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附负担赠与合附负担赠与合同作为赠与合同的特殊种类,其本质上仍为赠与,而负担是赠与的从义务。赠与与负担是种主从的牵连关系,负担不是赠与的对待给付。因此,在附负担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先为赠与之给付,赠与人应当先为给付,而不得以受赠人尚未履行负担作为不履行给付的抗辩。赠与人在为赠与给付之前,不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者撤销赠与。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论文原稿。附负担赠与与目的性赠与的主要区别在于第,附负担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定义务,因此当受赠人不履行负担时,赠与人给付,而目的性赠与中,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因此如果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负担,而是目的性赠与。史尚宽先生还指出,判断项赠与究竟是目的性赠与还是附负担赠与......”。
2、“.....附负担赠与合同的特殊有效要件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负有种负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在具备般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同时,附负担赠与合同的负担还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论文原稿乙寒假为甲的儿子补习功课,这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劳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如果受赠人的义务已经达到对待给付的程度,则由于该契约已经丧失其无偿性而不能够再认为是赠与契约反之,如果该行为义务尚未达到对待给付的程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负担。由此引发的另个问题便是负担与对待给付究竟如何区别。在这个问题上史尚宽先生指出,负担与对待给付之不同在于负担必须于赠与人先为给付之后,才有履行负担之义务,而且通常负担之价值并不会超过赠与财产之价值,否则便不能成之为赠与合同。正因为如此......”。
3、“.....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性质辨析附负担赠与合同在单务性双务性上的归属以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区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方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由此可见,双务合同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互负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判断附负担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首先应分析合同当益的本旨。综合前文,笔者认为,附负担赠与合同作为赠与合同的特殊类型,仍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性质。同时,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成立,其负担应当具备特殊的有效要件。在合同的履行中,赠与人应当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若因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
4、“.....赠与人未交付财产或财产权利,造成受赠人财产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款纳入合同法的规定,以平衡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实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撤销权的行使依德国民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只需撤销权人向相对方为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但我国法律要求撤销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通则第条第款,合同法第条第款,且依我国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年内行使,这是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诺成性,合同经成立,赠与人便承担了绝对的义务,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但笔者的前提和合同内容。附负担赠与合同在依法成立后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负条件只是受赠人应当承担的合同附加义务。应当注意的是......”。
5、“.....即受赠人因相信赠与物无瑕疵所产生的损失,解释上认为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赠与物完全无瑕疵时所应得的利益的损失。因此,对于下列损失赠与人应予赔偿因赠与人不告知赠与物为他人之物,受赠人对于他人的权利主张提起确认之诉所需的诉讼费用受赠人丧失取得同类物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相信赠与物对于他人的权利主张提起确认之诉所需的诉讼费用受赠人丧失取得同类物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相信赠与物没有瑕疵,对赠与物进行改善或进行利用,因赠与物的瑕疵使该物归于无用所遭受的损失。附负担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得撤销赠与。笔者认为,这里的不履行应包括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全部不履行和履行迟延。附负担赠与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赠与人得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赠与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6、“.....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未交付财产或财产权利,造成受赠人财产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款纳入合同法的规定,以平衡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实现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本旨。参考文献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周辉斌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及效力时代法学黄立民法债编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王子清关于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浅析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黄立民法债编各论北京中国政法除斥期间。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诺成性,合同经成立,赠与人便承担了绝对的义务,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但笔者认为,从平衡双方利益的本旨出发,在附负担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本着对赠与人的信赖行事,由于赠与人撤销赠与而造成的损失......”。
7、“.....对此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不能不说是赠与合同制度构建中的个缺憾但在年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条曾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未交付财产或财产权利,造成受赠人财产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论文原稿有瑕疵,对赠与物进行改善或进行利用,因赠与物的瑕疵使该物归于无用所遭受的损失。附负担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得撤销赠与。笔者认为,这里的不履行应包括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全部不履行和履行迟延。附负担赠与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赠与人得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赠与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回复到赠与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受赠人所得之赠与丧失了法律上之原因,应当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给赠与人。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无偿性是赠与合同包括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最显著特征。附负担赠与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附负担赠与与附条件赠与是两组具有本质区别的概念。首先必须弄清附负担赠与与附条件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附负担赠与源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但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或解除,而附负担赠与合同则是将所附条件作为赠与合同订立其他有偿合同,例如甲送给乙元人民币,同时约定乙寒假为甲的儿子补习功课,这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劳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如果受赠人的义务已经达到对待给付的程度,则由于该契约已经丧失其无偿性而不能够再认为是赠与契约反之,如果该行为义务尚未达到对待给付的程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负担。由此引发的另个问题便是负担与对待给付究竟如何区别。在这个问题上史尚宽先生指出......”。
9、“.....才有履行负担之义务,而且通常负担之价值并不会超过赠与财产之价值,否则便受赠人所得之赠与丧失了法律上之原因,应当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给赠与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内涵与概念澄清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界定附负担赠与合同又称附义务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的种特殊种类。附负担赠与合同即赠与时附加定条件使受赠人承担定义务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这便是附负担赠与合同在我国立法上的依据,条文中虽然没有使用负担而使用了义务词,但学界普遍认为此处的义务应解释为与负担无异。参见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赵守东,徐旭附负担赠与合同性质辨析边疆经济与文化年版车辉对赠与合同几个问题的探讨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赵喜全赠与合同撤销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应当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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