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即便涉及重大嫌疑,如果证据没有达到证明被告人 具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唯性证明标准,不能作出留有余地的死缓或者 无期徒刑等判决,而应当依照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所以当定 罪证据上存疑时应作无罪判决,当量刑证据上存疑时可作留有余地判决。量刑证 据上存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留有余地判决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也体现了 刑事司法文明化的国际化趋势。 第二,留有余地的出台是死刑案件最高证明标准的要求。定罪的证据和 事实方面没有疑问,在量刑方面证据上比较软时可作留有余地判决。量 刑方面可留有余地正是死刑的证明标准采取最高证明标准的体现,正是因为达不 到这个标准才不判死刑,而留有余地。 第三,正确适用法律的留有余地判决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宽严 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必须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度。宽和严是 相对的,不能强调方面而弱化另方面......”。
2、“.....当宽则宽,宽严适 中,不能宽无边,也不能严无度。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可 以消除不和谐因素。重罪轻判固然不对,轻罪重判样也是的。因此,在量 刑证据上存有疑问时作留有余地判决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二实践反思 尽管理论上应如上述进行解读,但实践中却并非都如此。为便于反思留有 余地判决的相关问题,现列举四例按发案时间为序。需要注意的是,下面所 举五例是五起典型的在案件定罪证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下而作留有余地的判决,实 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定罪能达到证明标准,但在量刑方面证据存在疑问时而留有余 地判决的情形,实践中存在的量刑方面证据存疑而作留有余地判决是具有积极意 义的,有利于限制和控制死刑的适用。意即并非所有留有余地判决均是违背法 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要求,只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而集中分析焦 点问题。 案例年月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
3、“..... 同年月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 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经侦查起诉, 剧般地刀下留人。案件于年被河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终审。终审判决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 处朱彦强无期徒刑。媒体以个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为题进行了质疑 报道,指出该案存在着个疑点。从报道来看,这显然是在定罪证据存在 疑问的情况下,所作的留有余地的判决。 案例三年,原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金昌等人抢劫 杀人案。被告人陈金昌犯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 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年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除认定 陈金昌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对陈金昌量刑过重,把死刑改 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外,其余人均维持原判。年月日,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云高申刑字第号判决......”。
4、“..... 案例四年月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安徽机电学院副教授刘明河故意杀人 案中,刘明河的第次判决是死刑,两次发回重审,两次均被芜湖市中 级人民法院留有余地地判无期徒刑,最后于年月被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宣告无罪,这个案件历经五年六审跨越了新千年,也跨越了刑事诉讼法从 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过程。 案例五年月日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个民警同时 被害,杜培武被警方认为是最大的嫌疑犯,尽管杜培武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包括刑 讯逼供在内的种种辩护理由,但,昆明市中级法院仍于年月日以故意杀 人罪,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月日,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 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真凶出现,杜培武被宣告无罪......”。
5、“.....略 从五案案情和上表可看出,上述案例均是定罪证据上不足的留有余地判决。 包含了留有余地判处死缓和留有余地判处无期有期徒刑两种情形。结合上述五 例,现对留有余地判决进行如下分析 第,定罪证据存疑而作留有余地判决是误读和曲解,违背疑罪从无 原则的要求。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据该 原则,达不到刑事案件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即应宣告无罪,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也 不例外。从上述案例来看,实践中,些司法机关基于民愤等方面考虑,在 定罪证据未达确实充分,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而留有余地判决。定罪方面存在 问题,是有罪与否的问题,而非量刑轻重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只有疑罪从无 条道可走。 第二,在定罪证据未达证明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而定罪并留有余地判决容易出 现错案。上述所举五例,除案例二尚没有结论,正在申诉外,其余四案均已 昭雪宣告无罪......”。
6、“..... 第三,定罪上的证据有疑问而留有余地判决违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死刑证明标准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前已述及,根据这些内容,只有在定 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时,才可在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三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域外考察 联合国文件中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简称经 社理事会关于保护死刑犯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简称保障 措施第四项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了规定。有些学者在论述死刑问题时 引用该条有误。如引用表述为只有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而且对事实没有其他 解释的余地的证据而对被告定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这是对该条的 误译,因为从经社理事会网站下载的英文版保障措施该条内容为 译成中文为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 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
7、“.....前面的误译和正确译 文的差别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差异,而是在内容上的实质差异,按照误译的内容, 死刑的证明标准只是在定罪上要达到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而依据正确 译文,则是在判处死刑时必须达到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这就包括了定 罪和量刑两个方面。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年月日第号决议中,请秘书长自 年起每隔五年向理事会提出份关于死刑问题的定期最新分析报告。年 发布的第六次五年期报告简称审查了至年期间死 刑的采用和趋势,包括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第四项保障措施, 答复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六次调查的保留死刑国家报告它们遵守了这项保障措 施,并且在至年期间未发现有无辜者被处决的案例。然而,在保留死 刑的任何国家遵守这保障措施都只是种渴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所有案件中 的现实......”。
8、“.....对于第四 项保障措施,指出为执行第四项保障措施,各国必须确保只有在根据 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判定有罪,从而没有可对事实另作解释的任何余地时,才 可判处死刑。报告第七项结论和建议部分对中国近些年来有关的工作给 予了积极评价。第条译自报告英文版,与报告中文版略有不同指 出关于保护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仍有太多的报告让人担忧。然而, 有几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限制死刑范围方面有了些进步其他国家,最显著的是 中国,在就采取这种做法的前景的讨论方面取得了些进展。 二美国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在美国,刑事案件中比排除合理怀疑更高的证明标准是绝对确定。 但是美国死刑案件未采绝对确定要求。美国的死刑案件不仅要求陪审团致 判决被告人有罪,而且也由陪审团致决定是否适用死刑。虽然美国的死刑案件 没有制定更高的证明标准,但经过两次判断,也就是说两次审查是否存在怀疑......”。
9、“.....这也正印证了以程序控制死刑案件是可行的。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体系研究 关键词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内容提要近年来,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段时 间里成为关注的核心,而证明标准问题是证据制度中的核心问题,由于死刑 案件本文所提死刑非特别注明,指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问题涉及适用 死刑与否的问题,因此,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成了核中之核。笔者认 为死刑案件的定罪量刑应适用统的证明标准,而且是最高的证明标准。 近年来,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段时间里成为关 注的核心,而证明标准问题是证据制度中的核心问题,由于死刑案件本文所 提死刑非特别注明,指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问题涉及适用死刑与否的问 题,因此,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成了核中之核。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是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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