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弥补亏损。第九十八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第九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百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百零条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百零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章劳动人事第百零三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第百零四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第百零五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第百零六条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第百零七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章监督管理第百零八条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省投资监管部门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第十二章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第节合并或分立第百零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二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百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百十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百十二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百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二节终止和清算第百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时应予终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形式。第四十七条股东东会决议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第四十六条除本章程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四十四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第四节股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第四十三条签署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第三节股东会提案第四十条代表四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第四十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九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户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六未出资股东不签发出资证明。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节出资转让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二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二十二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节股东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具有行业资源的社团组织。第二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二十五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股东会第二十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参入公司管理的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对上述第七八九十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上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三十条代表四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第三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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