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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业务手册_全套完整(8) 华夏银行业务手册_全套完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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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公司业务 1.1 负债类 1.1.1 单位活期存款 产品定义:单位活期存款是存款人将合法拥有的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不约定存款期限,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取利息,存款人可以随时办理存取款。 细分种类: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称为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可细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功能与特点:存款同城通存通兑,方便、快捷、安全。为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适用范围: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币种:人民币。 价格:在存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服务渠道:本行各营业网点。 客户申请材料: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单位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业务流程: 1、申请开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本行审核后将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本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账户使用。客户按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风险防范要点:加强对开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等法规。 业务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1.1.2 单位定期存款 产品定义:单位定期存款是存款人将合法拥有的在一段时间内闲置的资金,按约定的存期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存入银行,存款到期后支付本息。 功能与特点:客户可获得比活期存款更多的利息收入。 适用范围: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币种和期限:币种为人民币。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等三个档次(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价格: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在原定存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仍按存入日所订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服务渠道:本行各营业网点。 客户申请材料:尚未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须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已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只须预留印鉴,不再提供开户资料。 业务操作流程: 1、客户提供申请材料、预留印鉴、办理开户手续。 2、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 3、存款到期,单位填制进账单,在证实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支取日期,办理转账手续。 4、单位办理全额提前支取,单位填制进账单,在证实书的背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支取日期,连同印鉴卡一同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单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办妥相应转账手续后的剩余存款,换发新的证实书,存期和利率按原证实书执行。 5、客户遗失证实书,可向开户银行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函件并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挂失手续。 风险防范要点: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开户证实书的防伪识别、印鉴的验证等。 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款管理办法》 其他事项:起存金额为一万元,多存不限。不得用于支付结算,不得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1.1.3 单位协定存款 产品定义: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结算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本行以协议方式,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留存额度,对结算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进行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功能与特点:单位协定存款账户的结算功能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同时,客户可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 适用范围: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币种和期限:仅限于人民币。协定存款的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每次自动延期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价格:单位协定存款约定留存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计息,超过留存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服务渠道:本行各营业网点。 业务流程: 1、存款客户与本行签订《华夏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留存余额(不低于10万元或按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2、未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在本行当地营业网点办理协定存款开户手续; 3、协定存款在结算账户中进行核算,该账户下设活期积数和协定积数,对不同积数分别计息。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单位协定存款办法》(华银发[2002]160号) 其他事项:客户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原则上要求其日均流水在50万元以上。 1.1.4 单位通知存款 产品定义: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款项的存款。 细分种类: 1、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 2、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 功能与特点:通知存款适用于短期内现金沉淀量较大的企业,存款不用时享受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通知存款利率,需使用时按约定提前通知银行即可。 适用范围: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币种:人民币。 价格:按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天通知存款利率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 服务渠道:本行各营业网点。 业务流程: 1、申请开户。客户填写开户申请,预留印鉴并按要求出具开户申请资料。 2、存入款项,选择存款品种。经审核同意办理开户手续后,一次性存入款项。客户可自由选择办理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业务。本行在收妥款项后,填制并开立存款凭证。 3、通知。客户需要提款时,须提前通知本行,约定支取存款日和金额。 4、支取存款。客户在约定支取存款日,到本行营业柜台支取约定金额的存款。 业务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1999年) 其他事项: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通知存款账户只能用于通知存款存取业务,不能办理结算等其他业务。单位通知存款在以下情况下,按活期利率计息: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额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支取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利息。 1.1.5 单位外汇存款 产品定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开立外汇账户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持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后办理存款及转账等结算业务。 细分种类:按账户性质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存款和资本项目外汇存款。 按存款期限分为外汇活期存款和外汇定期存款。