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束语关注和解决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防止被害人与被告人地位的再次失衡,直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问题。公平合理的对待被害人,给予其恰如其分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是我们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相信,随着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必将得到高度的重视和合理科学的解决。参考文献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法学研究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页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程序改革与完善阎敏才李亚军。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东方法眼网蔡鸿铭执法如水理念下的被害人正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本土建构法律图书馆网是被害人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很少听取被害人对刑事部分的意见,而只是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上所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审理,被害人完全成为刑事部分审理的局外人......”。
2、“.....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诉讼。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辩护人有权查阅案卷。但被害人是否享有上述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并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刑事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权利,也就很难行使自己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即使被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会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又在获得赔偿的权利范围上作了不利于被害人的限制,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害要求赔偿,而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犯罪较般侵权行为性质更加严重,但是却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突显出了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性和不对等性。六进步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思考确立被害人诉讼程序中的知情权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知情权,是其行使其他切诉讼权利的逻辑前提。综观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被害人的知情权应包括案件进展知情权及其它诉讼权利知情权。被害人的案件进展知情权始于被害人报案控告行为,接受报案或者控告的机关需要就立案与否通知被害人。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知道理由立案的,被害人有权获知案件下步进展的情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害人都应当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到案件审理结束,被害人应有权获得法院做出的审理结果通知。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执行阶段,被害人应能知道执行进展,如被告人是否越狱有无变更执行情形。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知情权是被害人知情权中最复杂的部分,它随着诉讼阶段的演进......”。
4、“.....但概括起来,主要是要求不同诉讼阶段的专门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被害人在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确立被害人知情权,仅规定知情权的内容还不够,还需要为知情权设置保障措施,以保证被害人能通过有效的救济途径真正享有知情权。由于被害人知情权的义务承担者主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专门机关,内容主要是系列诉讼权利事项的告知,所以笔者主张,应当为有关议,并将罪犯有无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规定为种法定的悔过情节。三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无数案例已经证明,对刑事案件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对被害人严重不公,违反人情常理,无法为公众所接受,所以有必要废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扩大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
5、“.....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经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偿,并获得心理的慰籍,缓和或解除其精神上的痛苦,减少或避免报复行为或过激行为。同时,也让被告人全面承担起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精神损害的责任,帮助其吸取教训,防止再犯,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另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批次第页共页外,还可与民法里的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相统。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未能从被告人处获得足额补偿的被害人予以补偿。年新西兰建立了刑事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后,加拿大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陆续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鉴于我国拥有庞大的被害人群体,及被害人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极不充分的现实,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规定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对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损失......”。
6、“.....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补偿,由国家补偿差额。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国家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颁布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明确规定国家补偿的对象条件范围程序资金来源。随着我国财力的增长,建立该制度所需的资金并不难落实。所以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具有现实可行性,也是世界主流趋势。该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四降低特定类型的被害人享受法律援助的门槛建议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对盲聋哑未成年人和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审查经济状况,降低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门槛,让更多的刑事被害人能享受法律援助的惠泽,让他们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五建立刑事被害人服务机构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为被害人服务的机构。建议成立专门为被害人服务的被害人支助组织,可以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最好是政府机构......”。
7、“.....使被害人能享受更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为心理有务机关设定程序性制裁后果。被害人在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义务机关要求弥补。在不能弥补或者弥补失去实质意义时,可以要求该义务机关赔偿。二赋予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完整的诉讼权利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只有让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让其看得见正义实现的方式,他才可能相信这场诉讼的正义性,才会从内心认可这场诉讼并尊重法律的权威。所以被害人非常有必要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对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制定配套的程序性规定。为了保障被害人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真正得以落实,可制定配套的程序性规定,明确陈述意见权是被害人的项法定权利,听取被害人陈述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规定被害人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时,其委托的律师有在场的权利......”。
8、“.....对此检察机关应作出书面记录,作为项必备材料除没有被害人或无法联系被害人的提交给法庭。修改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害人能充分参与庭审。被害人参与庭审是其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的核心,为保障其参与庭审权的实现,可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送达被害人,让其明确被告人是以何种罪名被起诉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何,本案何时何地开庭,告知其开庭时有权作为方当事人参与诉讼。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权,让被害人有机会陈述。使法官能充分注意到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肉体和精神的损害,这样法官在量刑时就会综合考虑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情况,这样作出的判决才更加公平公正。赋予被害人直接上诉权。赋予被害人直接上诉权是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必然的要求,是诉讼权利公平的内在需求,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
9、“.....所以有必要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审裁判不服,既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也可以被害人名义直接上诉。规定对罪犯减刑假释须听取被害人意见。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管理秩序,更给被害人带来了直接的伤害,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所以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不仅应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执行机关提出建议,还应听取作为犯罪后果承受者的被害人的意见,看看被害人有无得到有效的赔偿,所受的伤害有无得到修复,是否同意对罪犯减刑或假释。所以可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核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前,应听取被害人意见,了解该罪犯有无积极进行赔偿,被害人是否同意对该罪犯的减刑假释讼地位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十分特殊,处于权利欠缺的控诉者的地位。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惩治犯罪,必然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机关来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在我国就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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