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对无效婚林雅论我国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姻中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可用这个其他人格利益条款为由请求救济,即无过错方享有因圆满夫妻生活的利益受到侵犯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对于无过错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还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期望在未来的民法中能有具体的体现。无效婚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⒈无效婚姻中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效力无效婚姻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无过错方,而无过错方在使用该权利的时候应该有个时间效力。本人认为为了便利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督促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如果是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过错方应在诉讼中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果是无过错方之外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过错方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在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后的个时间段内提起赔偿之诉。⒉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的关系婚姻法第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方所有的除外。根据这些规定,法律对于无效婚姻所涉财产处理原则,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时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那么,无过错方的权益可以根据这条款获得救济,是不是就不需设立损害赔偿制度了呢本人认为,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是不同的,二者性质是不样的,虽然两者都可对受害人权益进行救济,但救济的程度不同。因为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共有的财产,不是确定的,有的案件中共有财产较多,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使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充足的救济而有的案件中共有财产很少或根本没有,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那些没有证据证明只归方所有的财产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有,由人民法院进行分割,如果共有财产很少或没有时,当事人主观上的因素在财产分割时很难或根本不可能得到体现,无过错方的损失在财产分割中无法得到保护。如果没有过错赔偿制度,那么,无过错方的利益就得不到法律救济,这与法治原则是不符的。因此即使进行了财产分割也并不妨碍在此之后以侵权为由进行另外的赔偿请求。姻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所以男女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合法夫妻的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无效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应规定了婚律所认可。婚姻行为是种特殊的民事行为,若想婚姻有效就必须使之符合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果因欠缺些要件而不被法律认可,就不能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女互为配偶的结合。男女的正常合理的结合,对这个刘红芬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这个国家都是必要的,有效的婚姻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无效的婚姻则不被法,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我国婚姻法的观点认为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坏更多家庭的幸福,为个人公众乃至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所以,婚姻的情况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安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违法的婚姻有在类型上般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年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家庭婚姻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婚姻问题呈现在人们眼前。不幸的婚姻不仅给男女双方带来伤害,还会对其他家人,尤其对是子女产生伤害。更有那些违法的婚姻,会破法行为。本文围绕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构建展开话题,对这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实施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构建设想进行探讨。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㈠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情况爱情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是难以磨灭的,如果只是单单宣告婚姻无效,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得不到救济,如此来就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这样会使得善意方得不到补偿,而恶意方得不到惩罚,就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才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这是婚姻立法上的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些值得探讨的问题,这其中以关于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最让人们关注。在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所经历的痛苦,不论法才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目录引言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㈠我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情况㈡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二实行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㈠确立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必要性㈡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三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构建㈠无效婚姻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人有过错请求权人无过错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责任人的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㈡无效婚姻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无效婚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⒈无效婚姻中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效力⒉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的关系⒊无效婚姻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总结参考文献致谢引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是家庭的基本构成要素,而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其子女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婚姻行为,以此来保证婚姻的质量,提高人们的道德思想,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年,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它不仅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还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事实上,无效婚姻制度自古便有,在西方很多国家很早就有对无效婚姻的规定,比如汉穆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等等,汉穆拉比法典是将未订立婚约的男女结合视为无效婚姻,而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条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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