外汇定期存款按照存款金额的大小分为外汇小额存款和外汇大额存款。目前,外汇小额存款是指存款金额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定期存款;外汇大额存款是指存款金额在等值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外汇定期存款。 功能与特点:办理存款、转账等结算业务。 适用范围:有涉外收入的境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驻华机构。 币种和期限:币种为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外币。 期限包括活期和定期两种,定期存款又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两年等六个档次。 价格: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和单位小额外汇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执行,单位大额外汇存款利率按照我行公布的存款利率上限由经办行与客户协商而定。 服务渠道:本行各营业网点。 客户申请材料:外管局签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等。 业务流程: 1、审核开户申请。 2、开立账户。审核合格后,为客户开立相应性质的外汇账户。 3、账户使用。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 ①客户可按照外管局开户核准件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②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的,在外管局核定的 限额内可保留现汇,超过限额的外汇可暂时予以入账,同时通知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本行应抄报当地外管局,由外管局责令强制结汇。 ③企业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可凭《华夏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实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④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支出仅限于境内机构在本行开立信用证、保函和外汇交易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属正常情况,外汇保证金可凭有关业务单据转出;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支出须经国际结算部门或外汇资金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⑤现钞提取。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要可从其单位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提取现钞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含1万美元)的,凭有效证明或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本行办理;单笔提取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须凭外管局核准件到本行办理。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 ①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用于资本项目下的付汇、境内原币划转时,应报外管局审批,本行凭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当用于经常项目下的付汇时,可凭《华夏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实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在本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下的资本金结汇可凭相关资料在本行直接办理。 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本行自营外汇贷款本金和利息,可直接到本行办理。境内机构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偿还贷款本息。 ③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余额不能超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核定的最高金额。 4、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单位外汇存款账户,凭外管局的核准件来本行办理。 风险防范要点:业务操作风险,包括未按照客户指示办理业务等;开立单位外汇存款账户时,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账户混淆。外汇政策风险。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单位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华银发[2001]231号) 1.1.6 同城对公通存通兑业务 产品定义:同城对公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客户可以选择到同城系统内的任意一家营业机构办理的对公结算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现金业务、转帐业务、提入提出他行票据,签发和解付银行汇票、签发和解付银行本票、电子汇兑等业务。挂失可在任意一家营业机构办理,但解挂必须在原挂失的营业机构办理。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的业务有:开销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贷款、签发承兑汇票、单位定期存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单位通知存款、保证金支取、客户领取回单和对帐单、冻结、解冻等。 适用范围: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币种:人民币、外币。 服务渠道:本行各营业网点。 风险防范点:加强对开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等法规。办理通存通兑的客户必须签定有关协议,使用支付密码,不得以支付密码取代签章,严格执行一票一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华夏银行系统内同城对公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华银发[2003]98号)、《华夏银行同城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华银制[2000]048号)。 1.2 资产类 1.2.1 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的流动资金需要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细分种类: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3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 功能与特点:贷款期限灵活,能够满足借款人临时性、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贷款通则》规定要求和本行流动资金贷款放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币种和期限: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项目评估情况和本行的信贷资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价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渠道:本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 客户申请材料:信贷业务申请书;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贷款证(卡)、授权书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的基本情况;经有权机构审计或核准的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证明,包括销售合同、资金计划等;借款人内部授权证明;担保资料,包括保证人的证明文件、财务资料、担保的承诺文件、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 1、申请与受理。借款人向本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贷款调查和审批。业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和贷款的调查与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3、贷款发放。经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定借款合同,落实担保,办妥各项贷款发放手续后,借款合同即生效。借款人可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4、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点主要是借款人的资信水平不高及偿债能力不足等。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综合授信管理;严格内部管理,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借款资金使用等进行严格审查和跟踪检查。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华银制[1997]030号)、《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01年) 1.2.2 固定资产贷款 产品定义: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 细分种类: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构成或组成的工程项目的总和,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全厂性迁建项目、恢复性重建项目等。 