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则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先是管理人对受益人依无因管理之债享有的必要费用偿付请求权,不足部分再由国家社会承担。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当然,这里的必要费用偿付请求权并不等于学理上的必要减少损害。所以,多数人认为对于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受损害应由侵权人受益人国家和社会来共同承担。赔偿义务人的顺序赔偿义务人已经确定为侵权人受益人国家和社会,但是应理顺者之间的先后顺序第,对于有侵害人的部分如与犯罪分子作斗争,首先应适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人毕竟是始作俑者,有义务最先承担责任。如果侵害人没有完全弥补损害的,则适用民论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原稿部门法甚至是法律作为种社会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导致的......”。
2、“.....所以民法通则第条的存在颇值争议,作者认为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不但没有实现立法初衷,反而影响到第条的适用,引起司法的混乱,应予以删除。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对于管理人因管理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了受益人必要费用的偿付责任,这对于无因倡导性的规定,所以对见义勇为行为仅给予种人道主义关怀式的补偿义务,而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论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原稿。见义勇为定义的多样性也从另侧面反映了现行见义勇为立法的混乱,由于绝大多数见义勇为立法是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出现的,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适用起来难免有矛盾和不致的地方,所以必须加强立法,全国统的见义勇为法的出台可以说是势在必行。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受益人不承担或承担很少的责任,于是出现了屡见报端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这样对于受益人与管理人都是极不公平的......”。
3、“.....说到底,就是两者的利益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而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平衡。两相比较,同规定却矛盾重重。究其原因,方面是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导致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事务的行为。从定义本身出发可以看到,无因管理是种从主观动机上进行限定的行为,即要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种限定体现了无因管理在包含了不得随意干涉他人事务的基本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又倡导着社会互助友爱的精神内核,反映了从个人本位的强调到社会本位的关注,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民法通多国家所效仿,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台湾地区民法也都有相关规定。论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原稿。为实现民法通则第条的规范意旨,民法通则意见第条进步规定到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
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关键词损害赔偿行为,则依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受益人不承担或承担很少的责任,于是出现了屡见报端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这样对于受益人与管理人都是极不公平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人见死不救有人被救不是感恩戴德反而溜之大吉的原因。说到底,就是两者的利益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而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平衡。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事比较,同规定却矛盾重重。究其原因,方面是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导致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引进与固有的链接与磨合。不难发现,民法通则第条吸收了国外的无因管理制度,第条实际上规定的是通常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由于中国千年文化的熏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亲义贬利的传统思想深入人心......”。
5、“.....使得人们从医疗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加以解决。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个部门法,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对于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救济如果仅寄希望于民法只能是适得其反,该问题的解决需要民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共同完善,需要公民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无因管理的立法宗旨。参考文献王泽鉴债法原理第册北论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原稿见义勇为赔偿顺序必要费用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无因管理概述无因管理作为项古老的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依据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此项制度最早是为解决那些远征海外的军人管理事务而创设的,后来德国民法典将无因管理作为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并为许多国家所效仿,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台湾地区民法也都有相关规定。论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原稿......”。
6、“.....学说中争议不断,判例上也是各有其样。关键词损害赔偿见义勇为赔偿顺序必要费用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无因管理概述无因管理作为项古老的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依据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此项制度最早是为解决那些远征海外的军人管理事务而创设的,后来德国民法典将无因管理作为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并为许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损失扩大了该案实际损失的范围,认为死者家属直接支出的实际损失的费用仅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共计元,原审列入的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及其继承人并没有支付出去,不应列入实际损失的范围,所以予以剔除。这样的司法判例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受益人责任的限定,对受益人权益的保障却意义重大。但正如判决后引起的社会的行为。从定义本身出发可以看到,无因管理是种从主观动机上进行限定的行为,即要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7、“.....反映了从个人本位的强调到社会本位的关注,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民法通则第条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条也都有相关规定心理上认为见义勇为根本不是种法律行为,而仅是种道义行为。民法通则虽有规定,也仅是种倡导性的规定,所以对见义勇为行为仅给予种人道主义关怀式的补偿义务,而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立法上的矛盾必然导致司法上的混乱,实践中,个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则管理人可通过民法通则第条获得全部赔偿,受益人付完全责任,而如果个行为的社会效益被放大,被认为是见义勇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徐武生......”。
8、“.....姚春芳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探讨兼及见义勇为的法律救助民商法学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与奖励条例。两相争议样,管理人的权益特别是管理人家属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这就涉及到前文提到的见义勇为立法,目前许多省市都有自己的见义勇为保护与奖励的相关规定,这些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奖励以及经费的来源和相关的法律责任都有规定,虽然这些规定有许多的不足和缺陷,但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却意义非凡。至于那些不能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通过低保制度论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原稿做法也是千差万别,典型案例如年徐月仙等因其亲属为他人关闭泄漏的煤气时煤气爆炸身亡诉杨国新等赔偿案,该案中,审法院都适用了民法通则第条,认为该案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是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损失......”。
9、“.....而审法院认为审法院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费用偿还请求权,前者的外延更宽。民法通则意见第条对必要费用界定为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条虽然对必要费用做了界定,但仍未说清楚什么是直接支出与实际损失,所以理论与实践的争议仍然颇多。对于财产损失来说,相对比较简单,不论直接的还是实际的基本遵循损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但对于因人身伤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争议却很大。王利明教授在中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由受益人承担补充责任。应注意的是,此处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补偿责任,因为在有侵害人的场合下,侵害人对于管理人受益人来说是个外部关系,管理人与受益人是个整体,他们两者是内部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条规定的管理人的偿付责任是种是完全的责任,所以此处用补充比补偿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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