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西方发达国家,到非洲拉美东南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些普遍难题,比如律师激励机制不足辩护质量不高,等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也面临这些挑战,同时,受到本土法治文化及辩护权意识发达程度的影响,在法律援助知晓度服务范围办案数量和人员部门协调经费保障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有亟待完善之处。如前所述,本文分析的出发点在于保障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不只是或主要不是关注律师行使辩护的权利。律师辩护权,无论来自当事人自行委托,还是政府指派,都以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辩护权为基础,是后者的延伸和补充。在人权司法保障框架下,也依照刑事诉讼法修订法律援助相关条文的精神,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这个核心权利主要对应政府履行相关义务。为此,本节分析刑事司法早期阶段法律援助面临的挑战......”。
2、“.....另方面,也注重分析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主体,亦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主观认知和能力状态。以期呈现全景,克服般控辩对立分析模式的局限,打开思路,注意到还可以通过提升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能力和权威,以及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的意识和能力等,来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在中国刑事司法早期阶段的法律援助,以通知辩护形式居多。基于实证研究和笔者参与相关试点项目的经验,刑事早期阶段法律援助供给方往往会面临以下问题第,公安检察等办案部门不积极履行告知和通知义务,或为援助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活动设臵障碍。实务中,侦查办案人员讯问以及看守所收押嫌疑人,都会发放权利告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签收,记录在案。但考虑到极低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数量,这告知的实际效果可谓不明显。还应该考虑到,对于需要手语翻译的聋人潜在的阅读或认知障碍人士......”。
3、“.....确保其获得有效权利告知。回顾历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试点和改革创新的经验,可以发现,本次全国人大常委授权两高开展刑事司法中的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其重要意义正在于依照刑诉法有关人权司法保障和公正审判的原则,创新实务工作机制,以有效补充刑诉法刚性规定的不足。值班律师以法律援助名义开展刑事司法早期阶段前述各项工作,同时与庭审阶段的辩护律师角色保持距离,有以下优势值得考虑首先,有所作为,让嫌疑人知晓诉讼权利以及做出充分知情之下的选择,彰显程序正义价值,直接提升人权司法保障。其次,职能明确,分工相对简单,对接速裁程序比较有效率也有助于以后通过专门培训和认证体系,纳入更多样的法律人开展值班律师专项工作。复次,谦抑合度,有助于打消实务部門顾虑,获得更多支持。可以预计,对于值班律师见证嫌疑人表达认罪认罚意愿,检察机关会很欢迎。此外,公安机关下属的看守所监管部门......”。
4、“.....让被羁押人早安心早结案。而且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向当事人或其家属收取任何费用,看守所也不用担心其为了不当利益而违规传递物品消息,或拉关系招揽案源等。对于侦查部门,在相应配套措施完善的情况下,比如关于速裁案件的侦查期限有合理规定,内部办案流程以及与公诉部门对接流程更加专门和简化,都有助于其积极参与推行该试点,并接纳值班律师的协助。再次,先易后难,逐步积累各方对值班律师的信心和共识。值班律师通过现阶段力所能及的工作,向当事人和司法实务人员证明其提供权利告知和其他程序协助,有实质效果,而不构成过分的负担。因此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加充分,检方也更有信心在控辩平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认罪认罚制度。最后,统标准,确保繁简分流后不同案件的同等处理效果在速裁程序中样实现公正审判,提升司法权威。这有助于全方位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改革......”。
