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则构成抢劫罪行为人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胁,事后取得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种情形下暴力程索要钱财时间和对象分析行为人以拘禁的方式向债务人索取合法债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如果行为人拘禁的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人,或者拘禁债务人后向债务人之外的第人索要财物,或者向被害人当场索要财物,或者要求被害人出具交付财物的所谓欠条,则行为人或侵犯了第人的财产拘禁型索债行为构罪分析论文原稿有形力但产生影响的情形,狭义的暴力最狭义的暴力仅指对人直接行使有形力。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程度不同,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不同罪行。如果行为人拘禁被害人后使用暴力劫取财物......”。
2、“.....两者系手段与目的关系,应按牵连犯处断死亡,应当考虑行为人对该因素是否明知或应当预见,在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被害人的伤亡情况仅是拘禁犯罪的加重情节,不能认定为转化犯。第种是行为人实施了最狭义的暴力,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如果行为人索要合法之债,此时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实施暴力的行为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律的否定评价。其内在逻辑即在法律中人身权地位高于财产权,如果行为人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债,表面上是为实现债权而实施自力救济的行为,但实质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规定限度,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严重者甚至构成相应的犯罪......”。
3、“.....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定行为的权利。原则上只要法律未明文予以禁止,基于当事人意志而设立之债,都是合法之债。俗语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使按普通人的观念理解,索要债务行为本,行为人不知情而拘禁被害人索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属对象认识,主观恶性较小,应视同存在合法债务情况处理。关键词索债非法拘禁构罪分析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李杰俊,男,浙江临海人,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民商罪抢劫罪绑架罪等多种罪名,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是实践中的难题。第,超额之债。在实践中......”。
4、“.....往往会索取超过原有之债数额的财物。此种情形下,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应予以区别对待。其,行为人索要的财物只是轻微的超出了原制他人人身自由索债,表面上是为实现债权而实施自力救济的行为,但实质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规定限度,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严重者甚至构成相应的犯罪。拘禁型索债行为构罪分析论文原稿。关键词索债非法拘禁构罪分析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其他規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定行为的权利。原则上只要法律未明文予以禁止,基于当事人意志而设立之债,都是合法之债。俗语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使按普通人的观念理解,索要债务行为本身也不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5、“.....从合法到非法,甚至构成拘禁型索债行为构罪分析论文原稿学。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产生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索取债务的行为方法也不断发生变化。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的行为时有发生,该行为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绑架罪等多种罪名,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是实践中的难题。涉及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绑架罪。第,虚构之债。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债权关系时,行为人仍拘禁被害人并索取子虚乌有之债,其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上述索取超额之债行为性质相同。同时,存在行为人因认识拘禁被害人索债的情况,例如被害人已将钱款交由第人转交应当考虑行为人对该因素是否明知或应当预见......”。
6、“.....被害人的伤亡情况仅是拘禁犯罪的加重情节,不能认定为转化犯。第种是行为人实施了最狭义的暴力,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如果行为人索要合法之债,此时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实施暴力的行为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有债务,或只包括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则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其他财物的主观目的,视同索取合法之债其,行为人索要的债明显超出了原有债务本身,且超出部分远远多于交通费通讯费等合理索债费用,则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已经由索要债务转变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视行为人使用暴力及索财对简介李杰俊,男,浙江临海人,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产生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
7、“.....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的行为时有发生,该行为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罪,在立法史上经历了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古罗马的十铜表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拘禁天甚至贩卖为奴或杀死。随着法制的观念的进步,对人身权的理解和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为索债而拘禁他人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其内在逻辑即在法律中人身权地位高于财产权,如果行为人通过限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超额之债虚构之债,并且在索债过程中使用暴力,其暴力行为使被害人因畏惧而不敢反抗,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此时处于特定的紧迫状态,此时行为人系以索债为名实施抢劫,涉嫌抢劫罪......”。
8、“.....第种是行为人实施了最狭义的暴力,且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此时由于伤害结果的介入,犯罪构成发生变化,根据刑法第百十条规定,该行为已转化为更重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仅使用了轻微暴力,但因意志以外因素,如被害人具特殊体质等原因,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度依次递增,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包括不直接对人行使有形力但产生影响的情形,狭义的暴力最狭义的暴力仅指对人直接行使有形力。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程度不同,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不同罪行。如果行为人拘禁被害人后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则拘禁行为只是其他或人身自由权,或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已非典型的非法拘禁罪......”。
9、“.....根据行为人索要财物的时间对象不同,可能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或绑架罪。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况下,此时行为人索要超额之债或虚构之债,实质上已同时侵害了被害果行为人拘禁被害人后使用暴力致行为人伤残死亡,两者系原因与结果关系,应按结果加重犯处断如果拘禁行为与其他行为均构成犯罪,两者没有牵连想象竞合等吸收关系存在时,应予以数罪并罚。依据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程度不同,有以下几种情形。拘禁型索债行为构罪分析论文原稿。行为人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超额之债虚构之债,并且在索债过程中使用暴力,其暴力行为使被害人因畏惧而不敢反抗,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此时处于特定的紧迫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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