看出社会对工商之子参加科举的支持。另,唐后期出自商人家庭并参加科举有个典型人物,陈会是大和元年及第,家以当垆为业毕諴为大和中进士,本估官之子,其父为盐商常修,咸通年登科,其父为鹾贾,也是个盐商同样在咸通年间登科的顾云,池州鹾贾之子也。这个人中,毕諴常修和顾云都明确是盐商之子,绝对属于工商之子......”。
3、“.....但他为不扫街,官吏殴之。其母甚贤,勉以修进。不许归乡,以成名为期,可见后来直在外读书,并非亲自经商,故他也属于工商之子。从这些工商之子后来都参加科举来看,唐后期对工商之子参加科举并没严格进行限制。尽管宋初太祖淳化年诏中谈到近年举人颇隳前制,乃至工商之子,亦登仕进之途,然而,在传统观念的背后,反映的是宋初工商之子参加科举入仕的普遍性。如宋太宗太平兴国年进士中,许骧的父亲许唐就是商人。在此之后,虽然仍能看到对工商业者科举的限制,但对工商之子的科举限制就再没有发现。其次,将作监丞大理评事等寄禄官与通判差遣官的分离也为宋初科举及第授官准备了条件。中国古代官僚系统始终是设官分职,这隐含着职事官位的有限性。按照唐代官吏设臵,将作监丞为人,宋熙宁年设臵是两员,但有主簿两员,故宋初应为人大理评事在唐典中定额是十人,元丰年改制时定额是人,估计唐后期至宋初为人左右。由此推之......”。
4、“.....宋初将作监丞大理评事官职人数也就在十至十人之间。然而,太平兴国年科举进士录取了百零人,虽然目前尚不知第等和第等有多少人,但百多人中,第等和第等最低也得在十到十人之间。有学者认为,宋太宗真宗仁宗朝,般是进士第人授将作监丞第第人为大理评事,并为诸州通判第第人授校书郎签书诸州判官事第名以下第甲及第者授两使职官知县第甲授初等职官第第甲并诸科及第出身者,授判司簿尉第甲及诸科同出身者守选。按此说法,宋初科举第等仅为人。然而,龚延明祖慧所撰宋登科记考中,太平兴国年进士能考证出被授官为将作监丞的有吕蒙正许骧李至张岩等人被授官为大理评事的有王沔吕祐之张齐贤陈恕夏侯峤韩国华温仲舒和臧丙等人,而在诸科中,邢昺以经及第也被授官为大理评事。可见,仅这次科举第等第等就占满了原有将作监丞大理评事的定额。这里不能忽视原有将作监丞大理评事的人数。如果按照设官分职的原则......”。
5、“.....而且太平兴国年以后的进士甲科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成为定制。由此观之,作为寄禄官阶将作监丞大理评事已经超越了定额的限制。唐代科举由于最终授予职事官,所以限制较多,时间也比较长。宋代寄禄官与差遣官分理,科举及第授官分两个层次,首先是寄禄官,然后才是差遣官。这种唐宋官制的变化使宋代科举及第直接授官成为可能。唐宋商人科举规制的实质与宋代工商之子科举入仕工商杂类能够有条件参加科举,这也是唐宋科举制比较显著的差别。关于唐宋商人科举入仕这问题,学术界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笔者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宋代国家对工商者和工商之子科举限制的差异,以及这现象背后家世与个人身份的转换。唐初明文规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既然不能入仕做官,也就不可能参加科举。吴宗国的研究指出,这规定在唐朝后期也并末改变。实际上,对工商业者本身而言,宋代通常也不允许参加科举......”。