5、“.....总结与前瞻中国刑事司法面临的问题显著而复杂,相应地,解决问题的努力也需要成体系。这努力参与塑造了本国总体法治建设与人权发展事业的坚实基础。具体到刑事早期阶段法律援助,近年来已经制定良好的法律法规需要更好的执行,有效的试点经验应该得到推广。关注这些议题的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能做什么不妄自菲薄,也不好高骛远,从人权司法保障体系出发,回应司法改革整体安排,各自贡献力量,抓住机遇,终将逐步推动这个制度改革向前进。本文梳理前述挑战,总结相关制度创新和政策试点经验,并结合中国人权司法保障事业的整体发展态势,提出以下前瞻分析和行动建议第,结合相关立法和决策进程,倡导专项制度,应对办案部门不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权威和能力有限的问题。包括总结试点经验,在法律援助法起草中特别考虑到刑事早期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法律援助法效力层级更高,不仅有助于强化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支持......”。
6、“.....创新刑事法律援助方式。此外,通过中央部委联合发文,加强部门间区域间交流,有助于提升地方政法部门的协调和执行能力,比如分享和传播年中欧法律援助合作项目中有关经验。第,运用更完善的公共法律教育和人权教育体系,解决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知晓度不足需求模糊的问题。这包括进步完善公共法律教育体系,并着重改进被羁押人权利告知机制。例如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在公安机关发给被羁押人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中,加入条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并特别指出在看守所设有值班律师,可以直接带上必要材料前往申请法律援助。第,为了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律师办案补贴不高的问题,除了通过前述倡导提高政府预算标准,还应鼓励和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说服各级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清单以及整合当地多个部门的资源......”。
7、“.....第,提升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除了提高办案补贴完善管理流程,更重要的是强调前述值班律师在刑事早期阶段多样而实质的作用。让律师觉得有事可做,有成就感,而不是浪费时间或走过场。同时,主管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则以其协调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赢得政法同行认可和更多政府社会资源。第,对于中西部地区律师人数不足的问题,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合作,创新律师志愿服务机制,并搭配值班律师培训和认证机制,鼓励更多种类的法律人参与,比如法律诊所学生退休政法干部等。其次,运用新技术,对案件进行双线分流。此外,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也值得继续探索。数年前,上海等地已经开展了相关试点。域外经验表明,公设辩护人具有辩护服务质量保障与法律援助成本控制两大基本功能。第,关于提升青年律師的刑事法律援助技能,应着重提供专题培训,鼓励同行教育......”。
8、“.....以及做好笔录等方面的经验边做边学,在行动中反映和积累提高。此外,应该把握当前政法系统科技革命之机遇,比如像山西那样,建立全省法律援助在线视频交流系统,便于都会城市的资深律师及时为偏远地区青年律师提供有效支持。中国经验与发展前瞻论文原稿。值班律师在试点设计中与辩护人并列而不等同。其上述职能中,提供咨询在对象上将未被羁押的嫌疑人也包括进来,但核心部分与前述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定位重叠,有助于为这项法律援助工作争取更多资源。转达认罪认罚意愿和见证具结,更多是为办案部门特别是检察院公诉部门提供便利,有些超出传统辩护律师的业务范围,成效还有待观察。向办案部门提出意见,则接近辩护律师角色,有助于在更宽阔层面培育保护嫌疑人辩护权的司法文化。不过应该特别注意到,值班律师提出意见的基础是其能通过会见阅卷调查了解案情,有足够空间与检察部门平等协商......”。
9、“.....由此回应前文提到的挑战,办案部门和律师都认为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司法早期阶段能做的有限,嫌疑人也误以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没什么用,司法改革的倡导者应该特别强调值班律师通过参与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而拓展和呈现律师实质作用。考虑到有法官曾经坦言,律师参与辩护,对定罪量刑结果的实质影响有限,主要还是起到抽象地促进公正审判的意义。那么,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值班律师保障嫌疑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作用,十分密切地结合在起。律师在法庭审判之前,告知嫌疑人基本权利就认罪与否提供咨询与检察部门协商量刑建议,都是很具体实在有重大影响而绝不抽象流于形式的权利保障工作。但如果走向另个极端,强调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值班律师十分关键,应将值班律师尽快界定为实质的指定辩护律师,以参照刑诉法上的明确依据开展调查取证会见阅卷法庭辩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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