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款第二项规定机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探讨。我要详细介绍的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机动车与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
2、“.....因有法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赔偿权利人可根据七十六条的规定来进步行使自己的权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看,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则原则是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担法律责任。二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时,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首先,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但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诉讼主体与责任性质的区别。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定时才能承担......”。
3、“.....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责任第二种意见,鉴于被挂靠人收取挂靠管理费,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同意第二种意见。但有人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责任第二种意见,鉴于被挂靠人收取挂靠管理费,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同意第二种意见。但有人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取挂靠管理费,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4、“.....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责任第二种意见,鉴于被挂靠人收取挂靠管理费,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同意第二种意见。但有人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但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诉讼主体与责任性质的区别。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5、“.....二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时,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首先,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赔偿权利人可根据七十六条的规定来进步行使自己的权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看,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则原则是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
6、“.....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探讨。我要详细介绍的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等,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双方应当负担同等责任。,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般不应视为侵权人......”。
7、“.....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
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我们可以结合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来探讨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首先我们看下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是融资人将按要求购买来的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与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合同的性质是非常致的。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
9、“.....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