2、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企业原有生产经营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功能与特点: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贷款期限长、金额大,能够满足借款人的投资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并具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币种和期限: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项目建设需要、还款能力和本行的信贷资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7年。 价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借款合同实行一年一定,即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不变;满一年后根据当时的利率进行调整,执行新的利率。 服务渠道:本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 客户申请材料:信贷业务申请书;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贷款证(卡)、授权书等;董事会成员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名单和签字样本,董事会决议等;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经有权机构审计或核准的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建设项目材料,包括项目提出的有关背景材料,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概算资料,项目前期准备完成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担保材料,包括保证人的证明文件、财务资料、担保的承诺文件、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 1、申请与受理。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调查与申报。经办行对借款人和拟建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对初步调查可行的,将相关材料报送信贷审查部门。 3、审查与评估。信贷审查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对借款人资信、项目建设条件、市场、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业务,形成评估报告。 4、审批与发放。经办行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客户签定借款合同,办妥各项贷款发放手续后,借款合同即生效。借款人可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5、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点主要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项目本身的建设条件、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本行应严格评估和审查项目的各项情况是否满足贷款条件,将贷款纳入综合授信管理,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借款资金使用等进行严格审查和跟踪检查等。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华银制[1997]030号)、《华夏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华银制[1999]047号)、《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01年) 1.2.3 信用贷款 产品定义:信用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细分种类: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贷款。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功能与特点: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贷款,借款人不须提供担保。 适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符合《贷款通则》和本行规定的要求。 币种和期限:人民币和外币。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项目评估情况和贷款人的资金实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价格: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服务渠道:本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 客户申请材料:信贷业务申请书;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贷款证(卡)、授权书等;经有权机构审计或核准的近三年和最近的财务报表和报告;董事会决议、借款人上级单位的相关批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 1、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贷款调查审批。业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和贷款的调查与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3、贷款发放。经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客户签定借款合同,办妥各项贷款发放手续后,借款合同即生效。借款人可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4、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风险防范要点:主要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本行将信用贷款纳入综合授信实施管理;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和贷款的跟踪检查,一律报总行审批;不得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华银制[1997]030号)、《华夏银行信用贷款发放原则暂行办法》(华银发[2001]225号) 1.2.4 担保贷款COLM 产品定义:担保贷款是指本行利用信贷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依据借款人提供的经本行认可的某种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细分种类: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功能与特点:为客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正常合理的资金需求,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适用范围:符合《贷款通则》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对借款人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币种和期限: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项目评估情况和本行的资金实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年。 价格: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服务渠道:本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 客户申请材料:信贷业务申请书;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贷款证(卡)、授权书等;经有权机构审计或核准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董事会决议、上级单位的相关批文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担保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或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权属证明;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 1、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贷款调查和审批。业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和贷款的调查与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3、签定合同。经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担保人签定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4、贷款发放。落实贷款条件并办妥各项贷款发放手续后,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即开始生效。借款人可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5、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风险防范要点:主要是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风险和执行抵质押物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本行将担保贷款须纳入综合授信进行管理,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和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跟踪检查。