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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现代社会的风险是种人类自负的结果,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人类开始受到来自环境的无声但激烈的反抗,此时人类才开始思考自己对环境的破坏或过度影响。
在现代社会,环境风险还具有飞去来器效应,它以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个人。
我们所关注的往往是个个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事故,诚然,这些事故把环境的恶化或者其隐患以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展现在我们面前,是值得关注和解决的,但是,我们还应该有忧患意识并发现其中深层的危机。
个个事故的点状的发生,就可能是环境问题成面成片发生的前奏,别国的危机同时也会以种方式影响到我们自己的国家。
在环境风险面前,没有贫富,没有老幼,没有先进或落后,从全球的视野看,所有国家和地区,所有的人最终都将感知环境风险,都将成为受害者,无例外。
所以,环境风险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没有任何人能被豁免,每个地球人都应该有环境保护的意识,更应该有应对环境风险的意识。
他人深受环境污染所害之时,也应有危机意识和同理之心,共同为人为的环境灾难的损害的减小而努力。
这点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社会理论基础,因为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集众家之力,解家之危,这正是现代社会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所要求的。
另外,从个人的角度考虑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我们还可以得出个人的环境义务的问题。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环境风险的制造者,同时又将会是环境风险的承受者,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预防环境风险的发生,在环境风险发生后有所作为。
也就是要有责任感,这也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
校正正义。
实现正义是立法和制度设计中所要考虑的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评判项立法或个制度的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两种。
其中分配正义所强调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校正正义则是种基于平等的正义,在处理环境风险的问题上,造成污染的方与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方之间虽然在经济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异,但是,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将双方视为是平等的,因而适用校正正义的原理。
在污然损害的补偿上,谁造成了污染的损害就应对受害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承担投保的义务,这才是正义的。
将校正正义作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制度设计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正如有学者所说环境法律制度的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
个理性和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应该是这两条主线的结合。
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需要处理好社会整体与国家,社会成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这实际上就需要运用校正正义的理论作为支撑。
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其现实需要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对措施的贫乏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是建构套完整的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我国环境问题现状。
人类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世纪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前的古代环境法时期,世纪工业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近代环境法时期和世纪年代至今的现代环境法时期险以自愿性的保险为主,大多数企业因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参加该保险,使无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普遍存在。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前文中论者就我国构建环境保险机制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这部分中,论者将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在提出建议之前,首先来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便为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运行和落实提供必要的前提。
承前文,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企业个人部门等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
这三对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正是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症结所在,它们涉及到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等问题。
其中,对于环境保险制度的运行和落实有决定意义的是污染责任主体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均衡,这主要涉及到的点便是在任何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都需要着重考虑的道德风险问题,论者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将对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问题正是解决环境保险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相互矛盾的问题。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共保险发展而来的,环境保险并非般的商业保险,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社会性不特定性潜在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作为商业保险而存在。
论者认为,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该区别于般的商业保险,而具有政策保险的性质。
国家应该建立或者规定由特定的机构专司环境污染责任的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率的厘定等事务,其中要正确处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
诚然,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商业保险公司,但是由于环境保险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正当的。
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
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非行业,政府则给予积极引导,仿效日本提出些有益的行政建议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我国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
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要根据对可保风险的划分界定。
根据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的定义,我们般将污染划分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和渐进性环境污染两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当然具有可保风险的三个特征,无疑属于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
至于渐进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发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渐被发觉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定的质疑。
但是,论者认为,虽然渐进性环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渐被发现的,但是其危害旦发生也和突发性污染样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应该被纳入承保范围。
我国环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规避问题。
在环境保险中,道德风险可以说是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导致的必然结果,这是企业的逐利本质所决定的。
有学者认为,最理想的道德危险控制模型是给予被保险人的生态环境危害行为以与其未获得保险时相当的激励和威慑。
但这种最理想的状态是很难达到的,只能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以尽可能趋近这目标。
从理论上分析,大致有两条途径其,运用保险费率制度有效地激励被保险人的行为其二,使被保险人部分地暴露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保留责任制度的定威慑力。
因而,我们在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过程中对道德风险的估算和预测,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规避道德风险的保险费率自然成为重头戏。
另外,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让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伦理和社会责任,认识到自己可能会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深重灾难最终会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们具有环境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主动承担起缴纳环境保险的义务。
结论。
论者从环境污染责任者的社会和伦理责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就其现实基础加以阐述,目的在于唤起社会整体对于环境风险的充分认识,环境保险制度只是个补偿机制,最根本的是要预防环境污染的惨剧频繁发生,因为,人类共同生活在个地球上,对地球每处的环境灾难,全人类的每个人最终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参考文献陈冬梅。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环境保护,熊英,别涛,王彬。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现代法学,德乌尔里希贝克。
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薛晓源,周战超。
全球化与风险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德乌尔里希贝克。
风险社会何博闻,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王彬辉。
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北京科学出版社,张梓太,李传轩,陶蕾。
环境法法典化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关于建构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思考摘要环境保险制度应该被视为套关于环境保险的设置运作和落实的整体机制。
它以环境保险这险种的设置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环境保险充分发挥其设计初衷,有效地激励或敦促被保险人预防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在污染发生之后为受害人提供适当及时的救济,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关键词环境保险风险社会校正正义。
年月底,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有多名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
这些血铅异常的儿童的家附近有两家电源厂,经怀宁县政府年月日通报,初步认定博瑞电源有限公司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超时违规试生产,是造成此次血铅超标的主要原因。
论者查知,血铅是指铅中毒,主要影响儿童的智能行为和体格生长,而且铅毒性作用待发现时已经难以逆转,其隐匿渐进的病理特点使其对儿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
镇之中如此多的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将对孩子的身体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损失,这引起了论者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弥补或预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发生,社会对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办法救济,使损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论者拟就建构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再做思考。
环境保险制度对于目前环境法学界的人士来说并非新鲜的概念,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自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的全国各界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后,虽有些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对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进行规定,并部分地区也开始环境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但是,历经数年我国仍没有形成个完整的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基于此种情形,论者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理论根据出发阐述该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并就环境保险制度建构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拙见。
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
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