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了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种情形,即出卖人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后,买受人还可以同时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种情形,其他违约或欺诈行为均不得适用。由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附加性赔偿,目的不在于传统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补偿损失,而是种惩罚,故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适用。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即必须是双方已经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仅发出要约尚未承诺,双方正处于协商过程中,则不发生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时,仅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发生种情形,必须是已经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即因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例如房屋已合法过户给他方。。
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唐承担。审查明,年月日,唐与联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联汇公司将其修建的位于县镇茗城峰景期幢山景庭单元层号住房卖给唐,该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房屋总价款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年月日支付元,年月日支付元,年月日支付元房屋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前,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为年月日前该合同还对逾期付款逾期交房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年月日,唐通过原县农村信合银行转账支付给联汇公司元。该收据的收款方式转账信合,收款事由期车库期首付款。年月日,唐向联汇公司支付元其中现金元,转账元,收款方式为转账加现金,收款事由为期房款。以上两笔款项唐提交有关转账的证据材料。唐另外向联汇公司缴纳了现金元的会费。另查明,唐在年月日还与联汇公司签订了另外份购。
3、予以确认。因唐提供的年月日向联汇公司支付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栏,载明了茗城峰景期车库,期首付款的内容,且双方对唐购买了联汇公司所修建的茗城峰景期的车库这事实不持异议。联汇公司辩称将唐转账的元拆分后剩余的元和唐缴纳的元会员费转入唐购房款唐购房总价款包括代收费元唐转账支付给被告联汇公司的元唐缴纳的元会员费唐缴纳的元会员费唐转账元拆分后剩余的元按揭元代收费元,虽然联汇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谨慎,导致其重复开具收款收据,但其辩称符合情理和事实。故该笔金额中所包含的属于本次房屋买卖合同的金额,应为双方在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条第款中载明的年月日支付房款元的首付款金额,对联汇公司要求唐继续履行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篇解释第条。
4、出遵市法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审判决,发回省县人民法院重审。省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年月日作出湄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唐不服,向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遵市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黔高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越,被申请人联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年月日,唐向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联汇公司退还唐购房款元,并支付违约金元。联汇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由唐继续履行合同由唐支付未付的购房欠款元及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截止起诉日违约金为。
5、司交纳了元,已超出购房总价,那么在年月日又向联汇公司交纳了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第期付款义务,唐不能说明理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唐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联汇公司退还其购房款元,并支付违约金元的诉讼请求,因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陈述,应不予支持。对联汇公司的反诉请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唐在年月日向联汇公司支付元年月日向联汇公司支付元以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唐向联汇公司缴纳了元会员费后转化为购房款的事实,。
6、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发生上述种情形后,出卖人能够补救,合同仍可实际履行,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比如说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卖或在出卖后又抵押的情形下,如果开发商能够将该抵押及时解除,则即使其确实存在恶意抵押的行为,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订立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但其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有效,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房卖情形下,未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实际可以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则不能主张,即使出卖人在履行交付房屋的过程中还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而致使合同被解除。比如,出卖人有严重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证等行为而使合。
7、买茗城峰景期号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及内容达成致意见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购房款的支付金额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唐认为,编号分别为的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元元是唐之妻杜德智于年月日交付的现金元,加上会员费元和认购定金元编号分别为的张收款收据形成的联汇公司认为,编号分别为的两张收。
8、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信赖利益具体包括订约费用即合同订立过程中买受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履行的费用包括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合理的间接损失。所谓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生效履行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如买受人因为合理信赖出卖人将依约交付房屋,而没有考虑向另个开发商买房,从而失去了笔本可得到的利益。这种机会损失是否合理般不易确定,故在买卖合同未成立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形下,不应当包括在信赖利益范围内。但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如买受人已实际交付了大部分房款,此时合同才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如对受害人的机会损失概不予保护则有失公平。尤其是如因出卖人的上述严重欺诈行。
9、款收据金额分别为元元是收款收据为元编号为拆分而来。唐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其理由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年月日支付元,年月日支付元,年月日支付元,唐即在年月日就支付了元元转账元元会员费和认购定金元元,大大超出了唐购房的总价款月日唐就支付了元首付款和元代收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又在当日转账支付了元,唐不能说明理由元,现金来源是华峰水泥厂收取的他人购买的水泥款,但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唐提交的编号分别为的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元元载明的收款方式是转账信合,而唐诉称交付的是现金元其余为会员费元和认购定金元,唐未提供与该收据中载明的收款方式转账信合相致的信合银行转账记录的证据材料年月日前唐已向联汇公。
10、性赔偿与其他损失的赔偿是可以并存的,并不能因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免除开发商的其他赔偿责任。应区分出卖人承担的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者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是有所不同的。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属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第条第项属缔约过失责任,第项则既可能是缔约过失责任也可能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有效而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所蒙受的损失。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不同。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润收入。合同被确。
11、为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更应保护买受人的合理的机会损失。信赖利益原则上不得超出履行利益,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买受人所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能得到的全部利益,尤其是在考虑赔偿买受人的间接损失的情况下,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的情形是极可能发生的。可撤销合同买受人未选择撤销而出卖人违约致合同被解除,出卖人承担的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尚存争议。解释第条规定的出卖人在违约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前提是出卖人已无法实际交付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只能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中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
12、同被解除的情况。因为这种责任已经不是因为房卖本身造成的后果。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与返还利息赔偿损失可以同时并用,而不是只能选择适用。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律赔偿已付购房款倍的损失,而是应由法院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形在倍以内自由裁量。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主要依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等来决定赔偿额。这类似于刑法中量刑时考虑情节的方法。同时,还可以考虑出卖人的承受能力如何,甚至于买受人的经济能力如何。传统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是为了填补损失,故仅考虑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大小情节等内容,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故裁量时考虑的内容不同。惩罚性赔偿之外的损失赔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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