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华银制[1997]030号)、《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华银发[2001]168号) 1.2.5 股票质押贷款 产品定义:股票质押贷款特指综合类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从本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功能与特点:为证券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拓宽券商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适用范围:依照《证券法》设立的,符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有关要求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部。 币种与期限:币种为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经协商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价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 服务渠道:本行总行。 客户申请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 1、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贷款调查和审批。业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和贷款的调查与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3、签定合同。经审批同意后,组织签定借款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 4、贷款发放。办妥股票质押手续和各项贷款发放手续后,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即开始生效。借款人可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5、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点主要是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质押股票市值的波动带来的风险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本行应严格控制股票质押贷款总余额和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建立合理的平仓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股票质押贷款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56号)。 1.2.6 仓单质押贷款 产品定义: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占有)的有效仓单作质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仓单是指由本行认可的仓储公司(即仓储货物的保管人)签发的,供货物的所有人或有权占有人提取仓储货物的物权凭证。 功能与特点: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较好地解决了贷款的担保问题,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能够促进企业商品贸易,加快市场物资流通,增加企业经营利润。 适用范围: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合法持有有效仓单并有权将其用于质押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币种和期限:币种为人民币。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价格: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服务渠道:经总行批准可开办此业务的分支行信贷经营部门。 客户申请材料:《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和个人履历;借款人的企业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各期财务报表;借款人的有权签字人同意借款的文件。借款人设立董事会的,须提供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以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和签字样本;提供质押的货物情况;保管质押货物的仓储公司的情况;本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务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所需申请材料; 2、调查和审批。本行经办机构对借款人情况、用于质押的货物情况、仓储公司情况进行调查,贷款审批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3、贷款发放。贷款经审批通过后,本行监督货物入库,收妥质押仓单,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和仓单质押货物监管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本行定期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关注质押货物市场价格变动,定期走访仓储公司,遇到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安全时,及时与借款人协商处理。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结清本息后,本行返还仓单。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点主要包括质押物的选择不当、对货物的监管不严、贷款用途不当以及借款人、仓储公司的信用风险等。对此,本行对借款人、仓储公司、出质仓单项下标的货物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要求: 1、本行仅接受以下列货物为标的的仓单作为质押物: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化工原料;木材、纸张、纸浆;胶合板;汽车;原油及成品油;棉花;经本行总行批准的其他货物。 2、出质仓单项下的标的货物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产权明晰;价格稳定,容易变现;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且销售渠道广泛;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于储存保管;储存于本行认可的仓储公司;已办理有关的货物保险手续,本行能够拥有法律和操作上都能得到落实的受益人资格;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和限制交易的品种;本行规定的其他货物要求条件。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仓单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华夏银行仓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华银发[2003]197号) 1.2.7 外汇质押贷款 产品定义:外汇质押贷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存款作质押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功能与特点: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经营资金的需求,同时利于客户规避换汇的汇率风险。 适用范围:在本行开立外汇账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币种和期限:贷款币种为人民币。质押币种仅限于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和瑞士法郎。贷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但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质押外汇存款的到期日。 价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服务渠道:经授权可开办本业务的本行各分支机构。 客户申请材料:信贷业务申请书;借款人和出质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借款人和出质人董事会决议;出质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用于出质的外汇定期存单;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 业务流程: 1、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贷款调查和审批。业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和贷款的调查与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3、签定合同。经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担保人签定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4、贷款发放。办妥质押手续和各项贷款发放手续后,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即开始生效。借款人可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5、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风险防范要点:质押率的确定,借款人意外状况的出现。外汇质押贷款数额最高为存单确认数额的90%。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华银制[1999]052号)、《华夏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实施细则》(华银制[1999]064号)。 