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法学界争论的个热门话题,是我们实际司法工作中必须正视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刑证行为的发生,这种统与和谐已经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程序正义而不惜牺牲实体正义,因此而带来的社会效应,对最终的司法公正国法律公正的影响,远远比维护实体正义带来的效应要强得多。摘要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均在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刑浅议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论文原稿集如何排除与合理适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非法证据,解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等系列完善证据制度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司法界和诉讼法学界争论的个热门话题,是我们实际司法工作中必须正视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刑诉中非法证据的范围浅析在刑诉实践讼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形式不合法收集和运用程序不合法来源不合法以及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本文主要探讨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摘要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均在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刑事程序中涉及人权保障的证据规范,往是是从侦破案件的现实出发,对上述两种实物证据,经查证属实并补办相应的手续的,依然认为有效。但是这样长久以往,无疑会促使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对逼取供述的依赖,进而发生刑讯逼供等酷刑行为。浅议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论文原稿。关键词刑事诉讼非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以非自愿供述为线索而取得的实物证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而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予以排除,我国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不明确。在刑事审讯活动中,获取口供通常是为了以此为线索取得其他证据特别是物证,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讼规则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此类证据与其他非法证据的不同点,或者说其特殊性在于该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合法的,只是发现该证据之前的程序中存在违法的情况。笔者认为,此类证据仍然属于刑讯逼供下产生的,虽然可以带来实体的真实,但是却样是严重破坏程序公正的产物,为免侦查人员怀有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排除论文原稿。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排除刑事非法证据的立法司法状况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目前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但是对于非法证据能否在程序法上加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只是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作了明确规定浅议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论文原稿,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换言之,检察机关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虽然也持否定态度,但又规定可以依法重新取证。浅议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论文原稿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他证据特别是物证,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如果侦察机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口供,并依此口供获得了其他实物证据,检察院所谓的应当要求侦察机关重新取证已没有意义,除非直接排除这些间心理走上偏激极端的侦查方式,为彻底有效根除刑讯逼供的行为,仍应否定。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排除刑事非法证据的立法司法状况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目前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但是对于非法证据能否在程序法上加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只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换言之,检察机关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虽然也持否定态度,但又规定可以依法重新取证。第,由非法言词证据衍生出来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毒树之果应否采用的问题,仍是法学界争论的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在实务中的做法,往往是是从侦破案件的现实出发,对上述两种实物证据,经查证属实并补办相应的手续的,依然认为有效。但是这样长久以往,无疑会促使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对逼取供述的依赖,进而发生刑讯逼供等酷刑行为。浅议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浅议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论文原稿事非法证据是指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以非自愿供述为线索而取得的实物证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而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予以排除,我国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不明确。在刑事审讯活动中,获取口供通常是为了以此为线索取得中非法证据的范围浅析在刑诉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价值冲突以及取向,提出如何合理有效排除与合理适用非法证据的建议。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价值冲突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根据我国诉讼法大辞典的界定,非法证据就是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程序中涉及人权保障的证据规范,如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或自白任意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规范也许在具体的案件中会阻碍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但是却因代表了现代诉讼文明发展的趋势而日益得到重视。而我国作为个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在发展法治的进程中,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价值冲突以及取向,提出如何合理有效排除与合理适用非法证据的建议。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排除非法证据,体现了将程序正义置于实体正义之上的价值选择。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的理想状态,是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的统与和谐,由于违法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或自白任意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规范也许在具体的案件中会阻碍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但是却因代表了现代诉讼文明发展的趋势而日益得到重视。而我国作为个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在发展法治的进程中,无可避免面临着如何规范刑事证据的证据价值冲突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根据我国诉讼法大辞典的界定,非法证据就是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比照我国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刑事非法证据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超越自身权限范围获得的刑事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如果侦察机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口供,并依此口供获得了其他实物证据,检察院所谓的应当要求侦察机关重新取证已没有意义,除非直接排除这些间接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在实务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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