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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力与义务的法理基础(教学理论论文) 教育权力与义务的法理基础(教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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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歧视禁止特定对象接受任何种类或级别的教育限制特定对象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对特定对象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不过,不能脱离自由尊严价值而过分强调结果上的平等,平等价值主要关注个体专业和职业学习的机会领受奖助学金的机会是否平等,反对基于不合理类别的教育歧视。由此,初级教育免费中等教育普遍设立是合理的,至于高等教育,则应根据成绩等因素,对切人平等开放。这也符合世界人权宣言保障公民受教育人权的精神。混同罪恶思想产生谬见卢梭,第页。教育权力与义务的法理基础教学理论论文。受教育权利是个情境化的权利,不同教育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教育阶段对象各异,‚作为权利的受教育‛的内涵也会随之改变,故应区分具体的场景,结合权利所在的法规范予以具体分析。以宪法上的受教育权为例,这是项包含尊严自由与平等价值在内的综合性权利,不同价值之间并非相互对立与竞争的关系,而是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互关系。孤立地看待其中任价值,都有可能导致权利不当扩张或限缩,。对这些价值的分析,如下所示其,尊严价值,即受教育者的人格得到平等的尊重,尊严不会变成隐藏偏见或刻板印象的‚黑箱‛。在学校教育中,学习成绩落后或行为纪律较差的学生,往往容易被教师贴上‚差生‛标签,学生人格被贬低同时还有可能被剥夺受到优质教育的机会,诸如课堂提问次数远低于‚优等生‛座位边缘化被其他同学排挤非重点班带来的教育资源不平等卫娟娟,。再如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落利和义务‛的表述便体现了这种复合结构。尽管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所指向的群体和与之相对应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但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具有共同的‚受教育‛内涵,其规范表述更是体现了者体两面的特征。这表明,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义务之间不仅存在着差异性,也存在着相关性。与此同时,‚受教育‛本身也有‚受教育行为‛的意涵,指的是个体自主地参与各类教育活动。那么,从规范宪法的角度看,此种复合结构是否具有合理性进步厘清受教育行为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等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于认识宪法受教育权利的规范内涵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受教育行为与受教育权利的差异性在宪法权利问题的研究中,常用的文本主义共识主义原旨主义方法,都无法离开强调‚词语指向事物本质‛的哲学进路索蒂里奥斯巴伯詹姆斯弗莱明,第页。同时,受休谟命题影响,法律具有相互不能逾越的‚实然‛与‚应然‛两个维度,因此‚权利与义务通常同时出现‛教育权力与义务的法理基础教学理论论文调整方式更加柔性,包括变更消灭或确认特定的资格。例如,硕士博士学位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个人有是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选择自由,但希望获得更高的学位,就必须达到相应的学术或专业水平。这意味着,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发放学位证书,同时也具有撤销学位的权力,而此种权力将直接影响社会对公民受教育水平的评价。就此而言,教育权力的持有者具有改变受教育者处境的功能,此种改变可能是对受教育行为的积极认可,也可能是消极限制。由此,理解受教育行为受教育权利以及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内涵,需要统筹考虑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在内的教育活动以及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教师父母等各类教育主体,以扩张观察的视野,这是关系思维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实践展开。‚权利表现的是社会群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联系,而不是至少首先不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联系。凡是用权利人与义务人为关系背景去解释权利的,也都注定要落进迷惘困惑的陷阱。‛张恒山,受教育权利同样权利与义务通常同时出现‛程度判断与‚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关性‛性质判断并不相同。这判断活动需要臵于‚行为权利‛的分析框架中进行。它也是任意权利形态的分析框架。此种分析框架源自‚权利‛与‚行为‛这两种属性不同但现实中相互继起的形态。简单来说,行为是权利本体得以可能的基础,或者说,行为是证立权利或赋予权利以规范性的过程,而权利本体则是社会对行为的赞同性评价张恒山,。欲解释宪法受教育权利的规范内涵,可将其分解成‚受教育行为‛和‚作为权利的受教育‛两个部分,分别进行事实与价值判断。‚受教育行为‛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标准与条件等要素,这些内容具有较为明显的阶段性。卢梭在爱弥尔中指出,教育的最高目标是培养自由人,但不同年龄阶段的教育形式应有所区分,故有必要将教育分为婴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期个阶段。在卢梭看来,理性建立于感性理解的基础之上,所以儿童期的教育应是种遵循本性的自然教育,仅进行身体与感官训练,摆脱外界道德与知识的平等,避免盲目追求结果平等。在分配受教育机会的时候,分类的目的与手段必须合理,政府公立学校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政治或其他不合理的分类标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区别排除或限制。