其他事项:质押外汇来源可以是资本金项下外汇收入、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和经常项下外汇收入。 1.2.8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产品定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本行或他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由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适用范围: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功能与特点:为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币种和期限:币种为人民币。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日原则上不得迟于质押存单到期日。 价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 服务渠道:本行各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部门。 客户申请材料:信贷业务申请书;借款人和出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借款人和出质人的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借款人和出质人董事会决议;出质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 业务流程: 1、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贷款调查和审批。业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和贷款的调查与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3、签定合同。经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担保人签定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4、贷款发放。办妥质押手续和各项贷款发放手续后,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即开始生效。借款人可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5、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风险防范要点:借款人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管理风险等。以单位定期存单用作贷款质押时,其质押贷款数额不得超过存单确认数额的90%。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实施细则》(华银制[1999]064号) 1.2.9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产品定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功能与特点:支持商业信用发展,为客户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资金需求提供信贷支持。 适用范围:贴现申请人为符合《贷款通则》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对借款人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币种和期限:币种为人民币。期限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价格:贴现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行规定的贴现利率标准确定,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服务渠道:本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和经营网点。 客户申请材料: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及复印件;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上年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业务流程: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和受理、贴现调查、贴现审查及审批、贴现等业务环节。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点主要是承兑银行的信用程度、贸易背景真实性和票据真伪等风险。防范要点: 1、汇票的承兑行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并取得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应资格,同时应满足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 2、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能够提供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 3、申请贴现的汇票应为经查询确认真实、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且票据要素完整、印章清晰、背书连续,未注明“不得转让”等限制性条款。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试行)》(华银制[1997]025号)、《华夏银行商业汇票贴现实施细则》(华银制[1999]068号) 其他事项:单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1.2.10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产品定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融资行为。 功能与特点:支持商业信用发展,为客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资金周转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适用范围:贴现申请人为符合《贷款通则》和本行信贷业务制度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币种和期限:币种为人民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价格:贴现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行规定的贴现利率标准确定,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服务渠道:本行各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部门和经营网点。 客户申请材料: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及复印件;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上年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拟采用第三方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比照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提供相应资料。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业务流程: 1、申请和受理。凡符合本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基本条件的客户均可提出贴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和受理申请。 2、贴现调查。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实行双人调查制。主要调查贴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及汇票的真实性和票据要素的齐全性。经调查认为可行,按规定程序报批。 3、贴现审查及审批。信贷审查部门负责贴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按授权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贴现。经审查同意后,客户到经办行柜台办理背书转让手续,经办人员按贴现业务处理程序办妥相关手续(如采用担保方式,还须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后,将贴现资金划入贴现申请人账户,客户即可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5、后期管理。贴现后的跟踪检查,参照流动资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会计部门在法定付款期内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点主要是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程度、贸易背景真实性、票据真伪等。防范要点: 1、申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申请人应符合本行信贷条件。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条件,并取得签发资格;或获得总行资格认定的承兑人,且取得了本行授信并明确了相应的额度。 2、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真实、合法,有效,且票据要素完整、印章清晰、背书连续,未注明“不得转让”等限制性条款。 3、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华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操作规程(试行)》(华银发[2002]159号) 其他事项:商业承兑汇票的单笔贴现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8%,单一承兑人的贴现总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1.2.11 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产品定义: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本行申请办理贴现,买卖双方以协议方式约定,由买方全部承担或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并支付贴现利息的票据贴现行为。 