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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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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而婚姻法修订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


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典型的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


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解决了我国以前婚姻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结婚离婚等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是行不通的,甚至会引发道德灾难。


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新增加了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夫妻方的财产方的婚前财产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方的财产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方的财产。


这样就免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夫妻财产内容进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片空白。


事实上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


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


如第十七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列为共有财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收益。


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实质正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


比如说第四十条规定了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方应当予以补偿还有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


二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


但笔者认为现行婚姻法仍存在许多缺陷,现略述如下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


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方所有的财产。


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但却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甚至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


在这方面,日本的婚姻家庭法规定得比我们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


实践中,夫妻之间的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


法律在这方面应作出规定和限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


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往往是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产生歧义,比如说关于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以及配偶权等问题的争论,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或者缺乏规定而产生。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虽然该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推定双方基于夫妻的身分关系愿意对财产进行共同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并愿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分居离婚诉讼进行等特殊时期,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在这种时期内仍然按照般的原则推定双方默认财产权的混同,明显违背了财产取得方的真正意愿,是不合适的。


如果我们承认婚姻关系存在特殊阶段,那么我们同样应该承认,在特殊阶段,夫妻之间的些权利义务是中止的,这其中包括部分的身份权和部分的财产权。


在这问题上,我们的立法可以借鉴国外法有关分居制度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就规定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失妻的财产管理权。


实行分居制度意味着夫妻旦分居,夫妻财产即采用分别财产制。


即在分居的期间,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无形财产的问题无形财产是指以权利形式存在的财产利益,主要是知识产权。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无形财产进入家庭,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有关无形财产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新婚姻法在第十七条三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主要解决的是知识产权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


而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部分,因其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与智力成果创造人人身不可分离,争议也不大。


目前,主要问题集中在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


知识产权实现其经济利益是需要定时间的,并且利益能否实现还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定风险。


项专利,个商标,本书稿,幅画,将来可能价值巨大,也可能文不值。


创造者或许愿意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但也有可能他根本就不想让自己的研究成果进入流通领域。


这样,无形财产是否有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就缺少衡量的标准。


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种意义上讲,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如果仅仅规定既得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期待利益没有个明确合理的说法,对当事人中的方是不公平的。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婚姻法都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无形财产的特殊性,我国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也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该会有相关规定出台。


有关过错责任新婚姻法中增加了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大突破,旨在惩罚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


出发点是好的,但还在可操作性上存在定缺陷,下面介绍两宗具有代表性的离婚诉讼案件,宗是刘诉王离婚诉讼案,该案中,王长期对刘实施家庭暴力,给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王在请求损害赔偿时要求了精神损害赔偿,而法院认为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新婚姻法尚无明确规定另宗是佟诉曲离婚诉讼案,佟追加了明知曲已结婚而与其重婚的方为共同侵权人,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涉及第三者是否能作为共同侵权人等比较尖锐的问题。


上述两则案例引自于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百姓法律通丛书毕竟,过错责任的规定是我们的次尝试,有关这规定的利弊还要由实践来检验,这项制度也还是需要不断完善的。


有关期待利益问题辽宁省大连市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个案件年月,于女,带有子与杨男登记结婚,结婚三个月后,于经杨同意使用杨婚前个人财产万元购买了投资性保险,受益人为其子,该保险协议约定,年后,投保人可全额取回万元保险金,另外保险公司每年向受益人支付万元,该保险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


结婚年后,于向法院起诉离婚,于与杨在分配上述财产时发生争议。


法院在处理该案时,认为无明确法律依据可以遵循。


该案例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曾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翟云岭教授多次引用。


该案争议财产分为年后可以取回的保险费用万元以及因此产生的保险收益每年万元两部分,都属于期待财产利益,应如何处理,修改的婚姻法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应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三其它相关立法建议由于婚姻法刚修改不久,再行对其修改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但却可通过与之不相冲突的婚姻法实施细则或在以后民法典亲属篇的制订中加以完善,就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具体说来可以作以下几方面的完善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


这样规定可以明确夫妻双方新增的但尚未约定权利归属财产的权利归属,有利于减少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


夫妻财产协议应遵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即使是制订民法典,仍然应当对夫妻财产协议应遵行上述原则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夫妻财产协议制度属于民法中的项特殊制度,无论从立法习惯还是守法意识方面讲,这种规定都是必要的。


规范夫妻财产协议,规定登记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夫妻通过财产协议制度来逃避债务,甚至可以避免当事人利用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对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程序,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些做法。


建议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协议变更重新达成致时,可以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但同时,为了确保协议的公信力,应当对夫妻财产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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