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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人以上不足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人以上人以下职工人数人以上不足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人以上人以下职工人数人以上不足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人以上人以下职工人数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人以上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四征集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