细分种类: 1、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由买方全部承担并支付贴现利息; 2、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由买卖双方协商按一定份额分担并支付贴现利息。 功能与特点:为客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周转提供短期资金支持。降低买方的融资成本,卖方可及时回笼资金,付息方式灵活。 适用范围:符合《贷款通则》和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条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币种和期限:币种为人民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价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贴现的相关利率政策。 服务渠道:本行各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部门和经营网点。 客户申请材料:贴现申请书;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文件等;商业汇票对应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票据合法的凭证,以及证明票据项下商品或劳务交易确已履行的有关证明,包括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仓储凭证、提货凭证等;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 1、申请和受理。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客户均可提出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和受理申请。 2、贴现调查。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实行双人调查制。主要调查贴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及汇票的真实性和票据要素的齐全性。经调查认为可行,按规定程序报批。 3、贴现审查及审批。信贷审查部门负责贴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按授权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贴现。经审查同意后,经办人员按贴现业务处理程序办妥相关手续(如采用担保方式,还须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收妥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贴现利息后,将贴现资金划入贴现申请人账户,客户即可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5、后期管理。贴现后的跟踪检查,参照流动资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会计部门在法定付款期内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点主要在于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可能发生的重大变故,以及贸易背景不真实、增值税发票虚假、担保清偿能力不足等,可能造成本行票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应严格内控制度,强化贴现后的跟踪检查。同时,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应对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实施授信,必要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华夏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操作规程(试行)》(华银发[2002]159号)、《关于买方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华银办发[2003]426号)。 其他事项:申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申请人应符合本行信贷条件。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条件,并取得签发资格;或为获得了总行信贷管理部资格认定的承兑人,且取得了本行授信并明确了相应的额度。申请办理本业务的票据须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承兑汇票: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或贴现申请人须取得本行综合或单项授信。 1.2.12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 产品定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本行,本行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并且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本行有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功能与特点:为企业的应收账款提供综合性的专业服务,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对卖方,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现金,改善财务结构;可以对买方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远期付款条件,拓展市场,增加销售;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对买方,利用优惠的远期付款条件,加速资金周转,创造更大效益;节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费用。 适用范围: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且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财务状况良好,所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 币种与期限:币种为人民币。保理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价格:保理融资利率:参照本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手续费:根据为应收账款提供综合服务的复杂程度,向卖方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应收账款净额的0.1-1%。 服务渠道:经总行同意可以开办此业务的本行所属经营机构。 客户申请材料: (一)卖方企业须提供材料:保理业务申请书;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如果授权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权人身份证明;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或有权决策人同意在本行办理本业务的决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经过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和最近两期的财务报表(月报或季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和应收账款明细情况。 (二)买方企业须提供材料:公司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近期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上两个年度的年报。 (三)应收账款资料:购销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本行规定格式的《应收账款确认书》; 业务流程: 1、客户申请。提交本行所需相关材料; 2、业务审查和审批。本行对卖方、买方和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审查,核定保理融资额,保理融资按本行现行贷款审批程序审批; 3、办理保理融资。保理业务经审批同意后,本行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保理专户,用于接受买方支付应收账款款项。本行与卖方和买方签订三方《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向卖方收取保理手续费后,把核定的保理融资款划到卖方的结算账户。 4、应收账款管理及融资收回。本行设立《保理业务台账》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时,本行扣除该笔保理业务融资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将多余资金转入卖方结算账户。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点主要是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以及应收账款的质量。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要严把企业准入关,要求买卖双方不得有关联关系,强调对卖方的追索权,并将保理融资纳入本行对卖方的统一综合授信。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华夏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华夏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华银发[2003]179号) 1.2.13 银团贷款 产品定义:银团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各贷款银行按各自贷款的比例承担贷款风险。 