6、“.....不得伪书乡贯发解州府,子细辨认,如不是本贯及工商杂类身有风疾患眼目曾遭刑责之人,并不在解送之限。如违,发解官当行朝典,本犯人连保人并当驳放。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唐代科举弊端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个来自举子方面,包括行卷与延誉,以及在考试中的种种作弊行为另个来自主司或称为主考官,包括通榜呈榜,放有请托的举子。但这两个层面背后实际上是宰相权贵宦官名士等各种社会势力的推波助澜,举子通过行卷和延誉与他们形成政治关系,而他们则通过多种渠道干扰主司,影响科举考试。唐代的行卷与延誉源自荐举。荐举在特殊的形势下的确能够选拔人才,但随着其浸入官制机体程度的加深,遂走向制度的反面。唐代科举选官中的荐举之风促使举子为了科举及第,不断奔走于当朝权贵名士或与省试考官有特殊关系之门,以其诗文投刺,称为行卷,希望能够得到这些人的赏识......”。
7、“.....形成时誉,再进而影响主司的选拔。唐天宝之前主要是举子的私谒行卷,但天宝年,出现举子向主持科举考试的礼部交纳公卷的制度。据册府元龟记载曩者主司取与,皆以场之善。登其科目,不尽其才。陟先责旧文,仍令举人自通所工诗笔,先试日,知其所长,然后依常式考覆,片善无遗,美声盈路。这使私密层面的行卷合法化,继而形成公卷。由于主司很早就已经获得举子的诗文公卷,对其偏好也早已形成,再加上社会上私人行卷请托延誉,使主考官在考试之前就受到权贵亲属或者名士的多重举荐影响,因而在考试之前已经事先选定好名次,或找人拟榜,这就是通榜。如权德舆主持贞元十年贡举,陆傪为之通榜贴,韩愈在与祠部陆员外书中向他推荐十人,其中首荐侯喜侯云長刘述古韦群玉,凡此子,皆可以当执事首荐而极论者。主司疑焉则以辨之,问焉则以告之,未知焉则殷勤而语,期乎有成而后止可也。另外,主考官在放榜之前......”。
8、“.....称为呈榜。它为宰相干预科举奠定了制度基础。如贞元年,刘太真知贡举,太真将放榜,先巡宅呈宰相。榜中有姓朱人及第,宰相以朱泚近大逆,未欲以此姓及第,亟遣易之。甚至主张废弃呈榜的李德裕也有决定知贡举放榜的情况,据称王起知举,将入贡院,请德裕所欲。德裕曰安问所欲借如卢肇丁棱姚颉,不可在去流内也。起从之。从开元十年科举划归礼部开始,呈榜制就直实行,直到文宗太和年,曾出现两次废除呈榜的活动。当然,与延誉荐托相对应的是对举子才能的要求。实际上,唐代有些主考官公开抵制请托举荐,直接按举子才能录取,或者兼顾时誉荐主和才能。即使皆为被举荐之人,也有才能优劣之分。如前述韩愈向陆傪首荐的侯喜侯云长刘述古韦群玉人,但实际贞元十年录取及第者只有侯云长韦群玉,侯喜次年及第,刘述古贞元十年及第。因此,举子具体考试中的成绩也非常关键。于是,为了取得好的考试成绩,有些不良举子也想尽办法作弊......”。
9、“.....唐代科举考试中应该是不允许夹带书籍进入考场的,如唐肃宗乾元时期,李揆尝以主司取士,多不考实,徒峻其堤防,索其书策,殊未知艺不至者其试进士文章,请于庭中设经诸史及切韵本于床,而引贡士谓之曰大国选士,但务得者,经籍在此,请恣寻检。从以往峻其堤防,索其书策来看,此前礼部举行的常举不允许夹带书籍。至李揆开始逐步放开书籍限制,不过,他未及毕事即迁官,是否最终推行呢穆宗长庆时期,白居易曾谈道伏准礼部试进士例,许用书策,兼得通宵。从上文伏准礼部试进士例,许用书策来看,礼部常举用书策已成惯例。由此来看,肃宗时李揆放开书策应该得到推行。不过,书策在重试中仍然不能使用。这里重试考诗赋,肯定不是吏部冬集,有可能是吏部关试或常举有问题的覆试,也可能是科目选。除此之外,制举也不允许用书策。宪宗元和时期,卢坦曾为参加制举举子申辩,史载上策贤良方正之士,有怀书策入者,将深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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