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以上可以看出对刑讯逼供的处罚仍然很轻,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严格确立,为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盛行仍然留有很大的空间。司法监督机制的完善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是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所谓司法监督的主体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我国国家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完善司法监督机制首先应落实宪法,切实改善各级人大对府二院的监督职能。法院保持中立......”。
2、“.....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审判案件的法官,法官除了法律外,没有别的上司。只有法官保持中立,司法保持独立,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才能尽量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实践中那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司法机关受外界干扰独立地位很难保证有很大的关系。在中国现代社会如何解决法院与党委人大的关系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关键。而侦查权的强大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权力容易被滥用,不受监督和制约的侦查权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导致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宪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诉的机关,根本无暇顾及监督权的行使,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这对于减少冤假错案也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最后死刑复核权的回归也有利于冤假错案的减少与发生,不管是基于巧合还是基于其他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死刑案件法律的统适用,有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也有利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这里主要是指审判阶段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关于错案的责任主体,有人主张错案的主体是指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有人提出,除了审判人员之外,些与审判活动有关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错案的主体,如书记员法医法警等。笔者认为,错案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因为错案责任是种审判责任,只有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错案的主体,而书记员法医法警等并非审判人员......”。
4、“.....并不能依职权作出裁判,故不能成为错案的主体。人民陪审员虽可以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依法有权作出裁判,但是,人民陪审员并不是法院内部人员,而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种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只适用于法院内部的审判人员。因此,人民陪审员也不能成为错案的主体。错案主体的确定,除了必须是对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的人员,同时还要考虑与职责相应,主要指承办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同在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我国立法上已经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下去讲求效率。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始终都要遵循这理念与价值追求。惟口供的思想......”。
5、“.....由此直接引发出的便是刑讯逼供的流行。辜清白者轻者被判刑入狱十年八载重者被处以死刑的刑罚将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执法由于其自身特性而强调效率而司法则应该更加注重公正,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虽然我么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作用就更加明显。但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舍弃公正的理由。试想,当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犯下滔天大罪后仍然逍遥法外而无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刑的事司法原则,而且也是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冤假错案的个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说这问题关涉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问题即当效率与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矛盾的时候应该以何者优先的问题......”。
6、“.....而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而根据疑罪从轻的心里原则判为缓期执行。司法实践中的这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刑社会舆论的压力,味要求办案效率,尽早破案以平息民愤邀功请赏,故在案件证据尚未达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草草结案。另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还在影响着办案,为此有学者曾经大胆社会舆论的压力,味要求办案效率,尽早破案以平息民愤邀功请赏,故在案件证据尚未达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草草结案。另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还在影响着办案,为此有学者曾经大胆的猜测我过宣判死缓案件有事处罚的人受到了惩罚,但是真正的犯罪人却逍遥法外的案件......”。
7、“.....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自己制造案件。我在这里研究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我承认冤假错案不可避免,这有许多主客观的原因,但是我所研究的对象是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以及通过程序正义能够避免的冤假错案,如果通过这些手段仍然不免冤案,那是司法不得不付出的代价,那也是人们所能接受的。因为再好的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完美无缺的东西也是不存在的。人们不能对司法的期望过于完美无缺,对司法造成的不公应该有个理性的接受态度,不能因为出现了错案而对司法过多的责难。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近几年来冤假错案再发生......”。
8、“.....如果我们的程序年都解决不了个已经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样的司法程序离开我们社会追求的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目标岂不太远了所以准确地了解和把握造成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是解决这问题的关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侵害了被告的人权甚至生命权并不能因为得到了国家的赔偿而克减,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近年来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冤假错案再发生,新形势下冤假错案的产生更是有了新的情况与特点......”。
9、“.....如此冤案频发不得不引人深思,冤假错案的发生各有各的原因有的是过于相信鉴定结论,在案件存在疑点时仍不加核实,深信不疑有的是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时勉强定案,甚至在被告人翻供后仍执意认定有罪有的则是将只能证明案件存在即被害被奸被伤被抢等的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的是将不能确认被告既有有人或被害人身份的辨认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有的是在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时选择了有罪证据认定被告有罪等。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以上单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结合在起综合作用的产物不是单个的失误而是连串的失误造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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