细分种类: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功能与特点: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适用范围: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或银行认可的其他经济组织。 币种与期限:币种分为人民币银团贷款和外币银团贷款;银团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项目评估情况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为7—10年。 价格:贷款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1、利息:国内银团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的贷款利率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是由借贷双方商定选用的贷款利率,在签定贷款协议时确定,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不变。浮动利率是以LIBOR利率为基本利率,再加上一定的利差作为银团贷款的风险费用。 2、费用: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承担一定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 服务渠道:经授权可以开办此业务的本行所属经营机构。 客户申请材料:银团贷款申请书,借款人及其股东、担保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除外)的资格证明文件、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签字样本和履历;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预算等资料以及批准文件;借款人注册资本缴纳的验资报告或证明;借款人公司章程及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的合资或合作合同;购买设备、技术的商务合同或其他有关的合同;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以及承建商的有关资料;借款人以及股东、担保人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其清单和估价报告;本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业务流程: 1、客户申请。借款人向本行业务经办部门提出银团贷款申请。 2、出具委托书。本行经办部门在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预测的基础上,如认为可行,则向借款人发送银团贷款建议书。经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银团贷款建议后,正式向牵头行出具筹资委托书。 3、签约。牵头行取得所有参加行对贷款文件的确认后,印制正式的贷款文件并组织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4、贷款发放。办妥相应的贷款手续后,代理行根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划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即可使用贷款。 5、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将应付贷款本金和利息足额划入代理行指定账户,由代理行在当日按比例支付给各贷款人。 业务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 1.2.14 进出口贸易融资 产品定义:进出口贸易融资是指围绕国际贸易进出口结算的各个环节发生的资金及信用融通的经济活动,即为从事进出口贸易(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客户提供融资的行为。 细分种类:主要包括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外汇票据贴现、信用证打包贷款、提货担保、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 功能与特点:可满足客户进出口贸易的短期融资需要,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转。 适用范围:在国内正式注册的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并在本行开户,与本行有正常的人民币、外币结算往来,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记录。 币种与期限:进出口贸易融资开办的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可自由兑换外币及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服务渠道:有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经营范围的本行各级对公营业网点。 相关产品: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信用证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外汇票据贴现、提货担保、保函等。 1.2.14.1 出口押汇 产品定义:本行应受益人(出口商)的申请,在未收妥有关款项的情况下,对即期或远期出口单据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受让有关单据权利,向受益人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出口贸易融资方式。包括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功能与特点:解决出口商资金暂时短缺的困难,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扩大外贸出口。 适用范围:有进出口经营权、而且在本行开有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的出口企业。 币种和期限:押汇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外币。押汇外币币种一般与商业发票币种一致。押汇期限从本行发放押汇款项日起至出口收汇后本行扣收押汇款日止。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期限一般为短期,具体期限不定。 价格:押汇利息=押汇金额X押汇利率X押汇期限/一年的天数。其中:外币押汇利率按照“华夏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表”中相应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本行的外汇贷款利率的制定依据是LIBOR利率+上浮价差;人民币押汇利率按照“华夏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中相应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港币、英镑,一年的天数以365天计,其他币种按360天计算。 服务渠道:有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经营范围的本行对公营业网点。 客户申请材料: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声明、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有关单据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业务流程: 1、申请和受理。客户提交出口押汇申请,本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后,交国际业务部门。国际结算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的有关单据。如认为符合本行押汇条件,填写《华夏银行出口押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2、押汇审批。重点审核申请人资信状况,开证行或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如认为符合条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交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总经理或主管行长审批。 3、办理押汇手续。放款中心根据审批表填制出口押汇放款通知单交会计部门办理押汇放款手续。 4、还款。本行收到国外付款后,直接扣除押汇本金和押汇利息。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主要是结算人员审单不准确;对开证行(或保兑行)资信评估不准确等。对于未经开证行授权议付的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单据、托收项下单据,本行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押汇。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出口押汇业务操作规程》(华银制[1998]041号)。 其他事项:押汇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单据金额的95%。本行的收息方式采用收汇收息法,即在出口款项收回后,本行根据实际押汇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利息。 1.2.14.2 进口押汇 产品定义: 进口押汇是指在客户经营进口业务过程中,本行应客户申请,为临时资金周转不便的客户提供垫付款项并对外支付,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行垫付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方式。本行目前主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对于托收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从严掌握。 功能与特点:为客户提供短期的贸易融资,解决客户资金周转不便的困难;客户可迅速赎单提货,减少货物滞港费用,尽快加工销售进口物品,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 适用范围:有进出口经营权、在本行开有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的进口企业。 