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二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目前没有相关的救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二审法院程序性违法就不属于再审的条件,对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也只有走上访等政治途径了。陈旧的诉讼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案件事实真相等作为理想诉讼标准加以归纳,并强势推崇,言下之意就是对实体的推崇,只要实体真确就是成功的诉讼行为。并且实践中这也是公检法机关极力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极端重视实体的氛围中,程序。这样,二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问题,随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都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通过程序性裁判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审判决后即生效的案件,虽然不能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但是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救济。坚持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有两大背景。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特别是最近赵作海案的发生......”。
2、“.....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二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情况。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它们都曾经在审中被判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因此这两个规定尤其是后者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刑事辩护的利器,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武器。新规定体现了六点突破第,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第二,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其,绝对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补正的救济。即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第三,被告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第四,明确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否则就是非法。因此,公诉人要提交讯问笔录播放录音录像......”。
3、“.....第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对各种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做出非常详细具体规定,有关证据排除的情形有多种。这为程序性的辩护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给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自由裁量权施加了最严格的规范和限制第六,对死刑案件中定罪判刑的证据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之间的矛盾要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要查清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要惟。增强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程序性辩护的成功与否,在定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不短时间内完全融入中国的现实法治社会并非易事,相关价值观念的转变及配套制度和规则的完善并非蹴而就,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之困难而放弃努力。完善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关乎中国的法治,关乎中国人权保障与世界的接轨。因此,我们应在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之上,从价值观念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完善方面努力,以促进中国法制的进步。参考文献美艾伦德肖微茨著,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现代法学......”。
4、“.....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吴丽菲浅析程序性辩护前言,年版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年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第款同样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刊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也就是说赋予被追诉方对侦查行为以及控方证据请求法院加以审查的权利。当然此处的规定是很狭窄的,它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对于其他的证据种类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也是少之又少。最后,司法实践中辩护方也会提出些程序性的辩护意见,但是这种意见的提出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有力支持,难以引起法庭的重视。同时,这种意见基本上都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抗辩......”。
5、“.....程序性辩护没能有效发挥作用,程序性辩护的发展举步维艰。二我国程序性辩护尴尬境地的成因程序性救济机制的缺失程序性辩护应当引起定的结果,即裁判机构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或者做出排除非法的证据的决定。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实践显示,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程序违法行为诉诸法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且对于相应机关做出的不适当行为,刑诉法上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比如对于超期羁押,辩护人只能向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的要求,而不是向审判机关提出,我们都知道任何人不得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显然该做出羁押决定的机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最后的决定,违背了法学公平正义的理念。我国的审判制度对于程序性辩护也设置了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追诉人的上诉请求包括程序性的辩护请求,二审法院要进行全面审查。但事实上,我国二审法院对于审法院的裁判主要从实体上进行全面审查,而至于辩护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般将其视为案件实体性问题的附带问题,很少进行专门的司法审查。因此辩护方的程序性辩护意见很难说服二审法院对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宣告无效......”。
6、“.....其中绵阳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本项目的归口组织部门为丙方。乙方必须按要求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甲方,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任务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理由及其内容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定后实施。未经接到正式批准书以前,双方须按原任务书履行,否则后果由自行调整的方负责。乙方因种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此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应提出申请请求中止任务,并视不同情况,部分全部退还所拨经费如乙方没有提出中止任务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调查情况中止任务。乙方承担任务所获得的科技计划经费按绵阳市科技计划经费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甲方根据科技计划经费开支的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负责提出调整意见。必要时,甲方有权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任务行过程中,甲方无故中止任务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7、“.....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任务完成后,乙方必须在三个月内按要求向甲方申请验收,由甲方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申请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乙方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须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若项目承担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方科技局承诺项目实施需要的配套资金等条件,须在项目任务书上说明加盖公章,并提供配套资金到位的有效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拨款。本任务书签订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按办法有关条款处理。任务书正式文本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份丙方份项目负责人份本任务书的其它条款企业节约生产成本。高速冷镦机加工中出现的设备磨损组件疲劳破坏工具破损都会导致大量废品的产生和模具损坏。如果不及时加以控制,这就造成生产效益不能与设备的加工速度同步增长,限制了生产效益的进步提高......”。
8、“.....量化或择要描述,可核查,字内软科学项目必填此项。通过本项目实施,可降低钢球冷镦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的工作强度,改善工作环境,提高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能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故障,为企业节约生产成本。高速冷镦机加工中出现的设备磨损组件疲劳破坏工具破损都会导致大量废品的产生和模具损坏。如果不及时加以控制,这就造成生产效益不能与设备的加工速度同步增长,限制了生产效益的进步提以此为由撤销审判决。此外,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二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目前没有相关的救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二审法院程序性违法就不属于再审的条件,对于相应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也只有走上访等政治途径了。陈旧的诉讼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案件事实真相等作为理想诉讼标准加以归纳,并强势推崇,言下之意就是对实体的推崇,只要实体真确就是成功的诉讼行为。并且实践中这也是公检法机关极力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极端重视实体的氛围中,程序。这样,二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9、“.....随意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都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通过程序性裁判受到程序性制裁。同时,审判决后即生效的案件,虽然不能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救济,但是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得到救济。坚持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年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有两大背景。是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特别是最近赵作海案的发生,是这两个文件出台的直接促因。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二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情况。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命案,它们都曾经在审中被判死刑,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证据认定上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后来才获改判。因此这两个规定尤其是后者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刑事辩护的利器,是程序性辩护的重要武器。新规定体现了六点突破第,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第二,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其,绝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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