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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研究 毕业论文: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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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否认,如果公司资本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或其权利人主张的要求时,法院可以判决股东个人负赔偿责任。


即运用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护银行的债权利益,矫正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银行债权的情形。


三银证合作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判断金融市场规范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得当,个基本的标准是看其金融市场功能是否发育完备。


完备高效的金融市场则主要依赖于三个因素银行效率的提高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效率的提高资金由效率低的市场流向效率高的市场。


从各国法和我国金融管制法的发展来看,管制法放松是趋向,混业经营或银证合作是趋向。


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给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留下了发展空间。


我们认为,在我国银证业目前的情况下,金融管制法律的发展应循如下原则要明确业务规则和管制目标。


在银证基本业务中间业务为实现业主所必须的兼营业务和管制目标不确定的前提下谈分业管理或混业经营是没有意义的。


分业经营并不定就意味着金融安全。


中国这几年来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同样存在大量金融风险。


混业经营也不定必然带来金融风险。


德国直实行全能银行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万,全部免费下载。


制度,但德国的金融体系却相当稳定。


同时,商业银行的真正出路其实在于以资本市场为平台所进行的系列创新。


所以,银证合作是趋势,明确规则和目标是前提。


加强对防火墙中国墙的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法应明确规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应通过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进行除非为清偿政府债券,银行不得向证券公司贷款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不得有董事或职员的连锁兼职④除非客户同意,禁止银行与证券公司交换秘密信息信息不得为提高证券公司所承销的公司证券的变现性而向公司贷款或提供担保银行不得为了支持证券公司所承销的证券的本息而向个人放贷证券公司不能在承销期或承销结束后日内向银行或者信托账户出售证券证券公司不得由银行支持,亦不能被保险公司保险。


由于综合性证券上可以从事自营代理承销等多项业务,利益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旨在规范综合性证券商的中国墙制度也应引入证券法中。


目前,这制度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主要包括将不同的证券业务部门设置于不同大楼或楼层建立由限制解除档案计算机的制度,以及国际业务部门通讯规则对有关敏感资料强制适用密码或加密④对被限制或被禁止的证券开设限制名单或监视名单对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调动进行严格规定,防止银行人员调动而造成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万,全部免费下载。


内幕信息泄传完善监控设施,如对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电话进行监听等等。


四金融衍生业务的银行风险法律防范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世纪年代以来风靡世界的种相当复杂的金融交易和投资手段,其产生和发展的动力是人们管理和规避金融风险的需求。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出现,不仅极大地提高和完善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配置功能,将风险转嫁给其他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的市场参与者,而且促使金融机构传统的风险管理技术发生革命性变化。


可以说,没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风险管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衍生产品,它是由买卖双方达成的种金融契约或商业合同,其价值由基础资产的未来价值衍生而来。


依据国际交换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协会,的定义,金融资产是种以移转风险为目的,而互易现金流量的双务契约。


与契约届满时,当事人依据标的资产或基础资产,并参考利率或指数之价格来决定债权额的大小。


我国银监会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做法,对金融衍生产品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万,全部免费下载。


采用最原则的定义,即衍生产品是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衍生性金融商品可以让银行在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同时,转移信用风险。


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运用衍生工具达到多种目的。


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国外早已成为金融市场使用者控制风险甚至增加收益的重要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随着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的蓬勃发展,金融衍生性商品交易成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中的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于表外业务本身的复杂程度和投资组合的速度均与传统海南发展银行破产事件。


可以说,我国在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合作问题上,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不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万,全部免费下载。


成熟。


然而,入世后,中国将按既定的时间表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这意味着原在国家保护伞下进行垄断经营的商业银行都将走上国际竞争的道路。


各国在跨国银行破产选择立法原则的动因都是对本国利益本国债权人给予充分的保护。


开放也好,封闭也罢,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


中国在这问题上立法原则的取舍,也必须立足于本国的经济和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同时兼顾为国际合作提供便利。


因此,分析立法的价值取向,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权衡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单性原则与性原则之间对未来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利弊得失。


笔者认为,在这问题上,中国应该坚持相对开放的态度,借鉴新实用主义,分析采取何种原则将更有利于我国的国家利益。


首先,确立普遍性原则与单实体原则可反映我国在跨国破产国际合作问题上所采取的积极合作的态度。


它方面是我国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的基本前提条件,旦我国的破产宣告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纳入破产财产的就不仅局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还包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使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也将通过定的程序移交给我国的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分配,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另方面,它也为承认外国破产宣告在我国境内的效力提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万,全部免费下载。


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考虑确立些限制性措施。


跨国银行破产涉及个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运行的安全,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比普通企业的跨国破产要更加深远。


现阶段,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心是如何设计和运用限制性条款,构建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兜底条款。


在选择普遍性原则与单实体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在本国的效力时,可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认外国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标准。


我国法院在确定是否承认外国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时,应以国际上较通行的债务人经济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基准。


确立公共秩序原则。


根据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第条规定,当外国法院所采取的行动可能会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援引公共秩序例外予以拒绝。


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相关规定,中国法院在判断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是否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应综合考虑其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是否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危害我国国家主权或安全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该外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万,全部免费下载。


国法院是否企图通过破产程序在我国执行该国的刑事法律税法等多种因素。


审核外国破产宣告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国法院在考虑外国的破产程序是否公正合理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因素本国的债权人在该外国破产程序中是否受到明显的歧视性待遇承认外国的破产程序是否符合全体债权人的般利益该外国破产程序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程序与我国破产法中财产分配的顺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④该破产程序的开始是否基于欺诈或其他不真实目的等等。


第三,针对在我国的外国银行主要是分支行的特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原则。


也就是说,在处理跨国银行破产的问题时,必须以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为基点,在构建限制性条款时,应规定当跨国银行破产时,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切实解决跨国银行破产域外效力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进步开放,中国将可能面临更多的内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的跨国破产案件。


而这问题的立法缺位,将直接导致中国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可能出现的无法可依,无理可据的尴尬局面。


三应及早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万,全部免费下载。


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列为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项重要课题。


我国商业银行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法律文件都对存款保护有所规定。


尽管我国法律对存款人的保护已经有专门规定,还通过对银行的事前监管和对问题银行的接管过程来保护存款人利益,但在银行遭受危机时这些规定还不足以起到稳定人心的作用。


存款人无法根据现有法律明确地了解在破产银行没有足够的资产偿还存款时,政府到底会作出怎样的救援行为,自己将要承受多少损失,这些损失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从对问题机构的实际处理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如年海南发展银行被关闭,其全部债权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托管机构并接受保全,实际上是由政府承担了损失。


这种保护性明显过强的机制增加了政府处置风险的成本,同时加大了全社会的道德风险,使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短期投机,甚至恶意经营的行为。


年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事件的处理开创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先例。


这次对个人存款只偿还了本金而不包括利息。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要求二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万,全部免费下载。


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业进步改革开放的要求。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入手首先,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要求金融市场的主体都是产权明晰的利益主体,银行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决策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其次,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具备健全的制度环境。


巴塞尔委员会将制度环境称为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私人财产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合同法会计体系与规则的审计体系有效的市场约束,公开可信及时的信息披露制度支付清算体系系统性的社会安全网等。


第三,在立法上应充分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吸取他国经验教训,采用先进的设计体例。


当投保银行出现流动性困难,存款保险公司可给予资金援助,或协助银行间的重组兼并。


存款保险公司在与央行等部门会商后,有权取消问题银行的投保资格,并作为破产财产管理人负责清算工作。


为了防止高成本的救助行动,立法应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实施救助或者采取其它措施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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