币种和期限:币种目前仅限于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币等五种货币。押汇期限自对外付汇日起至押汇归还日止。押汇期限按实际天数计、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同时,对于远期信用证,远期承兑期与押汇期合计不得超过半年。 价格:押汇利息=押汇金额X押汇利率X押汇期限/一年的天数。 其中: 1、押汇利率按照“华夏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表”中相应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本行的外汇贷款利率的制定依据是LIBOR利率+上浮价差。 2、港币、英镑,一年的天数以365天计,其他币种按360天计算。 服务渠道:有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经营范围的本行对公营业网点。 客户申请资料: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进口押汇合同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业务流程: 1、受理申请。贸易融资部门受理押汇申请后,应认真审查进口企业的资信状况,本行对该企业的授信情况、进口业务的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及内外销合同,如有不利本行的条款应从严掌握。 2、押汇审批。经办人员对于可以叙做的进口押汇,应及时填写《进口押汇审批表》或授信额度使用审批单,并签署意见。 3、办理押汇手续。客户须向本行出具信用证项下货物《信托收据》, 然后与本行签订《进口押汇合同》,办理进口押汇手续。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经办行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证。 4、进口押汇执行。放款中心填制放款通知书,并注明“进口押汇”字样,交会计部门或营业部门作账务处理。国际结算人员办妥有关物权单据的背书转让手续,将进口单据交给申请人,并在付款到期日办理对外付款。 5、还款。押汇到期日,客户应归还押汇本息及费用,取回《信托收据》。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点主要包括对申请人资信调查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不准确;申请人恶意欺诈等。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操作规程》(华银制[1998]025号)。 1.2.14.3 出口信用证项下外汇票据贴现 产品定义:本行应受益人(出口商)的申请,在未收妥有关款项的情况下,对已经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受让有关单据权利,向受益人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功能与特点:为出口商扩大了贸易机会;为出口商减少资金占压,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 适用范围:有进出口经营权、而且在本行开有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的出口企业。 币种和期限:贴现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币等可自由兑换外币。贴现外币币种一般与商业发票币种一致。贴现期限从本行发放贴现款项日起至出口收汇后本行扣收贴现款日止。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期限一般为短期,具体期限不定。 价格: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利率X贴现期限/一年的天数。 其中: 1、外币贴现利率按照“华夏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表”中相应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本行的外汇贷款利率的制定依据是LIBOR利率+上浮价差。人民币贴现利率按照“华夏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中相应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2、港币、英镑,一年的天数以365天计,其他币种按360天计算。 服务渠道:有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经营范围的本行对公营业网点。 客户申请材料:出口押汇/贴现申请书、出口押汇/贴现声明及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 业务流程: 1、申请和受理。客户提交出口押汇/贴现申请,本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后,交国际业务部门。国际结算人员对出口单据审核完毕后,办理正常的信用证项下出单、寄单业务。 2、收到开证行的加押承兑电(SWIFT或加押电传)后,国际结算人员认为符合本行贴现条件,则填写华夏银行出口押汇/贴现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3、贴现审批。重点审核申请人资信状况,开证行或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如认为符合条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交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总经理或主管行长审批。 4、办理贴现手续。放款中心根据审批表填制出口押汇/贴现放款通知单交会计部门办理贴现放款手续。 5、还款。本行收到国外付款后,直接扣除贴现本金和贴现利息。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点主要是开证行(或保兑行)倒闭;对开证行(或保兑行)资信评估不准确等。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出口押汇业务操作规程》(华银制[1998]041号)。 其他事项:贴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承兑金额的95%。本行的收息方式采用收汇收息法,即在出口款项收回后,本行根据实际贴现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利息。 1.2.14.4 信用证打包贷款 产品定义:信用证打包贷款(PACKING FINANCE)又称出口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本行申请人民币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在出口货物采购、加工、包装等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 功能与特点: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商顺利组织货源、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同时,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减少资金占压,缓解了出口商的流动资金压力。 适用范围:有进出口经营权,并且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的出口企业。 币种和期限:币种限于人民币;期限以国外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效期规定和结汇方式的收汇期为依据。即期信用证,从贷款日至信用证效期天数加20天;远期信用证,从贷款日至信用证效期天数加20天,再加远期天数,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价格:打包贷款利率按照华夏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表中规定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利率执行,计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 服务渠道:有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经营范围的本行各级对公营业网点。 客户申请材料:打包贷款申请书、进出口合同、正本信用证、贷款资料等材料。 业务流程: 1、申请。客户向本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及审查。本行国际业务部门认真审核信用证及其内容,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了解客户资信。 3、签订合同。本行信贷经营部门与客户签订《打包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 4、落实担保手续。客户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的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5、贷款发放。合同生效后,信贷审批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用款计划审核同意后,填写放款通知单,交营业部门发放贷款。 6、贷款回收。客户按信用证条款按时发货后,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本行办理议付,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后,首先用于归还本行打包贷款本息,余款再为客户入账。如果客户未出运货物或出口单据遭开证行拒付,客户应筹集资金以按时归还银行打包贷款。 风险防范要点:风险主要包括出口商利用信用证诈骗;出口商办理打包贷款后,不装运货物,不交来单据,不使用信用证,致使打包贷款无法归还;对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将单据和副本信用证提交其他银行议付,而其他银行迁就出口商,凭副本信用证予以议付,致使打包贷款得不到归还;提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遭开证行拒付,而使打包贷款无法归还;出口商挪用信用证打包贷款,未能做到专款专用。 业务管理制度:《华夏银行出口打包贷款操作规程》(华银制[1997]006号)。 其他事项: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按当日买入价折合人民币)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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