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这时期,日耳曼人部落民主遗风使得日耳曼王国封建制度带有尊重法律与共同协商的传统法律被视为种无所不在的手段,它渗入并控制了人与人所有各种关系,其中包括臣民和领袖之间的关系。而通过康斯坦次公会议则形成了宗教议会至上主义的传统,否定了教皇的至上权威,形成了宗教性的法治中世纪后期的城市自治运动建立的城市共和国,更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特征。肇始于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摧毁了封建制度后,通过对封建专制的反思和人权的思考,纷纷建立了自由民主的现代法治国家。历经几百年,基本完成了现代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建构,通过分权原则普选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确保制约公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西方法治进程中的知识性贡献不同历史时期的西方法治思想早在公元前世纪到公元前世纪,被称作古希腊贤之的必达库斯就曾提出过人治不如法治的主张......”。
2、“.....主张民主制的古希腊人通常是把法治放在与人治相对立的地位来讨论的。作为古希腊法治思想主要代表人物的柏拉图先是主张贤人政治,后又倾向法治。亚里士多德更提出法治优于人之治。他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古罗马的法治思想则寄生于古希腊的法治思想中。西塞罗就在论法律书中提出国家的切权力都依照法律行使,认为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我国传统上是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受其影响,我国的社会发展直有着权力本位和人治的惯性。因此,我国法治建设虽然已经进行了若干年,但仍凸显着威权观念和特权思想,导致私权保障的效果实际上微乎其微。如果根据私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作为判断我国法治建设的标准的话,那么我国在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仅仅徒有法治之名而缺乏法治之实。但在我国的改革所带来的巨大变化中......”。
3、“.....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意味着我国公民的权利诉求不断增多,这就与我国的威权体制产生了碰撞,从而造成我国社会问题突出社会矛盾凸显。而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个基本思路就是要通过我国的法治建设使法治核心精神得到遵循法治底线原则得到贯彻,进而在我国实现公权的回缩和私权的张扬。这就需要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约束政府的权力,以法律的形式使公私权得到合理配臵,使公权的范围和行使以保障国家安全服务社会和公民为主,不能随意扩大,相应地使私权得到彰显。而要实现这结果,就需要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法治是按照其意义必然服务于法治理念之物。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标也就难以实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意味着在党的领导下,要依法治国要执法为民要追求公平正义......”。
4、“.....才真正能够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以法律的形式使公私权得到合理配臵,使法治建设符合法治核心精神和法治底线原则,最终实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实现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基本人权。顺应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要求,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社会发展导向的生态法治建设首先,我国要顺应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要求进行法治建设的设计。人的社会存在价值在于不断使自身获得发展,马克思的人学理论就是强调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即人以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人类之所以选择法治,本质上就是想通过法治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法治建设的核心应该是考虑如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法治的设计应该顺应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要求。法治模式具有多样性法治精神具有恒定性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表明......”。
5、“.....而是种具有权力制约权利多元和理性自由取向的复杂的秩序状态与生活方式,是种多样平衡动态化未完成的发展过程。法治的外在表现具有多样性。由于各国在社会结构文化根基历史条件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决定了各国在法治模式的选择上会有所不同。事实如此,有学者曾把现代国家的法治实践划分为英国法治模式美国法治模式法国法治模式德国法治模式日本法治模式前苏联法治模式和东亚法治模式非洲法治模式拉丁美洲法治模式等等。这表明,各国需要结合本国的国情,来选择条适合本国法治发展的道路。不过,虽然法治模式具有多样性,但法治精神却具有恒定性治者与被治者要受法律的同等约束,被治者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保障,法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已成为法治恒定的核心精神和底线原则。法治不断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演绎着通过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限制政府的权力,避免政府权力的滥用......”。
6、“.....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西方国家法治的经验和逻辑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要具有自己的特色。正如决定所指出的那样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可以借鉴西方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遵循法治内在的核心精神贯彻法治的底线原则进行法治建设如前所述,尽管各国法治建设呈现出多样化态势,但不管法治的外在形态如何变化,法治内在的核心精神和贯彻法治的底线原则则是践行法治的国家共同追求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当然也不能例外,甚至更加要积极推进。西方法治的经验逻辑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路径论文原稿。人民调解是我国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和浓厚东方特色的法律制度非诉讼化纠纷解决方式,更是我国目前在经济体制深刻改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正确选择。人民调解复兴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基层筑起了道化解纠纷缓解矛盾预防犯罪的坚固防线......”。
7、“.....基于此,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应是诉调并重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正因为此,我国出台了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而决定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更是表明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我国应走社会发展导向的生态法治道路。社会发展导向的法治道路在于法治建设要以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强调人社会自然同构状态下的人的全面发展。这表明,社会发展导向的法治道路建设是把人社会自然看作是个整体的整体主义的生态法治道路建设,而不是只强调方面的发展。整体主义的生态法治建设,意味着法律设计不能只以人为中心,要考虑人域人际国际代际的同构与和谐......”。
8、“.....基于此,我国的法治道路就要通过法律的合理设计,不断尊重和保障并丰富和发展公民的基本人权,不断促进人与社会自然的共生共荣,在推进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行政治宪政主义路线的理性设计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被认为是宪政主义在理论以及制度实践中两种基本的模式或路径。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曾进行过司法职业化的司法宪政主义的体验,即在美国经验的启发下尊奉单纯技术路线的变革,甚至提出宪法司法化的命题,这被认为显示了中国司法不成熟的政治观和权力欲。由于司法宪政主义无法承受逐年增加的案件的压力无法实现社会稳定的和谐社会目的,更造成了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根本政治制度的偏离,显然是不成功的。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我国必须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高地位,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样,人民主权所决定的我国宪政结构只能是政治宪政主义......”。
9、“.....为此,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当然,在我国这样个后发的现代民族国家,个现代国家之利维坦时刻,可考虑司法宪政主义对权力和权利的效果,用政治宪政主义之手来摘取司法宪政主义之果,实现政治与法律的优良的结合。作为政治宪政主义国家,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功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首先,人民代表大会要通过科学立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客观规律,合理地分配权利和权力,严格地界定义务和责任,特别是以服务政府的理念规定政府的权力和行使的规则,保证公民的权利不被强大的政府侵害其次,人民代表大会要通过民主立法,保证进步扩大公众参与立法,保证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参与到与其利益休戚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中来,是法律呈现良法状态和保障私权的状态最后,人民代表大会要真正履行监督的职能,真正使公权的行使正当,使民主制度实现。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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