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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主要表现为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且世代相传为本民族成员共同遵守的种自发性行为与心态。
例如,苗族的抢婚习俗泸沽湖纳西族走婚制等。
本文中所讨论少数民族习俗仅指后种具有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民族习俗。
地域的相对分散性封闭性和边缘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生活贫困且受教育程度广泛偏低,加之国家法内在缺陷以及供给匮乏等因素造就了存在少数民族习俗这事实。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加大了国家制定法的控制,但是目前来看少数民族地区仍然普遍沿袭着大量的习俗,国家法往往还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
人们接受应用法律的能量频率都比民间法低,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其是自然环境的因素。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居住在偏远的山区,在这些被看作处于国家权力边缘地带的村寨里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习俗,村民们按照行,少数民族习俗维护的是本群体秩序有效运行,所以纠纷发生后国家制定法有时不免显得鞭长莫及,这就需要少数民族习俗的补充。
虽然西部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产生的文化基础不同,但两者的产生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这点决定了两者之间必定存在统的面。
首先,从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的目的来看二者在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致性。
具体表现在方面民族习俗所禁止的些行为也是刑法所不容的,如对于偷盗行为民族习俗是严令禁止的,刑法对于偷盗达到定数量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行为另方面民族习俗所提倡的些行为也为刑法所保护。
其次,少数民族习俗对于国家制定法具有补充作用。
由于国家制定法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着眼于整个国家的全局性,具体到不同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家制定法的些规定就难免会出现概括性强针对性相对欠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问题存在局限性的缺陷,而少数民族习俗在这些领域则对国家法具有补充作用。
正是由于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自身独特的作用以及与国家制定法相统的关系,使得对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进行制度化改造具有了可行性。
三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制度化途径我们应该认识到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具有调适的可能性对那些与现代法治精神严重冲突的民族习俗予以废除对那些于国家制定法具有补充作用的民族习俗加以吸收和认可。
废除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少数民族习俗判断民族习俗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标准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逻辑二看其是否符合时代需要三看其是否有利于法制的统。
同时严重违背现代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原则的习俗同样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根据以上标准及法治原则,那些涉及刑事内容体现男女不平等的那些民族习俗就应该完全被废除。
例如上文提到的抢婚习俗,根据此习俗进行的行为就可能会严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意,与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有关规定形成激烈的冲突。
二吸收少数民族习俗中的优良资源美国学者阐释传统规范不是无可取的,当社会系统变化太快,处于不均衡和无组织的危险中的时候,传统可以帮助这个社会恢复稳定。
现代社会系统经常会出现人口失调种族主义空气和水污染,以及其他现代社会所特有的问题。
苏力在其文章中也表述过在制定法上注意研究并及时采纳习惯,不仅可以弥补制定法不定会存在的种种疏忽因过于严密以及细致的法律无法适应社会变化而可能带来的僵化更重要的是吸纳习惯也是保持宪法和法律富有生命力,尊重人民首创精神的种不可缺少的渠道。
应当承认目前民族习俗对国家制定法的影响是有限的,可以直接吸收进入国家制定法的数量稀少,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它,而应当对其合理的部分加以吸收利用。
少数民族习俗在基层社会控制人际关系的调整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少数民族群众的价值判断。
因此在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西部少数民族习俗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积极促进的面。
西部少数民族习俗的制度化思考论文摘要当代法治在传统与现代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原则等因素的冲突与协调之间行走,少数民族习俗与国家制定法关系问题正是该现象的个集中和直接的理论面对。
以此为基础本文探讨了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制度化的必要性可行性。
本文认为对西部少数民族习俗进行制度化要从两个方面入手是废除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少数民族习俗,二是吸收其有独特价值的法律资源。
论文关键词法治少数民族习俗国家制定法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习俗是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千百年来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种习惯性规范,它为维持社会秩序传递民族文化起了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其消极的方面,甚至与国家制定法存在严重冲突,要解决这种冲突不能简单的支持这个打倒那个。
笔者认为在对待民族习俗上要充分认识其在民族地区的作用与影响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引导少数民族习俗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使之成为本土法治资源中的重要环。
西部少数民族习俗及其制度化的必要性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套具有民族特色的习俗,尤其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特色更为浓烈。
这些习俗又可分成两大类,类是普通习俗,是类习惯性规范。
普通民族习俗般都是单纯的道德问题,不涉及利益之间的冲突与调和。
例如少数民族中存在很多具有民族特色的节日,对这些节日的庆祝并不会涉及利益冲突。
而那些被称为习惯性规范的民族习俗则是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权威约定俗成的,主要调整少数民族内部或民族地区社会关系,具有定强制性和习惯性行为规则以及维持和调整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的总和。
它主要表现为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且世代相传为本民族成员共同遵守的种自发性行为与心态。
例如,苗族的抢婚习俗泸沽湖纳西族走婚制等。
本文中所讨论少数民族习俗仅指后种具有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民族习俗。
地域的相对分散性封闭性和边缘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生活贫困且受教育程度广泛偏低,加之国家法内在缺陷以及供给匮乏等因素造就了存在少数民族习俗这事实。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加大了国家制定法的控制,但是目前来看少数民族地区仍然普遍沿袭着大量的习俗,国家法往往还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
人们接受应用法律的能量频率都比民间法低,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其是自然环境的因素。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居住在偏远的山区,在这些被看作处于国家权力边缘地带的村寨里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习俗,村民们按照其民族习俗维持着乡土社会的和谐。
这些地区民族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家法接触较少,同时民族习俗经过长久发展,内容更加完善合理,并且民族群众对自己的习俗很熟悉。
因此当纠纷发生时他们求助于本民族习俗来解决的几率要大的多。
其二是西部少数民族对本民族习俗的内心信仰因素。
民族习俗根植于少数民族长期形成的文化中,是民族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为本民族所认可的惯例,其隐储于民族群众心