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与无差别对待,都可能会造成教育资源与机会的分配不平等余雅风,。根据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条的规定,以下措施因可能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而皆属于教育歧视禁止特定对象接受任何种类或级别的教育限制特定对象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对特定对象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不过,不能脱离自由尊严价值而过分强调结果上的平等,平等价值主要关注个体专业和职业学习的机会领受奖助学金的机会是否平等,反对基于不合理类别的教育歧视。由此,初级教育免费中等教育普遍设立是合理的,至于高等教育,则应根据成绩等因素,对切人平等开放。这也符合世界人权宣言保障公民受教育人权的精神。受教育权利与义务复合结构的反思在法律规范中,权利与义务的复合结构经常同时受教育权利是个情境化的权利,不同教育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教育阶段对象各异,‚作为权利的受教育‛的内涵也会随之改变,故应区分具体的场景,结合权利所在的法规范予以具体分析。以宪法上的受教育权为例,这是项包含尊严自由与平等价值在内的综合性权利,不同价值之间并非相互对立与竞争的关系,而是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互关系。孤立地看待其中任价值,都有可能导致权利不当扩张或限缩,。对这些价值的分析,如下所示其,尊严价值,即受教育者的人格得到平等的尊重,尊严不会变成隐藏偏见或刻板印象的‚黑箱‛。在学校教育中,学习成绩落后或行为纪律较差的学生,往往容易被教师贴上‚差生‛标签,学生人格被贬低同时还有可能被剥夺受到优质教育的机会,诸如课堂提问次数远低于‚优等生‛座位边缘化被其他同学排挤非重点班带来的教育资源不平等卫娟娟,。再如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落实尊严价值的问题,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应在各个教育阶段实行包容性持久地涉及或威胁公民基本权利,且在公众中问题争议越大的事项,法律就应当越精准‛赵宏,第页。也即,涉及宪法权利的重要性问题,属于立法机关的保留范围,其他主体无权触及,立法机关需自行立法,不能授权给行政机关。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要求。由此,如果公立学校的教学管理事项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必须有上位法的明确依据,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为准则。而判断事项的重要与否,取决于事项对基本权利实现的影响强度,并非所有事项都应由立法机关确定。具体到性教育课程的实施问题,法院认为,立法者有义务明确诸如性教育的总体目标课程设臵的总体形式覆盖所有专业课程可供选择的特定课程内容与伦理无涉的纯粹客观信息关联特定价值等事项,不能将这些内容的立法权限授权给行政机关,但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自行裁量细节性的课程教学目标方式和内容,从而保证课程能够与时俱进。结语阐释宪法受教育权利的内涵绝非易事,正如论者所言,‚这新生的权利,似乎有点像宪法权部门的权限范围,适度释放地方在教育事务上的治理效能。就横向维度的权力分散而言,我们应允许合法合规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教育活动中来,例如鼓励专业协会学会第方教育评价机构参与到教育决策咨询绩效评价活动,形成公平竞争活力创新的教育秩序,以保障公民能够在获取对称信息的基础上,自主理性地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教育内容与形式。当然,不同于政府办教育的公益目的,实践中不少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垄断市场虚假宣传收费畸高预付费难退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教育市场监督等部门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公法私法混合的规范体系,充分识别社会力量办学中的复杂权益,妥当平衡举办者受教育者教育秩序之间的合法权利,对其中不合法不合理的权力要素进行约束与限制。德国性教育课程纠纷案基于个案的分析接下来,本文将从德国性教育课程纠纷案切入,对依法律行政原理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给出更为具体与细致的方法论指引。德国文化部长委员会要求在中小学开展性教育课程,汉堡教育险的,故而应借助行政法中的理论工具对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定。在此,我们将以学生处分为例分析教育公权力对应的规范进路。日常教育管理中存在裁量空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高校有权进行教育惩戒或处分,这是办学自主管理权的体现。该规定第条列举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种情形,其中第款第款的‚违反学校规定‛以及第款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相当于给开除学籍处分开了个较大的口子。但不确定法律概念过多授权裁量的范围和幅度过大,被授权主体在裁量时就缺乏必要的节制,就会像‚打开潘多拉的盒子样,滥用裁量侵害权利的问题也随之发生‛,所以有必要‚在规则与裁量之间找到个黄金分割点‛余凌云,第页。由此,有必要进步区分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生活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严重程度,对初次违纪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仅进行批评教育而当批评教育无法实现目标时,才有必要适用权力无处不在。除了学校教育之外,还存在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种私人领域的教育形式。家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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